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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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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晨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就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资产置换及股权购买事项形成大额应收款项事宜分别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德群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资产出售款人民币37,0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拥有的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转让给被告,并交付给其指定的公司,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57,084.81万元。被告分四期现金支付,即《资产出售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项80,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二期款项10,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期款项30,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剩余款项37,084.81万元及期间利息。

  2017年1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款项80,000万元。后因无法按期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与原告就延迟支付后续资产转让对价等事宜,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二期款项10,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期款项30,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剩余款项37,084.81万元及期间利息。

  2019年7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期部分款项3,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未支付资产出售二期剩余款项和三期款项共计37,000万元,上述款项已逾期。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面履行协议并依法清偿上述款项。

  (二)资产置换及股权购买事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冯文杰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7,136.68万元;

  (2)判令被告冯文杰对被告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57,136.6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8月以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两被告拥有的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55%股权(其中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有54.9%,冯文杰持有0.1%)进行置换,交易作价人民币9.9亿元,并于2017年11月收购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壕鑫互联剩余45%股权,交易作价人民币10.125亿元。上述交易完成后,壕鑫互联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作出了相关业绩承诺。经审计壕鑫互联2018年度未达到业绩承诺,被告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7,136.68万元,上述款项截至目前尚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依法清偿上述业绩补偿款项,并要求被告冯文杰对被告南昌京鑫优贝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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