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8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03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4号)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160,0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28,500,000元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7,131,5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710,000元,并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承销和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交易费用产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710,000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31,500,000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3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1567499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301040160015674990,截至2020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13,1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前述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玉、王建阳可以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公司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公司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保荐机构调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应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9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160,000,000元。

  ●发行数量:800,000,000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8.95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

  ●限售期: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集团”)、杭州市财政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为5年,锁定期自取得股权之日起开始计算。苏州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科”)和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锁定期自取得股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预计上市时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杭州银行”)已于202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2日和2020年4月1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就上述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2019年9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030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20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年4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4号)核准批文,核准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红狮集团、杭州市财政局、苏高科、苏州高新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160,000,000元

  5、发行价格:人民币8.95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4月16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的较高值。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7.76元/股,其90%为6.98元/股。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即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9.20元/股;经公司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25元(含税),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8.95元/股。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确定为8.95元/股。

  6、发行数量:800,000,000股

  7、发行费用:人民币28,500,000元(不含增值税)

  8、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131,500,000元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308号)验证,杭州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8,5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31,500,000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8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331,5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上述款项。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认购资金来源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已足额到账并经验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及结果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

  红狮集团、杭州市财政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为5年,锁定期自取得股权之日起开始计算。苏高科和苏州高新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锁定期自取得股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对象情况

  1、红狮集团

  (1)基本情况

  ■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387,967,000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9年9月30日,红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12,246,537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09%。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公司与红狮集团进行的日常业务交易,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相关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红狮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2、杭州市财政局

  (1)基本情况

  杭州市财政局是杭州市政府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16,116,000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9年9月30日,杭州市财政局持有公司股份587,099,229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1.44%;杭州市财政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80,732,384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4.96%。杭州市财政局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公司与杭州市财政局进行的日常业务交易,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相关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杭州市财政局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3、苏高科

  (1)基本情况

  ■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77,906,012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36个月。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9年9月30日,苏高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苏高科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苏州高新

  (1)基本情况

  ■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18,010,988股。

  限售期安排:自取得股权之日起36个月。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9年9月30日,苏州高新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苏州高新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0年4月23日(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况如下:

  ■

  注:上表仅列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股本达到5,930,200,432股,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将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联席主承销商

  ■

  (三)发行人律师

  ■

  (四)会计师事务所

  ■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