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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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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义乌市晶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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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合肥市盛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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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潍坊晶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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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还有469家其他孙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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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279,136.1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不超过250,000.00万元,用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用领跑者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含银行贷款利息)。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完成项目备案、环境评价等前置审批/备案,取得了相应的备案、登记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行业支持政策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运营、转让和光伏电站EPC业务。目前国家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相关利好政策为公司的盈利带来了良好预期,但如果相关政策在未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该通知对光伏行业及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该通知对普通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均进行了限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该通知进一步下调了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

  2019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该通知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其中:(1)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55元;(2)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3)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4)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发改价格[2019]761号文将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且较前次价格下调,可能对公司未来开发的光伏电站整体盈利情况等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虽然行业支持政策持续出台,但指导价下调可能导致光伏电站业主因投资收益率降低而影响投资积极性、延长其投资建设决策流程,进而对公司未来光伏电站EPC业务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02.36%、118.14%、74.34%,增长率较高。但基于行业政策变动及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特点,未来光伏发电行业将。逐渐由快速增长转至稳定增长,未来期间公司存在收入增长率下降的风险。

  2、光伏发电电价及补贴变动风险

  目前,国内光伏电站营运项目的售电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统一电价,不同项目的电价因建设和投入运营的时间不同,执行国家当期的政策电价;对于部分分布式项目,则执行用电企业合同电价。

  近年来,国内光伏电价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对于已并网的发电项目,电价及补贴标准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受影响;对于未来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受组件成本下降及转换率提高等因素的影响,相关部门可能会进一步调低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及补贴标准。因此,公司未来投资的光伏电站可能面临售电单价下降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支持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推动宏观经济向高质量、低碳化、环保型方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在财税等方面享受国家及各地政府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和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国税发[2009]80号等文件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三是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可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方面。一是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相关地方政府或给予公司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等补贴资金;二是各地方市区县级政府根据地方性政策文件给予公司光伏发电补贴,如上海市(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合肥市(合政〔2018〕101号)等。

  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政策出现调整或取消,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1、行业竞争风险

  光伏发电行业作为我国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行业新进入者持续增加,在抢夺优质光照地区、取得地方政府支持、获得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除国家五大发电集团、太阳能(000591.SZ)等国企外,中利集团(002309.SZ)等民营光伏企业也继续扩大光伏发电业务,此外,正泰电器(601877.SH)、林洋能源(601222.SH)等原主营业务并不包含光伏发电的上市公司也纷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光伏发电领域。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光伏发电行业,光伏发电业务未来可能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同时,作为清洁能源,虽然随着光伏组件转换效率的提升,近年来光伏发电成本在逐年下降,但相较于其他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成本仍然较高,光伏发电行业还面临着风电、水电、核电等其他清洁能源的竞争。

  2、电价补贴收款滞后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光伏发电企业的售电收入可拆分为两部分:基础电价和电价补贴。光伏电站实现并网发电后,基础电价由电网公司或客户直接支付,可实现及时结算。但国家电价补贴部分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

  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迅速,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基金,而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工商业电力用户支付的电价中所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鉴于电价补贴实际来源于财政资金,该项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极低。但是,目前存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到进入补贴名录时间较长、可再生能源基金收缴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补贴存在一定的滞后。若这种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会影响光伏发电企业的现金流,对实际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3、弃光限电风险

  公司已并网光伏项目需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并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调整发电量。当电网用电需求小于发电供应时,发电企业需要服从调度要求,使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的额定发电量,即所谓“限电”。由于太阳能资源难以跨期储存、周转,限电使得光伏发电企业无法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太阳能资源,即所谓“弃光”。

  公司已建成的部分光伏电站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当地太阳能资源丰富,但是电力需求有限,无法消纳光伏电站生产的电力,兼有电网远距离输送能力有限等不利因素,公司由此产生弃光限电问题。公司在投资建设地面电站时,会对电站选址区域进行严格的论证,尽量避免在电站建成后出现弃光限电的情况。另外,近年来西北地区远距离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推进,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弃光限电的局面。2018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设定的2020年目标为,确保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

  虽然电力消纳条件及方式不断改善、公司积极优化在电站布局且政策鼓励消纳光伏电力,但未来如果出现消纳需求降低、电网整体负荷变化等情况而导致相关光伏电站弃光限电,则会对公司发电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4、光伏组件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光伏电站运营的营业成本主要为发电设备的折旧费用,其中,光伏组件的采购成本占电站投资的比重较大,故光伏组件价格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营业成本。如果未来组件价格上升,则公司新建项目的投资成本将相应增加,对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部分地面电站涉及房产的办证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光伏电站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同时,其经营配套房产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证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属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其中,部分房产在非自有土地上建成使用暂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就上述瑕疵房产,公司及子公司正在积极推动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手续,办理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形,公司上述房产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拆除的风险。

  2、部分地面电站光伏方阵用地存在瑕疵的风险

  (1)租赁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农用地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租赁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涉及农用地。

  对于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2016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文件指出:“积极落实……国土资规[2015]5号文有关政策,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同时,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明确了“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文认为国土资规[2015]5号文出台前已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以按照现有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同时,国土资规[2017]8号文确认了光伏复合项目在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使用农用地。

  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光伏方阵用地占用农用地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拆除的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相关光伏电站项目公司未因此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租赁光伏方阵用地涉及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2019年8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删除《土地管理法》第43条,并将《土地管理法》第63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公司租赁的光伏方阵用地中,部分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拆除的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相关光伏电站项目公司未因此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3)光伏方阵土地租赁/承包决策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同时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属光伏电站光伏方阵用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部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代表同意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承包方相关委托流转文件/发包方备案的文件。

  若未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并网光伏电站租赁用地未及时取得相关决策程序的文件,则可能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相关用地的风险。

  3、部分地面电站永久性建筑用地存在办证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光伏电站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房产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属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

  虽然公司正在积极推动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但由于涉及土地使用指标控制,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能否最终办理相关权证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形,公司及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拆除附着建筑物的风险。

  4、业务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区域分布方面,2016-2018年及2019年1-9月,公司华东地区的售电收入分别为5.27亿元、12.55亿元、16.64亿元和12.21亿元,占公司光伏发电运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9.69%、58.25%、54.95%和53.36%,为公司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收入第一大来源区域。虽然公司已在全国20多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建有已并网光伏电站,区域布局较为分散化,但若其他光伏发电企业在华东地区就电价、屋顶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与开展激烈竞争,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客户分布方面,2016-2018年及2019年1-9月,公司客户集中度不断下降,第一大客户收入比重分别为42.76%、22.39%、17.86%和24.41%,前五大客户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76.86%、65.84%、50.41%和67.90%,不存在经营业绩严重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鉴于公司客户主要为电网公司和光伏电站运营商(EPC客户),在输配电价改革、光伏平价上网等因素影响下,若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发生根本性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EPC业务收入波动的风险

  光伏电站EPC业务需要负责光伏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环节,需具备设计、施工等多领域的技术能力。目前,公司储备了一批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工程实施经验的人才,具有承揽、承接大型光伏电站EPC项目的能力。

  由于光伏电站EPC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公司具有较强的EPC业务实力,储备了一批经验丰富的EPC业务人才,但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对实力强劲的竞争对手,从而导致该业务盈利产生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6、屋顶及建筑物使用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约0.79GW。由于屋顶分布式电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屋顶及建筑物的长期存续,因此,公司屋顶分布式电站使用的屋顶及建筑物可能存在持续稳定使用的风险。

  由于屋顶分布式电站运营周期通常较长,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企业经营不善、建筑物征拆等致使屋顶及建筑物不能继续存续的情况,因此,可能导致公司的屋顶分布式电站出现不能持续稳定使用屋顶及建筑物开展光伏发电业务的风险。虽然公司目前已经通过选择经营较好的优质企业合作、约定违约责任、选择法律上安全性高的建筑物、分散布局屋顶分布式电站等措施来规避上述风险,但是公司屋顶分布式电站业务仍可能受到一定损失。

  7、电力业务许可证办证风险

  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属并网光伏电站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未因相关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若未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并网光伏电站未及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则可能存在因违反电力业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处罚的风险。

  8、潜在诉讼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光伏电站运营、转让及光伏电站EPC业务需要涉及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涉及的单位较多。光伏电站EPC业务实施过程可能存在因质量不合格、项目涉及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或因付款不及时产生的材料、劳务费用等清偿责任,以及因发包方拖延付款导致的债务追偿等潜在事项,均可能使公司产生诉讼风险。

  9、开展海外业务的风险

  公司逐步开展海外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经在香港、西班牙等地区设立子公司,由于各海外光伏电站所在地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融资环境、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等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目前在国内成熟的业务模式可能难以被适用到海外业务开发、运营过程中,从而使得公司在从事海外业务时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10、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曾受到土地、环保、税务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相关处罚后,积极对涉及处罚事项进行整改,且该等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行业政策变化较快,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上述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则仍然可能导致公司在税务、土地等方面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管理风险

  1、公司快速扩张引发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光伏电站约2.95GW;同时,公司稳步开展光伏电站EPC业务、光伏电站转让业务。

  公司电站项目、资产规模的增加对公司的开发、财务、人力、合规等各方面管理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管理风险。

  此外,公司规模的扩张也对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不能随着规模扩张而持续完善,则会因内部控制风险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在税务、土地等方面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人才短缺及流失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的发展和扩张,公司对高层次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的人才储备步伐跟不上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速度,将对公司经营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光伏电站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优秀业内人才的需求竞争十分激烈,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了与其他光伏电站运营商开展竞争,需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报酬和其他福利,以便吸引和留用业务骨干人员。若公司无法成功吸引或留用业内人才,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可能变化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晶科集团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简称“招商银行花木支行”)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质押合同》,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给招商银行花木支行,为晶科集团向银行取得期限为3年的114,606.6840万港元长期贷款提供担保。经友好协商,前述股权出质已于2018年12月10日完成注销登记。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晶科集团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和李仙华一直并仍将持续专注于光伏事业,主动退出实际控制地位的可能极小。但是,如果晶科集团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及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

  (五)财务风险

  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光伏发电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光伏电站建设等资本性支出,相关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及融资租赁款。报告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金额为118.8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2.18%。目前公司与多家商业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与其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良好的商业信用。但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未来电站建设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利息支出增加风险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约为3.67亿元、5.95亿元、8.88亿元和6.80亿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339.94%、87.50%、97.48%和134.69%。根据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借款利率随着基准利率进行调整,若未来基准利率大幅上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末金额分别为142,131.27万元、335,330.02万元、588,771.79万元和561,257.84万元,同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5,806.29万元、405,310.88万元、706,614.68万元和343,748.03万元,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49%、82.73%、83.32%和163.28%。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电价补贴款及EPC业务回款。针对电价补贴款,目前可再生能源基金收缴结算的周期较长,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补贴存在一定滞后,若这种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对实际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针对EPC业务回款,如果公司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者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回收风险。

  4、综合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随着光伏发电行业规模的扩大,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竞争者进入该行业,导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国内光伏电价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上网电价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虽然对于已并网的发电项目,电价及补贴标准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对于未来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相关部门可能会进一步调低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及补贴标准,以逐步实现平价上网,因此,公司未来投资的光伏电站可能面临售电单价下降的风险,导致公司毛利率降低。

  此外,公司光伏电站EPC业务毛利率相较于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更低,若未来该项业务的规模占比扩大,也可能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应用领跑者项目建设。根据光伏发电行业的特点,光伏电站需要在正式并网发电后才可带来相应的售电收入,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预计盈利水平,可能导致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主要用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应用领跑者项目建设,项目的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具备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但是可能因为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项目建设进度、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七)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主要类型为关联采购及关联担保。其中,关联采购主要内容为公司向晶科能源控制的企业采购组件、支架等上游产品,关联担保主要内容为晶科能源、晶科能源有限及李仙德夫妇为公司借款、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尽管公司逐步加大了外部非关联方的采购比例,公司关联采购比例显著下降,且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关联交易决策、监督制度,以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但是如果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控制等不公平现象,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八)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业绩主要依赖于其分布于全国的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营。若公司下属电站所处的区域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则公司下属电站的资产可能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公司下属电站的正常经营,进而对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2020年1月末,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购售电合同、采购合同、光伏电站EPC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出保理保证金4,190,354.29元系为华为数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另外,公司存在为联营企业等担保的情形。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月末,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仲裁共9件:

  1、2016年2月1日,晶科电力全资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与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晶科电力广东阳江16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安施工承包合同》,由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承建阳江市江城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16MW光伏发电项目。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以阳江市江城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不配合开展项目工程验收及结算工作为由,于2018年7月12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阳江市江城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035.53万元。

  2019年12月20日,上述诉讼已经第六次开庭,双方就《工程造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完整性、鉴定结果准确性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截至2020年1月末,上述诉讼一审尚未完结,后续审理仍在进行。

  2、2018年2月1日,晶科电力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签订了《20.62MW光伏组件采购合同》,晶科电力向苏州腾晖采购光伏组件,合同总价5,774.43万元。2018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采购组件总量,合同总价变更为4,689.48万元。苏州腾晖以晶科电力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款项为由,于2018年11月14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组件采购本诉”),请求判令晶科电力支付逾期货款2,403.10万元、相关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6月19日,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北控”)与苏州腾晖签订了《关于西藏北控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采购合同》,西藏北控向苏州腾晖采购光伏组件,合同总价6,800.34万元。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并增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条款。因资金周转压力,西藏北控未及时足额偿还上述组件款。在西藏北控与苏州腾晖协商还款期间,公司亦正与苏州腾晖协商相关采购款项偿还计划。于此期间,公司得知西藏北控资金周转压力部分来源于公司尚未与其下游客户结清工程款,由此,2018年9月27日,公司向苏州腾晖出具采购款项《还款计划》,其中包含了西藏北控对苏州腾晖的逾期货款2,415.98万元。2018年11月14日,苏州腾晖以西藏北控未完成付款义务为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北控支付逾期货款2,415.98万元、相关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2018年12月,苏州腾晖以晶科电力承诺为西藏北控偿还其拖欠的苏州腾晖买卖合同下的款项并出具《还款计划》为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晶科电力为前述案件的共同被告(以下简称“组件采购追加被告诉讼”)。

  2019年4月30日,公司与苏州腾晖就“组件采购本诉”、“组件采购追加被告诉讼”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向苏州腾晖分期支付截至目前所有到期合同涉及的剩余货款及质保金3,721.96万元、因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及相关损失费用1,150元,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39万元。同时,苏州腾晖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组件采购追加被告诉讼”,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苏州腾晖撤诉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同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组件采购本诉”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公司与苏州腾晖签署的《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

  截至2020年1月末,公司已向苏州腾晖支付完毕上述诉讼相关的损失费用、案件受理费,并正常分期支付剩余调解款。

  3、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2日,晶科电力与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LDK)分别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关于晶科电力光伏发电项目30MW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关于晶科电力光伏发电项目40MW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由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向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光伏组件设备,合同价款分别为8,669.42万元和11,604.35万元,共计20,273.77万元。2019年7月16日,赛维LDK以晶科电力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货款和返还质保金为由,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晶科电力支付货款1,701.7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5.02万元,共计1,936.75万元;②案件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由晶科电力承担。

  2019年9月9日,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就未付款项的具体金额、质保金是否满足支付条件、赛维LDK对合同的后续履约能力等问题进行了陈述、质证。

  2019年9月24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晶科电力与赛维LDK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晶科电力同意向赛维LDK分期支付货款1,701.73万元、逾期货款利息117.5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6.90万元,合计金额1,826.14万元。

  截至2020年1月末,公司向赛维LDK正常支付相关调解款项。

  4、2015年7月6日,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江晶海”)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安徽工程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由中能建安徽工程公司向庐江晶海的光伏电站项目提供EPC总承包服务,总承包范围包括安徽庐江胜利20MW电站项目及沙岗20MW电站项目的相关工程,合同价款为12,140.00万元。2019年7月31日及2019年10月17日,中能建安徽工程公司以庐江晶海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为由,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庐江晶海支付剩余工程款1,195.7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70.40万元、返还质保金1,207.5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共计2,573.71万元;②判令庐江晶海赔偿损失487.40万元;③案件全部诉讼费由庐江晶海承担。

  2019年10月18日,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5、2017年2月12日,晶科电力全资子公司建湖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湖晶科”)与盐城志远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志远”)、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健雄”)签署了《建湖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江苏恒才重工、凯卓立、斯泰威1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盐城志远、盐城健雄组成联合体负责上述分布式电站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作(其中盐城志远为联合体牵头人)。2017年2月,盐城志远与晶科电力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晶科电力先盐城志远采购12MW光伏发电项目设备。2018年7月23日,晶科电力、建湖晶科和盐城志远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晶科电力、建湖晶科分期向盐城志远支付尚欠施工款项及设备采购款,并按时支付到期质保金。2019年11月10日,盐城志远以晶科电力、建湖晶科尚待支付施工款、设备采购款和到期质保金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晶科电力、建湖晶科支付施工费及设备采购款1,000万元及利息;②判令晶科电力、建湖晶科支付到期质保金145.40万元及利息;③相关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晶科电力、建湖晶科承担。

  2019年12月12日,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建湖晶科以盐城志远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且部分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给建湖晶科造成损失为由,当庭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截至2020年1月末,上述诉讼仍在审理。

  6、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和《<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晶科电力向中机国能采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相关设备。2019年11月18日,中机国能以晶科电力存在尚未支付货款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晶科电力支付货款1,330.19万元;②判令晶科电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1.51万元;③诉讼费用由晶科电力承担。

  201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就上述诉讼达成一致:①晶科电力同意向中机国能分期支付剩余货款1,280.19万元;②中机国能需向晶科电力出具上述4个分布式电站项目涉及质保保函,保函金额合计646.09万元;③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5.68万元由晶科电力承担;④中机国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上述诉讼无其他争议。

  7、 2015年9月15日,晶科电力子公司鄱阳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阳晶科”)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达裕”)签署了《鄱阳湖120MW光伏发电项目(枫林水库及灌湖下游水库60MW部分)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和天津鑫达裕负责鄱阳晶科鄱阳湖120MW光伏发电项目(枫林水库及灌湖下游水库60MW部分)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事宜,合同价款为17,700.00万元。2019年9月3日,南通二建和天津鑫达裕以鄱阳晶科存在尚未支付合同款为由,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鄱阳晶科向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465.16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4.55万元、支付质保金353.84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8.42万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支付利息;②判令鄱阳晶科向天津鑫达裕支付设备款178.53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26万元、支付质保金579.01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78万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支付利息;③判令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在其工程款范围内享有鄱阳晶科120MW光伏发电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④上述诉讼相关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鄱阳晶科承担。

  2019年1月2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鄱阳晶科付款计划及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开具质保函等事项达成协议。

  8、2015年9月15日,晶科电力子公司鄱阳县盛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阳盛步”)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达裕”)签署了《鄱阳柘港5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和天津鑫达裕负责鄱阳盛步柘港5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事宜,合同价款为16,850.00万元。2019年9月3日,南通二建和天津鑫达裕以鄱阳盛步存在尚未支付合同款为由,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鄱阳盛步与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进行柘港50MW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工作;②判令鄱阳晶科向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2,362.57万元及质保金300.00万元、逾期支付利息72.39万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支付利息;③判令鄱阳盛步向天津鑫达裕支付设备款2,347.57万元及质保金842.50万元、逾期支付利息86.73万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支付利息;④判令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在其工程款范围内享有鄱阳盛步柘港50MW光伏发电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⑤上述诉讼相关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鄱阳盛步承担。

  2019年1月2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鄱阳盛步付款计划及南通二建、天津鑫达裕开具质保函等事项达成协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

  项目经办人:朱承印、赵溪寻、罗敏、敖传龙、郭皓、徐小新、田文明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微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经办律师:余永强、陈贵阳、韩光

  (三)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国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电话:0571-89722644

  传真:0571-89722888

  经办会计师:石斌全、王新华

  (四)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文夫

  注册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A座欧美中心C区1105室

  电话:0571-88216102

  传真:0571-87178826

  经办资产评估师:柴山、潘华锋、方晗

  (五)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六)主承销商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室

  账号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0200080719027304381

  (七)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可在工作日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

  二、招股意向书全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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