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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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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B080版)

  2、人员信息。截止2019年末,公证天业现有合伙人42人,注册会计师346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276人,近一年新增注册会计师16人,现有从业人员776人。

  3、业务信息。2019年度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总收入28,446.33万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8,838.80万元,2019年末净资产3,006.69万元。最近一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55家,涉及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公证天业具备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

  4、执业信息。项目成员信息(拟2020年度):

  ■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过证券业务多年,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5、诚信记录。公证天业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执行“ST远程”2018年年报审计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次。

  ■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对审计机构2019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提请续聘议案,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续聘公证天业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证天业在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恪守职责、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该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未发生变化。我们建议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审计机构拟续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公证天业(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关于2020年度审计机构拟续聘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相关资质文件、资料;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0-012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章已修订,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需根据相关法规的变化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章程等相关事项概述

  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颁布实施,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订版)尚未根据新的变化进行修订颁布;为了实现既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又能准确、完整对公司章程等进行修订,本公司拟通过分步的办法完善治理制度架构。一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订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二是对新颁布的规定,但本次未修订章程的部分,列出条款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后,另行提交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公司章程进行再次修订。三是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本次审议通过的相关条款,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托审计部)将本次制度修订事项纳入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符合性、实质性测试;并将结果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二、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次章程修订,一方面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的需要;另一方面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订版),逐条对照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所示:

  ■

  三、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规定。

  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8.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法: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任职限制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4、监事责任增加事项

  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董事会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3.7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6、累积投票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2.11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7、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四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变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8、重大事项范围增加

  证券法: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全部相关事宜。本次《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及变更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0-013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3日,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本公司执行相关准则及规定,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通知(财会〔2017〕22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需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涉及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报告期,本公司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2、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影响2019年1月1日合并(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35.94万元,占调整前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0.16%;影响2019年1月1日合并(母公司)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136.94万元,占调整前合并报表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0.33%。

  影响事项为:

  (1)本公司对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7,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余额),占该投资基金份额10%;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应按公允价值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核算;导致影响所有者权益、总资产-435.94万元。

  (2)执行新金融准则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因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互抵金额为1,700.98万元,导致影响总资产-1,700.98万元。

  具体情况为:

  (1)总体影响情况对照

  单位:元

  ■

  (2)报表项目情况对照

  单位:元

  ■

  (3)调整过程明细情况

  ■

  该准则实施,对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在准则实施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

  (二)涉及财务报表格式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2019年4月30日、9月19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除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产生的列报变化之外,本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执行了该通知,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比较数据(2018年12月31日)相应追溯调整。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中;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重分类至“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中。

  执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 号)文对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三)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根据规定需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准则,执行该准则对本公司未产生影响。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准则,执行该准则对本公司未产生影响。

  (四)涉及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规定需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的影响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本公司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影响2019年1月1日合并(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35.94万元,占调整前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0.16%;影响2019年1月1日合并(母公司)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136.94万元,占调整前合并报表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0.33%。),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等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规定进行,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履行程序适当;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0-014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联营企业银行

  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及内部制度规定,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年度为单位,对前期经批准已发生或未来年度内将发生的担保事项进行重新审定,年度审议批准的额度包括以前年度尚未履行完毕的金额。根据实际需要,本公司拟在2020年度为子公司、联营企业的银行融资、融资租赁、其他融资业务等提供担保,并拟同意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子公司范围: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生态”)、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汀公司”)、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智典”)、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萃”)。

  联营企业范围: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固废”)。

  1、以前年度经批准担保事项执行情况

  (1)对子公司的担保

  单位:万元

  ■

  (2)对联营企业的担保

  单位:万元

  ■

  2、2020年度拟批准审定担保额度

  (1)对子公司担保

  单位:万元

  ■

  (2)对联营企业的担保

  对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维持以前年度经审批的4,000万元的标准。

  上述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为2020年度预计的最高限额,具体执行将根据融资方式落实情况、金融政策的变化及各方融资成本等,在授权总额范围内,有选择地进行使用;并尽量压缩实际使用资金数量,减少利息支出。

  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2020年4月23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联营企业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对担保事项按年度进行重新审核、批准,年度审核、批准的额度包括以前年度审批的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华源生态

  名称: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卿;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新型生态肥料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2012年7月30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源生态总资产63,237.41万元,总负债50,572.32万元,所有者权益12,665.09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7,662.0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287.53万元,实现净利润-877.02万元。

  2、新材料公司

  名称: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

  注册资本:26,4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正丁醇、辛醇、异丁醛、正丁醛、异丁醇、混合丁辛醇、丁酸钠溶液新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7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新材料公司总资产117,110.68万元,总负债80,498.81万元,所有者权益36,611.87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8,532.8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1,631.42万元,实现净利润8,931.68万元。

  3、煤炭公司

  名称: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60幢;

  法定代表人:张汉卿;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1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煤炭公司总资产6,019.56万元,总负债0.06万元,所有者权益6,019.5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09万元,实现净利润1.57万元。

  4、进出口公司

  名称: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汉卿;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进出口公司总资产9,670.4万元,总负债3,719.89万元,所有者权益5,950.51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850.0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79.42万元,实现净利润583.9万元。

  5、奥斯汀公司

  名称: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路 17 号;

  法定代表人:胡波;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聚氨酯材料的研发;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橡胶制品、化工原料购销;机电设备、橡胶 制品、化工原料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4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奥斯汀公司总资产5,695.55万元,总负债1,870.77万元,所有者权益3,824.78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30.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26.15万元,实现净利润-89.4万元。

  6、华昌智典

  名称: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波;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学产品及原料生产、研发、销售;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0日。

  华昌智典目前正处于筹建期。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昌智典公司总资产11,411.46万元,总负债6,830.57万元,所有者权益4,580.88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782.2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96.72万元,实现净利润-225.17万元。

  7、湖南华萃

  名称: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等销售;

  成立日期:2014年 06月13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湖南华萃总资产3,529.04万元,总负债178.8万元,所有者权益3,350.24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389.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86.98万元,实现净利润252.54万元。

  上述华源生态、新材料公司、煤炭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100%。

  进出口公司,公司持股98%;奥斯汀公司,公司持股62.5%;华昌智典,公司持股55%;湖南华萃,公司持股51%。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各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8、华昌固废

  名称: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耀;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5 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昌固废总资产20,400.89万元,总负债9,996.01万元,所有者权益10,404.88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583.65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485.76万元,实现净利润5,311.23万元。

  华昌固废注册资本4,000万元,本公司货币出资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0%。该担保事项发生时,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为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为 167 名自然人,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为 0.01%-7.35%不等,任意单个华纳投资股东均不能控制华纳投资。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议案是确定年度担保的总体预计最高限额,《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等与贷款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银行贷款的实际使用方案以及与有关银行的约定,在总额度范围内,决定具体的担保方案并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及有关银行的批准,公司将在上述批准生效后,实施并签署有关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有利于筹措资金,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有利于增强子公司、联营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提高运营的效果与质量。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本公司持股50%,预期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对其进行担保不会损害到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为非全资子公司、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事项公平、对等;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0,113.85万元(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9.35%。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0-015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及

  10万吨聚酯树脂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发展规划,拟围绕现有主业,延伸产业链,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及10万吨聚酯树脂项目。

  一、项目概况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新材料”或“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及10万吨聚酯树脂生产装置,以前道自产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聚酯树脂等产品。上述事项,已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方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简介

  1、项目名称:建设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及10万吨聚酯树脂项目。

  2、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约26,360万元,建设期利息1,64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0万元。

  3、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

  4、项目选址: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公司厂区内。

  5、项目技术:拟采用缩合加氢生产新戊二醇,以新戊二醇为主要原料通过酯化、缩聚生产聚酯树脂。

  6、建设计划及经济效益:计划建设期为12个月(不含前置审批占用时间)。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85,620万元,年营业利润17,000万元。

  目前,上述项目已完成立项、安评、环评等前置审批。

  新戊二醇是一种以异丁醛为主要原料(占新戊二醇原料成本的73%)的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纺织、医药、涂料、农药、塑料和石油等领域,其衍生物可作香料、药物、阻燃剂、航空润滑剂、增塑剂、油墨、绝缘材料等,目前主要用途为制造无油醇酸树脂,特别是制造饱和聚酯树脂。

  聚酯树脂作为粉末涂料用的主要关键原材料,占粉末涂料生产原材料的40%以上,随着粉末涂料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聚酯树脂领域的发展。聚酯树脂的原材料主要为对苯二甲酸(PTA)和新戊二醇(NPG),其中PTA占聚酯树脂的成本40%~45%,NPG占聚酯树脂成本的35%~40%。目前,我国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传统的溶剂型涂料的发展受到限制,聚酯树脂作为环保型涂料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项目与现有产业关系、建设计划、及建设的必要性

  经过近年来的产业拓展,华昌新材料已建设投产两个项目,分别为:年产25万吨丁辛醇项目、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项目。整体产业链关系为:自产合成气加外购丙烯生产丁辛醇及醛---其中异丁醛生产新戊二醇---新戊二醇生产聚酯树脂。本项目是在原产业基础上扩产、延伸产业链。本项目实施计划分两步走,一是在现有3万吨新戊二醇基础上,优先建设聚酯树脂生产装置;二是在上述装置投产后,再考虑扩产新戊二醇。

  1、落实发展规划,打造较完整产业链的需要。根据发展规划,本公司拟向聚酯树脂方向拓展。本项目所生产的新戊二醇为聚酯树脂的原料;本项目所需要的原料(前道)为异丁醛、甲醛,其中异丁醛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昌新材料”现有丁辛醇生产装置提供,甲醛由本公司现有的甲醇产品生产。

  2、发挥产业集群优势,促进产业升级的需要。本项目实施后,有利于促进以产业链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现代产业集群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现有产业附加值,促进企业产业升级,逐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本项目采用新型绿色的生产工艺,严格控制处理各项污染,符合国家对保护环境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符合本地化工园区以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为依托,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石化烯烃及下游产品项目的规划。

  四、项目建设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目的

  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新戊二醇及10万吨聚酯树脂项目,是为了落实发展规划,打造较完整产业链;促进以产业链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现代产业集群的建设发展;提高本公司现有产业附加值,促进产业、产品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2、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方面实现产业延伸,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将使本公司立足并发挥自身优势,以产业链为纽带促进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不断深化产业拓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进入的门槛,提高产业附加值。在项目筹备与建设期间,在未产生效益前,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

  3、存在的风险

  (1)项目实施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整体经济形势、融资、相关方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实施风险。对此,公司将事前做好充分筹划,加强组织、监管等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对项目所需资金需求,公司进行了测算,并进行了筹划,能够控制相关风险,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项目运营风险。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员工对技术熟悉掌握需要一个过程,存在一定的运营风险。对此,公司将通过招聘、培训等多种措施,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准备。其次,项目运营存在一定的经营及市场等固有风险,存在项目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对此,公司将做好事前筹划,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控制风险。

  (3)安全、环保风险。项目属于石油化工类,产业存在固有安全、环保风险;对此公司将依托现有管理组织、机制,过细工作,落实措施,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另外,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变化,国际经济、金融、社会等不可抗因素,对项目建设、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公司将跟进形势及环境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0-016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0,000吨聚脲及

  2,000吨马来酸二乙酯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发展规划,拟在新材料领域拓展,投资建设年产20,000吨聚脲及2,000吨马来酸二乙酯项目。

  一、项目概况

  本公司拟通过投资建设年产20,000吨聚脲及2,000吨马来酸二乙酯生产装置,在新材料领域拓展,不断丰富产品结构、拓展产业规模。上述事项,已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方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简介

  1、项目名称:建设年产20,000吨聚脲及2,000吨马来酸二乙酯项目。

  2、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约27,514万元,建设期利息73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约1,750万元。

  3、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

  4、项目选址: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公司厂区内。

  5、项目技术:原料马来酸酐(又称顺酐)和乙醇在催化剂作用下采用绿色连续工艺反应生成马来酸二乙酯,一部分马来酸二乙酯作为产品销售,一部分马来酸二乙酯继续与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HMDA)发生加成反应生成聚天门冬氨酸酯。原料单体异氰酸酯在催化剂作用下缩聚反应生成三聚体异氰酸酯。

  6、建设计划及经济效益:计划建设期为10个月(不含前置审批占用时间)。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106,000万元,年营业利润22,700万元。

  本项目已取得立项备案许可,后续尚需开展安评、环评等前置审批工作。

  聚脲是继水乳型涂料、固化涂料、金属涂料后,起源于欧美国家,在反应注射成型(RIM)技术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适应无溶剂、无污染的绿色环保型涂料。聚脲产品细化分类为芳香族聚脲、脂肪族聚脲、天门冬氨酸酯聚脲。本项目为天门冬氨酸酯聚脲,由异氰酸酯组份与氨基化合物组份反应生成的一种弹性体物质,主要应用于高端防腐、防水领域、防爆领域。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落实发展规划的需要。根据发展规划,本公司拟在化工新材料领域拓展,不断丰富产品结构,增加经济总量。经调研、论证,本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目前产品市场前景及应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

  2、发挥产业集群优势,促进产业升级的需要。本项目实施后,有利于促进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现代产业集群的发展,发挥本公司生产基地公用设施配套优势,有利于促进集约化生产,促进企业产业升级,逐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本项目采用新型绿色的生产工艺,严格控制处理各项污染,符合国家对保护环境的要求,符合国家十三五期间提出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要求,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当地产业规划等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目的

  投资建设年产20,000吨聚脲及2,000吨马来酸二乙酯项目,是为了落实发展规划,促进以产业链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现代产业集群的建设发展;促进产业、产品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2、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使本公司立足并发挥自身化工生产及公用工程配套优势,促进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不断深化产业拓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进入的门槛,提高产业竞争力。在项目筹备与建设期间,在未产生效益前,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

  3、存在的风险

  (1)项目实施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整体经济形势、融资、相关方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实施风险。对此,公司将事前做好充分筹划,加强组织、监管等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对项目所需资金需求,公司进行了测算,并进行了筹划,能够控制相关风险,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项目运营风险。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员工对技术熟悉掌握需要一个过程,存在一定的运营风险。对此,公司将通过招聘、培训等多种措施,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准备。其次,项目运营存在一定的经营及市场等固有风险,存在项目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对此,公司将做好事前筹划,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控制风险。

  (3)安全、环保风险。项目属于化工类,产业存在固有安全、环保风险;对此公司将依托现有管理组织、机制,过细工作,落实措施,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另外,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变化,国际经济、金融、社会等不可抗因素,对项目建设、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公司将跟进形势及环境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0-017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胡波先生、独立董事郭静娟女士、董事会秘书卢龙先生、财务总监赵惠芬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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