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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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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经在本报告中阐述了可能存在的风险,请参阅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有关章节中关于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以及对策部分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421,886.44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1,287,298.15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37,977,835.45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1,731,162.3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9年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不符合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且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19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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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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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1、主要业务

  公司秉承“原创、优效、安全、中国”的理念,专注于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恶性肿瘤、糖尿病等代谢性疾病及自身免疫性疾病,致力于为患者提供可承受的、临床亟需的创新机制药物。公司根据生命科学和新药研发领域的新进展和新技术,构建了“基于化学基因组学的集成式药物发现与早期评价平台”作为原创新药研究的早期预测手段,以期有效降低原创新药研发的失败率。基于上述核心技术,公司成功发现与开发了包括西达本胺、西格列他钠、西奥罗尼、CS12192等一系列新分子实体且作用机制新颖的原创新药,产品链覆盖从已上市销售到早期探索性研究的不同阶段、不同疾病领域。

  2、主要产品情况

  公司主要产品均为自主研究发现与开发的新分子实体且作用机制新颖的原创新药。

  西达本胺(商品名为“爱谱沙?/Epidaza?”),国家1类原创新药,是公司独家发现的新分子实体药物,机制新颖,是全球首个亚型选择性组蛋白去乙酰化酶(HDAC)抑制剂;2015年用于治疗外周T细胞淋巴瘤适应症成功上市销售,中国首个以II期临床试验结果获批上市的药物,亦是目前中国唯一治疗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药物。2019年11月底西达本胺乳腺癌新适应症获批上市,这标志着西达本胺的适应人群由血液肿瘤拓展到了实体瘤,为公司业绩持续良性增长提供助力。西达本胺现正在开展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III期临床试验和非小细胞肺癌的II/III期临床试验。

  截至报告期末,西达本胺已惠及近万名淋巴瘤患者,累计销售超过5亿元,公司开展的后续免费用药项目累计向2000多名患者赠药近3万盒。

  西格列他钠是公司自主研发的新分子实体药物,独家发现,机制新颖,其不但可以持续控制血糖,恢复对胰岛素敏感性,还可以治疗患者常常伴有的脂代谢紊乱。西格列他钠已于2019年9月申报新药上市(NDA)并获受理,将有望成为一个新型且更为综合的2型糖尿病治疗药物。同时,西格列他钠针对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探索性研究也正在推进中。

  西奥罗尼是公司自主研发的新分子实体药物,独家发现,机制新颖的三通路靶向激酶抑制剂,目前正在开展针对卵巢癌、小细胞肺癌、肝癌和非霍奇金淋巴瘤的II期临床试验。

  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CS12192的IND申请已获得受理。CS12192是公司自主研发的高选择性JAK3激酶抑制剂,同时部分抑制JAK1和TBK1激酶,目前尚没有此类抑制剂药物上市。公司已完成临床前研究,CS12192在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等自身免疫性疾病模型及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模型上均具有明显的药效活性,在部分疾病模型上显示出有别于其他JAK激酶抑制剂的差异化药效特征。

  此外,公司尚有一系列独家发现的新分子实体的候选药物CS17919、CS24123、CS17938、CS27186等,正在进行临床前与早期探索性研究。

  公司从事临床亟需的原创新分子实体药物的研究与开发、生产及销售,致力于为患者提供延长生命周期、改善生存质量且价格可承受的创新药。

  (二) 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是一家从药物发现、早期探索性研究、临床开发到生产和销售的全链条现代化的生物医药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体系。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具体如下:

  1、研发模式

  公司原创新药的研发主要分为早期探索性研究阶段、化学基因组学评价阶段、临床前研究阶段、产品开发阶段、临床开发阶段和上市后持续研究阶段六部分,主要阶段如下图所示:

  图:创新药开发流程

  ■

  公司创新药物的研发基于自主建立的“基于化学基因组学的集成式药物发现及早期评价平台”核心技术,首先通过基于现代生物医学发现所揭示的分子病理信息,利用化学基因组学及相关生物信息学技术等探索性研究进行靶点发现或确认,通过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及基于片段的化学库合成、建立体外活性筛选方法(高通量筛选)、早期体内活性评价模型、基因组学及生物标志物研究等技术手段进行循环式的发现过程,最终得到活性适中、选择性高、毒副作用小、模式差异化大且可口服吸收的候选药物分子。筛选出的先导药物分子随即进入临床前综合评价阶段,研究内容包括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当候选药物经过充分的临床前综合评价,在动物或体外试验中证明了有效性和安全性,公司开始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申请进入首次人体试验(临床I期)。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候选药物在自愿者上探索初步的人体药代动力学及安全性、耐受性特征。如果候选药物具有足够的安全及耐受性,将申请进入临床II/III期试验以全面考察候选药物在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临床试验工作主要由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司作为试验申办者负责提供清晰的治疗目的及需求、医学设计概况、试验药物、营运管理及资金等。在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公司主要通过自建的临床医学和运营团队,对临床试验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关键性临床试验的规范性和数据质量。

  临床试验结束后,公司根据临床试验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新药上市申请。新药上市后,公司需要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

  2、采购模式

  公司下设采购部,按照GMP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西达本胺及西达本胺片主要起始物料、辅料、包装材料进行采购。公司根据物料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的大小将物料分为关键物料A级、关键物料B级和一般物料等三类,其中对于关键物料A级和关键物料B级的采购需要选择经质量保证部门评估、审计、批准的合格供应商按批准的请购单进行采购;公司研发部门所用的化学试剂、关键耗材由研发部门自行按需采购;生产用的设施和设备、检验用的仪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采购。

  (1)供应商选择

  公司质量保证部门按照GMP管理规范建立了《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规程》,明确物料供应商的评估标准和批准程序,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持续的、稳定的、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供应服务。公司成立供应商评估小组根据现行规章制度对公司供应商进行评估、审计,并据此建立了《合格供应商清单》和供应商档案,并定期进行审计。对于新增供应商,质量保证部门对新增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计(资质审计和现场审计)后更新至《合格供应商清单》。公司生产用的起始物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均与合格供应商进行。

  (2)采购计划及实施

  公司采购部建立《物料采购管理规程》,实行物料统一计划、统一购入,把采购分为计划内采购和计划外采购。对于计划内采购,公司采购部根据《年生产计划表》,结合每批生产用量及库存情况确定采购各A级和B级物料品种、规格、数量,填写《请购单》并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此外,采购部根据上年度一般物料的使用情况,统计本年度一般物料需求量,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对于计划外采购,采购员根据仓库人员每周分发的物料报表,结合每月大概需求量、各物料采购周期等因素,填写《请购单》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采购员在《请购单》获得批准之后,会根据《合格供应商清单》中供应商的供货范围,并通过询价方式择优确定最后合格供应商。

  (3)物料验收

  公司仓库制定了《物料验收及物料货位卡管理规程》,分类为A级和B级的关键物料到达药品生产地后,采购员、仓管员和质量保证部人员依据合同对实物及随货文件进行检查(包括检查标识信息、检验报告书、包装及外观等方面),并由采购员及时填写《物料到货台账》;由仓管员依据合同进行物料验收工作,填写《物料验收记录》,并进行复核确认。

  对于有检验要求需放行的物料,验收合格后需转移至待验区。仓管员应及时通知质量保证部和质量控制部物料来货信息,质量保证部进行取样送检。对于经审核放行的物料,仓管员依据《物料入库、储存、出库、退库管理规程》办理入库手续,移入对应仓库的合格区,或挂上物料合格状态标识。对于经审核不放行的物料,仓管员告知采购员,由采购员进行后续退货处理。

  3、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产品西达本胺片的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坪山区锦绣东路21号,该生产基地已通过环评审查以及GMP认证,并严格按照新版GMP要求和药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公司采用按计划生产和订单控制生产相结合方式统筹安排,即生产部根据公司全年产品需求量制定全年生产品种及批次计划,同时根据公司销售需求及安全库存情况制定详细的批次计划。如遇到临时订单按照流程追加临时生产计划。

  公司生产过程中,质量保证部门全程参与质量保证活动,对关键的工序和中间产品严格执行审核、放行程序;保证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的监督生产活动。

  公司对每一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生产过程确认合格、质量控制环节确认合格后,方可产品放行,只有经过放行的产品才能对外销售。

  4、销售模式

  (1)销售部门设置

  公司设立了肿瘤产品事业部和市场准入部专门负责西达本胺的学术推广和销售,其中肿瘤产品事业部下设四个大区(东区、南区、西区、北区)、市场部以及医学事务部:大区主要负责执行和完成学术推广任务以及上市后临床研究的辅助工作;市场部主要负责学术推广策略及方案制定;医学事务部主要负责上市后的临床研究,根据治疗领域的现状及药品的作用机理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开展基础实验支持临床工作等,为适应症的拓展和学术推广策略提供医学依据;市场与准入部负责经销商的选择和管理、销售合同的签订、商业渠道的供货和回款。

  (2)公司销售模式介绍

  公司主要产品西达本胺片(商品名称:爱谱沙?/Epidaza?)为国家1类新药,于2015年3月正式上市销售,为我国首个获批的适应症为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的原创新药,公司采用了行业通行的由“经销商负责物流配送、肿瘤产品事业部负责专业化学术推广”的销售模式。由于西达本胺属于原创新药,需要对医生临床用药和患者安全性管理进行学术教育,因此公司拥有专业团队负责学术推广,与临床医生交流西达本胺药品特点、最新基础理论、临床疗效研究成果、安全性等信息。经销商则负责公司产品向终端医院、药店的配送。

  公司每年与多家具有GSP资质的经销商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将药品在授权区域内调拨、配送至医院或者药店,并最终销售给患者。公司产品通过经销商配送进入医院或零售药店,由经销商各自与医院或者药店签署合同。

  (3)学术推广

  公司肿瘤产品事业部每年根据临床治疗的需求变化统一制定全年的市场计划,包括制定学术推广策略、推广主题、制作学术推广材料和组织全国性学术活动等;公司医学事务部提供学术推广需要的临床研究成果和资料,同时协助公司团队开展学术宣讲和提供学术支持。学术推广人员严格按照市场计划在公司的统一指导和规划下进行各项学术推广活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术推广人员以其具有的专业产品知识和推广经验,在各地区开展学术活动,同时收集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反馈。

  (4)定价原则及过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西达本胺片被纳入国家基本医保乙类目录。公司根据医保支付标准(385元/片)制定西达本胺片的统一零售价为9,240元/盒(含税价);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西达本胺续约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公司根据医保支付标准(343元/片)制定西达本胺片的统一零售价为8,232元/盒(含税价)。

  5.对外授权许可模式

  公司开创了中国创新药对外进行专利授权(License-out)的先河,西达本胺则成为中国首个授权美国等发达国家使用专利并实现全球同步开发的原创新药。

  公司的专利技术授权许可模式采用“许可费+里程碑收入+收益分成”的方式,其中许可费是指专利许可协议签订后,被许可方向授权方支付的初始费用,里程碑收入是指被许可方到达/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成果时,被许可方需要支付授权方相应的里程碑费用;收益分成是指授权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分享被许可方未来的专利再授权收益或者产品销售收入。

  (三) 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1)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对医药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老年人癌症、糖尿病等疾病发病率较高,未来伴随老龄化人口的增加,对癌症、糖尿病的治疗药物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据统计,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国家卫计委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55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7.8%左右。研究表明,医疗保健支出与年龄呈正相关性,老年人的人均医疗支出远高于其他人群。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将促进我国卫生总费用的增加,拉动我国的医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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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药行业的提升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居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均GDP的增加,居民的保健意识逐步增强,卫生医疗费用占GDP的比例也将随之增加。从美国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人均GDP和人均收入约为3,000美元,卫生医药费用占GDP的比重在5%左右,随着人均GDP和人均收入的增加,2016年美国人均GDP约为57,000美元,人均收入约49,000美元,卫生医药费用占GDP的比重已上升到17.80%的水平。我国2016年人均GDP为8,100美元,全国卫生医药费用总额占GDP的比重为6.20%。未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均GDP提高,卫生医疗费用占GDP的比例也将随之增加,医药行业发展的空间也非常巨大。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我国创新药物临床使用现状

  随着全球药品市场规模的扩大,我国医药企业数量和规模都有所增加,但受制于资金、人才、政策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医药企业原始创新能力薄弱,一直以来医药研发停留在仿制药的水平,主要依靠生产和销售仿制药,凭借低廉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利润率较低;另一方面,研发创新能力强大的跨国大型药企依靠品牌优势和临床必需新药,占据了我国高端主流医院的用药市场,享受药价上的单独定价权利,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国内仿制药占比较高,上市的创新药也多为 Me-too、Me-better药物,缺乏原创药物。通过对比 2016 年全球最畅销药物和中国最畅销药物,也可以发现存在明显差异。全球榜单中生物专利药占据主要地位,国内榜单中生物药寥寥无几却不乏辅助用药和专利过期药品种。中国药品市场与世界主流药品市场存在严重脱节。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创新药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数量严重偏少。如下图所示,世界上主要国家在2011年-2015年共成功开发了42种抗癌新药,2016年在我国市场上通过正规渠道可购买的药品只有4种,占比9.52%。美国同期可购买的新药种类为37种,占比88.10%。这说明,我国创新药的生产、消费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创新药生产厂家较少,创新药在临床使用中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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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IMS,MIDAS, Q4 2016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中国医药产业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取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满足了中国患者基本的医疗需求。但是,医药行业仍以仿制药为主、以价格竞争为手段,缺乏原创新药的研发能力。在恶性肿瘤、代谢性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疾病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治疗领域的新颖治疗手段仍依靠跨国药企开发的进口药品,国内患者治疗所需新药的紧迫性、可及性和价格可承受性等临床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近年来,国内发布一系列创新药物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化药注册分类改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创新药获得优先审评、专利补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等,这些政策破除了新药研发的政策障碍,加速了新药研发的速度。尤其是4+7带量采购与医保谈判等政策实施以后,创新药及创新技术已成为产业资本追逐的热点,国内药企开始进行转型,大量海归人员不断回国就业,也为国内新药研发企业转型带来高水准的研发人才资源。

  虽然国内药企的研发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解决了在其治疗领域新药的价格可承受性,但多数药物在其治疗领域上没有突破跨国药企开发的、已在中国上市的相似药品的临床治疗效果。国内药企仍需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方向由这类创新层次较低的Me-too、Me-better药物转向创新层次较高的First in class和Best in class药物,从而在国际规范市场取得上市许可参与全球竞争。2017年10月路透社的评论《China biotech’s “coming out party” masks long road ahead》中指出:“尽管已有中国医药研发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表现良好,但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在原创药品研发方面与跨国药企的差距仍然很大,道路依然漫长。”“仅有深圳微芯生物在本土首次成功开发了第一个、用于罕见病淋巴瘤治疗的现代肿瘤药物并于2015年获批上市销售。” 2019年出版的《表观遗传药物发现》专著的前言中特别提到:表观遗传领域的基础及相关药物研发工作在过去10年中取得令人振奋的进展,尤其特别引人关注中国的微芯生物科技公司研发的西达本胺,它是第一个获批上市的HDAC 亚型选择性口服小分子抑制剂,可能带来更佳的临床获益。希望未来中国不仅在科学研究方面,同样在药物研发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司于2014年获批产品西达本胺,为全球第一个获批的亚型选择性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也是全球首个治疗PTCL的口服药物,改变了该领域中国患者没有新药的局面,解决了患者用药的紧迫性、可及性及价格可承受性的临床需求。公司在创新药行业具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公司目前在研产品全部为新分子实体。2006年,公司将西达本胺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许可给沪亚生物,成为中国医药行业历史上将原创新药向发达国家进行海外专利许可授权的经典案例,开创了医药行业“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先河。2010年1月,公司专利受许可方沪亚生物正式向美国FDA递交西达本胺的临床试验申请并获通过,在美国开展临床研究,这是我国最早在美国获准进入临床研究的创新药物。由于公司在新药研发行业18年来的持续研发投入,公司在创新药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在化合物通式、制备方法、晶型、剂型和用途等方面在境内外实施了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专利布局。2013年获得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17年西达本胺化合物中国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申请全球发明专利206项,其中已获得71项授权专利。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019年,国家出台了多项针对医药产业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国家层面强化了以医保为代表的支付方的利益,包括大规模的医保谈判和目录调整以及带量采购,对医药行业的影响较大。国际药企积极参与医保谈判,药品价格成下降趋势,因此单纯依靠仿制药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满足切实的临床需求和差异化的新药研发将成为医药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具体的业务类型上,抗体类药物的开发所占比例显著升高;同时,很多过去从事合同研究服务的公司利用其技术平台也开展了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的的药物研发,对传统的医药企业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 股

  ■

  ■

  ■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不适用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800,400.62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68%;公司营业成本7,289,600.22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27%。其中西达本胺的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12%,由于2019年未收到技术授权许可收入,因此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7.68%。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营业成本总额增加;乳腺癌适应症获批,新增乳腺癌无形资产摊销结转成本金额,因此公司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32.27%。

  2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集团于2019年度执行了财政部于近年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修订)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修订) 》(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 6号)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版) 的通知》(财会 [2019] 16号)

  (a) 财务报表列报

  本集团根据财会 [2019] 6号和财会 [2019] 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2018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18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有受到重大影响。

  (b) 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 。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的主合同中分拆出来,而是将混合金融工具整体适用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集团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本集团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 (即2019年1月1日) 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含减值) 进行追溯调整。本集团未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将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i) 以按照财会 [2019] 6号和财会 [2019] 16号规定追溯调整后的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并无重大影响。

  (ii)金融工具的分类影响

  2019年1月1日,本集团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制定。

  (iii)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本集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控制,是指本集团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本集团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本集团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包括本集团自身所享有的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控制开始日起至控制结束日止包含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000万股的0.3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000万股的0.37%;其中首次授予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3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为446人)的25.34%。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为对经营单位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XIANPING LU,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5.4110%的股份。XIANPING LU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自2001年3月公司设立之日起就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官、总裁,从公司创立之初即主导核心技术研发,对核心技术的开发、核心产品的研发均具有重大影响;同时,XIANPING LU作为公司总裁,全面主持公司的研发与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并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主导了公司发展阶段的人才持续引进,不同发展阶段组织架构的调整,并主导了公司各生产基地建设、学术推广及销售策略的制定等。因此,本激励计划将XIANPING LU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以上激励对象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必要且合理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XIANPING LU 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00元的价格认购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确定为25.00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49.3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7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46.7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4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59.4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2.0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58.6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2.63%。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20.43元/股,并最终确定为25.00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4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微芯生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微芯生物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上市规则》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和2021年的两个会计年度分别对公司的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当年度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归属比例×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研发项目进展。根据医药行业状况及公司原创新药业务特点,营业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主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创新药企业产品渗透率和业务成长性的核心指标。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此外,原创新药因其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技术门槛高,研发成功后兼具稀缺性、科学性和独占性的特点,上市后能够以其疗效、安全性等优势在定价、招标等方面受国家政策的支持,从而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实现收入的快速增长。因此,创新药企业在研项目所处阶段和研发进展情况能够预示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金额=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0年4月20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24.47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假设公司以2020年6月1日为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激励计划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增长并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降职,不再为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①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

  ②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下转B1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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