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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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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7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于2019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8),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7),山东省威海中院驳回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资)诉讼请求,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上述公告中所提及的与荣成国资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已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7),报告中提及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的诉讼,已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执1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诉讼系康得新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经核实确认,前期公司未收到该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鲁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上诉人荣成国资与康得集团、康得新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荣成国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00.00元,由荣成国资负担。

  3、本案为终审判决。

  二、(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

  2、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信保诚支付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60,000,000.00元及其违约金(以6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信保诚支付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的利息2,765,523.00元及其违约金(以2,765,52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4、康得集团对上述第2、3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康得新、康得集团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55,628.00元,由康得新、康得集团共同负担。

  三、(2019)鲁02执1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鲁02执172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履行(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3,285.00元。

  (二)、(2019)鲁02执172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2020)粤06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粤06执41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佛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康得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延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62,907,095.01元及本案执行费130,307.10元。

  (二)、(2020)粤06执412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佛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鲁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荣成国资的诉讼请求,公司不会因本次判决承受任何损失,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2019)鲁02执1726号和(2020)粤06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执1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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