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0-022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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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1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5,905,8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119,717.62元,转增82,362,353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88,268,235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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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艳华、刘锋、天津安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79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9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9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8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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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88,268,235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0.23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请按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58081688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0-0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人民币51,389,487.84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以下简称“被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0)鲁02民初872号。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公司货款人民币51,389,487.84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635757
住址: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寺后村
法定代表人:董萍
被告: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
注册编号:BC0982717
住址:METROTOWER Ⅱ-SUITE2655,4720KINGSWAY,BURNABY,BC V5H4N2,CANADA
负责人:Alicia Du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1,389,487.8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以人民币51,389,487.8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3,146,178.64元;以上本息总计人民币54,535,666.48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以人民币51,389,487.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起,公司向被告供货用于加拿大The Saskatchewan Power Corporation (SaskPower)的JK100项目。由于公司已将货物全部提供,剩余10,231,243.10加元被告未予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4月7日人民币对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5.0228计算,换算成人民币为51,389,487.84元)。经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已就上述项目以“产品责任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会同律师事务所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0-009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案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