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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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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9,9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裁定,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因实用新型专利权事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起诉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及公司(被告二)侵犯其专利权。2019年7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2019年8月13日,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专利案件的裁定,将相关案件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3月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26~230号)、《举证通知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26~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3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26~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裁定,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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