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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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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质押展期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31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编    号:临2020-03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宏运(深圳)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资本”)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80,209,475股,占总股本的6.50%;本次质押展期180,209,475 股后,累计质押数量为180,209,47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50%。

  一、股份质押展期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宏运资本函告,获悉其将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0,209,475股办理了质押展期,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基本情况

  ■

  2、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上述质押展期系对前期质押股份的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4、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宏运资本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0,209,475股全部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见上表。

  二、宏运资本质押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的风险。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600231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编  号:临2020-03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4号”文批准,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4.4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4月17日发行完成,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4.4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8,386,900.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613,099.50元。2020年4月17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110Z000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4月17日止,凌钢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40,000,000.00元,扣除含税保荐及承销费用6,600,000.00元后,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余款433,400,000.00元,于2020年4月17日划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原料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偿还公司债务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林、管恩华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六)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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