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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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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借贷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33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借贷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及公司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11,190.6万元(两起诉讼原告及被告相同,涉案本金相同)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本判决目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5),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三起诉讼,三起诉讼均为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新余佑吉”)借贷合同纠纷案,原告及被告均相同。

  2020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24号),上海一中院对案号分别为(2019)沪01民初123号、(2019)沪01民初124号的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33302号案件尚未判决。上述两起已判决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判决两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洛阳乾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洛阳乾成”)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洛阳坤融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坤融”)

  被告六:洛阳彤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彤鼎”)

  被告七: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洛阳乾中”)

  被告八: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

  二、(2019)沪01民初123号案件

  1、案件事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Q-20180521A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14%,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按季付息。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得到完全而切实际的履行,被告二、三于2018年5月21日签署《担保函》、被告四于2018年5月20日签署《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2018年7月10日签署《担保函》,七被告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5,0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因被告一涉合同加速到期情形,原告已宣布合同到期。但到期后,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被告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2、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还借款5,000万元;

  (2)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付利息700万元;

  (3)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按年利率10%计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4)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支付律师费32万元;

  (5)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支付保全担保费59,500元;

  (6)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洛阳乾成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乾成追偿;

  (7)被告*ST鹏起、洛阳坤融、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洛阳鹏起对被告洛阳乾成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不能淸偿部分向原告新余佑吉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ST鹏起、洛阳坤融、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洛阳鹏起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乾成追偿;

  (8)驳回原吿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三、(2019)沪01民初124号案件

  1、案件事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Q-20180521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14%,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季付息。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能够按时、足额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担保函》、被告四于2018年5月20日出具《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担保函》,七被告均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5,0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借款己到期,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2、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还借款5,000万元;

  (2)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付利息350万元;

  (3)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4)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支付律师费28万元;

  (5)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支付保全担保费59,500元;

  (6)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洛阳乾成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乾成追偿;

  (7)被告*ST鹏起、洛阳坤融、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洛阳鹏起对被告洛阳乾成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不能淸偿部分向原告新余佑吉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ST鹏起、洛阳坤融、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洛阳鹏起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乾成追偿;

  (8)驳回原吿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诉讼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23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24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3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四)项的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决定

  如果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同时,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事项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与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事项存在以下风险:

  关于《协议》相关事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时发表如下意见:

  1、北京市顺义区的委托协议签订时间较长,目前仍处于预审、结算中,且土地入市时间尚未确定;哈尔滨一工具厂不良资产处置尚未有明确方案,万方集团预计2020年3月30日前可收回该2笔款项存在不确定性,万方集团若未能及时收回上述款项将直接影响《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

  2、根据万方集团提供的资信情况,我们认为万方集团单体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较少,涉及诉讼较多,未来能否按《协议》约定代偿占用资金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尽快督促万方集团提供其逾期负债等资信情况以及代偿资金来源可行性的证明文件,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

  (二)公司2018年度业绩巨额亏损及2019年三季报业绩亏损带来的风险

  截止2018年度末,公司总资产为50.0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8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3亿元,同比下降1084.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4.87亿元,同比下降1061.20%。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7.2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0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亿元。

  2018年公司业绩巨额亏损和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亏损将可能给公司带来持续影响。

  (三)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计亏损带来的风险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经财务部门结合2019年经营情况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5,000万元至-60,000万元;本次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计亏损将会给公司带来持续影响。

  (四)涉及大量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带来的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15.75亿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合计金额74,678.96万元。公司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整改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违规占用资金制定了还款计划。2019年12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提出了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措施。

  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如果能按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期解决,对公司经营将带来积极影响;但前述问题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对公司经营和损益将持续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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