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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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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4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蔡礼永先生。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副董事长张三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董事蔡礼永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1名,代表公司股份119,908,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1名,代表公司股份61,129,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0名,代表公司股份58,779,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5名,代表公司股份76,646,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39,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反对1,959,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对关联股东的定义,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4,629,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反对1,959,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弃权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007,2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1%;反对299,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13,60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雷雨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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