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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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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七、监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及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有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9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会计准则变更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第 7 号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第 12 号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和《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和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第 7 号准则》、《第12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修订通知》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变更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2、根据《修订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2)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3、公司首次执行《第 7 号准则》、《第 12 号准则》,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此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报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管理意图,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此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变更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管理意图,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20-030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业收入及利润来源对该项关联交易无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9人。赵洪波、胡晓萍、张宪军三位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向关联方购买燃料、热力,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为政府定价或参考市场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指导价及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意见:经就公司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充分了解与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为政府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三)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哈发)

  注册资本:12699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守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118号

  主要股东: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6.63%;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3.37%。

  历史沿革:前身是哈尔滨发电厂,始建于上世纪20年代,1927年10月10日投产发电,为中国最早的民族电力企业之一。1982年国家计委批准实施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2000年改制为哈尔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全国电力体制改革,公司更名为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发电、供热

  经济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41762万元,净资产1009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7707万元,净利润26.71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电哈发为公司控股股东哈投集团之参股公司,且哈投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张滨生先生担任华电哈发副董事长,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三)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公司与华电哈发的日常交易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华电哈发生产能力充足,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为政府定价,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业收入及利润来源对此无依赖。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对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具备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票面金额及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价格、债券利率确定方式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及品种构成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安排及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五)债券担保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或其他信用增级安排。

  (六)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法规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信情况良好。在偿债保障措施方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做成并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补充流动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九)本次的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代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发行人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十一)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与各期发行规模、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具体事宜、信用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和交易流通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4、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事宜;

  5、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6、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具体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公司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1、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

  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财务报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1、2017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4户,其中:

  (1)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

  (2)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利、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本段所述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评估后,于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合并4个结构化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

  2、2018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减少6户,其中:

  (1)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委托经营或出租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

  (2)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利、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本段所述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评估后,于 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合并1个结构化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

  3、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2户,其中:

  (1)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

  (2)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利、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本段所述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评估后,于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合并3个结构化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

  4、2020年1-3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无变化。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平均值);

  (6)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支出;

  (四)公司管理层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60.49亿元、389.09亿元、414.13亿元及427.20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均保持在50%以上。流动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比较大,近三年及一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分别为20.14%、25.15%、37.14%及42.40%。

  2、负债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

  ■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24.01亿元、261.78亿元、279.08亿元及293.32亿元,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分别为73.41%、63.52%、84.48%及85.47%,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分别26.59%、36.48%、15.52%及14.53%。总体上看,公司负债规模处于合理区间,且公司信用状况良好。

  3、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2017-2019年及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256,140.28万元、275,929.36万元、295,359.73万元及100,123.87万元。公司盈利能力相对稳定,盈利水平满足法律法规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

  4、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

  2017-2019年及2020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1.84亿元、30.92 亿元、34.37亿元和2.77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9亿元、-2.68亿元、-1.61亿元和-0.36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3.22亿元、-36.44亿元、-1.21亿元和-3.48亿元。

  5、偿债能力分析

  ■

  2017-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0.36%、67.28%、67.39%和68.66%,总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2017-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31、1.65、1.49和1.47,速动比率分别为1.30、1.63、1.48和1.47,短期偿债能力良好。2017-2019年期间公司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1.53、3.21、19.43,具备较高的债务偿付能力。

  6、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热电业务和证券业务。

  (1)热电业务:供热属民生保障项目,与百姓生活质量息息相关,政府对供热标准和供热价格都有明确规定,并要求满足居民舒适供热的愿望,适当提高供热标准、延长供热时间,所以热电行业普遍利润较低。提高业绩驱动因素主要是公司通过积极扩大供热面积,通过提高供热收费率来增加热费收入;同时政府也会对居民供热部分给予免税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公司自身通过加强各项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严格控制,提高企业效益,确保盈利能力保持本地区同行业较高水平。

  (2)证券业务:公司促进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自营业务和信用业务的协调发展,打通各业务之间协同渠道,投行业务、资管业务、自营业务和信用业务的收入比重得到不同程度提高。公司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进一步优化,多业务协作已产生“1+1〉2”的良好效应。

  在未来盈利能力方面,伴随近期经营计划和规划的实现,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将不断优化,从而使公司盈利能力在未来具备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综上所述,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将继续维持在良好状态,盈利能力具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从中长期看,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

  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本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或江海证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一案

  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显公司”)与江苏联泰时尚购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塞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共同发行“2014年扬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金额总计1.9亿元(人民币,下同),期限6年,第三年未附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其中,中显公司发行金额4,000万元。原告与中显公司签订《信用增进服务协议》((2013)信增1号),为债券发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被告江海担任涉案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被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显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为涉案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涉案债券一经发行,中显公司即出现重大违约事项,无力偿还债券本息。为此,原告自2015年至2017年,分三次共计代为偿还本息共计50,178,508.80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显公司、袁长胜、夏宝龙因利用虚假财务数据伪造企业盈利,违法发行涉案债券,被分别判决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经刑事案件侦察机关及法院查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审计报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江海分别出具了中显公司符合涉案债券发行实质性条件的结论。刑事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获该案一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涉案债券专户冻结款项24,684,338.26元。

  诉讼请求:①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5,494,170.54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以3,392,169.6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92,169.6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394,16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以18,709,83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②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有各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在原告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江海具有侵权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江海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经分析,公司本期不对此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丰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岁宝公司与地丰公司之间,因换热站房屋及管道使用费纠纷,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于2019年7月8日,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黑011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岁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龙涤生产区、建筑面积351.60㎡的热力站(哈房权阿城区字第T2011011051 号房产证)返还地丰公司;

  ②岁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地丰公司租金损失1,867,600.00元(自2011年2月起至2015年7月止)。

  岁宝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0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黑01民终8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岁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岁宝公司对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服,提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岁宝公司可就该损失向阿城区人民政府追偿。

  3、哈尔滨市阿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建筑公司诉讼请求:①岁宝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款893,851.16元及利息375,417.50元,共计1,269,268.00元;②诉讼费由岁宝公司承担。

  2019年6月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黑011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岁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893,821.16元;②岁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建筑公司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以893,821.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岁宝公司针对该案提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岁宝公司仍然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4、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诉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元盛公司诉讼请求:①请求判决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债务履行协议书》中涉及2015-2016年度体东名城新接网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利息部分无效;②返还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4,516,041.00元及利息387,493.60元;③请求判令岁宝公司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4,516,041.00元+387,493.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2019年10月29日,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黑011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岁宝公司与元盛公司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债务履行协议书》中关于2015-2016年度体东名城新接网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利息部分无效;②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人民币4,516,041.00元;③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的利息244,163.16元;④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4,516,04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⑤驳回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对该判决岁宝公司不服,向哈尔滨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岁宝公司收取的集中供热工程费属于合法经营收费。

  5、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焦点律所)诉鸡东县银宝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公司)、哈尔滨阿城热电厂(阿城热电厂)、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8月10日,焦点律所出具起诉状。

  诉讼请求:①请求判决鸡东县银宝煤炭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486,689.8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②请求依法判决哈尔滨阿城热电厂、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对鸡东县银宝煤炭有限公司给付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③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岁宝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与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工贸)股票质押业务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28日,江海证券与萧然工贸之间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萧然工贸将其持有的吉华集团(股票代码603980)股票2,700万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质押给江海证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为30,780万元人民币,目前融资余额26,780万元。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初分别为萧然工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萧然工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购,也未按期支付利息,江海证券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尽快偿还融资本金26,7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详见同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上网附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的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而定。

  7、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与梅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金秋、王平平、张华股票质押业务纠纷一案。

  在待回购期间内,经申请人江海证券催告,被申请人梅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金秋、王平平、张华未能依约履行偿付本金及违约金的义务。申请人江海证券要求被申请人梅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金秋、王平平、张华尽快偿还申请人江海证券的融资本金94,998,265.35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的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而定。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2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投大厦公司2809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2日

  至2020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0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原件;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证明书、股票帐户原件和出席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投大厦2908室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投大厦29层(150028)

  联 系 人:陈曦

  联系电话:0451-51939825

  传    真:0451-51939825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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