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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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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具体内容

  ■

  2、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承诺。

  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公司是一家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车载视频监控设备、车载摄像机、驾驶主动安全套件、司乘交互终端等智能车载设备及管理平台软件,以及一系列面向城市公交、巡游/网约出租、两客一危、渣土清运等商用车辆营运场景的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公司致力于帮助营运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改善交通环境中的驾驶安全及公共安全,提高营运合规监管水平及企业运营管理效率。公司产品不仅广泛应用于国内公交、两客一危、出租、渣土、环卫等各个商用车领域,同时销往美国、欧洲、中东、亚太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车载综合监控及信息化行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474.1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8.83%,摊薄后每股收益2.25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37,938.04万元,较上年增长221.04%。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符合高比例送转股份的相关要求。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余额为80,143.84万元;母公司报表的资本公积余额 80,275.04万元,公司资本公积金充足,满足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实施条件。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所持限售股解限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利润分配及高送转方案披露前三个月内未发生持股变动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利润分配及高送转方案披露后半年内仍处于限售锁定期,不存在减持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利润分配及高送转方案披露的前后三个月内均处于限售锁定期,不存在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

  1、本次高比例送转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实质性影响;投资者同比例增加所持有股份,对其持股比例亦无实质性影响。本次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640 万股增加至 17,280 万股,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相应摊薄。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1、本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控股股东赵志坚及一致行动人望西淀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3、在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2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非独立董事陈浩然先生辞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补选刘红茂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补选刘红茂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对提名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刘红茂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后,对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红茂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能够胜任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3、同意将刘红茂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刘红茂先生,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惠州天缘电子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加入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历任客户经理,大区经理,海外销售总监,海外营销中心副总经理职位,现任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营销中心总经理。

  刘红茂先生通过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永瑞投资管理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公司9.7361万股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9,776.25 万元,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52,000,000.00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53,000,000.00元,其中1,000,000.00元已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68,800,000.00元,已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存入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04849810602开立的存款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190,736.66元后,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943,396.2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68,907,125.6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相关预先投入做出了如下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实施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0年3月31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9,776.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其中,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综上所述,截至 2020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人民币 9,125.52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650.73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9,776.25万元。

  四、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 003244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锐明技术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锐明技术截止2020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锐明技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776.2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自筹资金共计9,776.25万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 003244

  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 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号:2020-02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 2273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216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8.00元。截至2019年12月10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82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8,190,736.66元,募集资金净额752,609,263.34元。

  截止2019年12月10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943,396.2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68,907,125.67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2018年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存放各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并于2019年12月31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根据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单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2019 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

  注1: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公司共应支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和保荐费用含税53,000,000.00元(其中1,000,000.00元已支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768,8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04849810602开立的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扣除的承销和保荐费用52,000,000.00万元对应税金2,943,396.23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注2:尚未置换及未支付的发行费包括除承销和保荐费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8,190,736.66元,以及已支付的承销和保荐费不含税943,396.23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年度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2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在关联方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存在着采购物料、销售产品等关联交易。据统计,公司2019年完成日常关联交易额为5,461.14万元。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合计不超过800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志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望西淀先生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下交易均不含税):

  单位:万元

  ■

  (三)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20年,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800万元,具体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数据均为不含税金额。

  2. 截至披露日,与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额为公司财务部门3月底初步核算数。

  3.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实际交易金额可能较预计金额有所变动,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自2019年12月28日起,华录智达与公司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5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8号19幢06室

  法定代表人:柏国芳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电子科技研发;视听设备及配件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机械设备安装、调试、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工艺品、服装、鞋帽、箱包、塑料制品、计算机辅助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68.12万元,净资产66.04万元,201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5.7万元,净利润-14.9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赵志坚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形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历年与公司的交易均如约履行,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成立日期:2002年03月21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7号华录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

  注册资本:84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汽车零配件、通信终端设备、电工机械专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技术开发及销售;(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51,000.63万元, 净资产33,833.01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537.95万元,净利润3,156.3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2018年12月28日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志坚曾经担任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27日,华录智达与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28日至今,公司持有华录智达的股权已降低至4.20%,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坚不再担任其董事,公司及控股股东赵志坚不参与华录智达的经营管理,不会对华录智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自2019年12月28日起,华录智达与公司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公司与华录智达的交易将依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履约能力分析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历年与公司的交易均如约履行,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25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岭路1号崇文花园4号办公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赤平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物联网系统技术开发、智能终端设备的设计、开发、销售;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电子通信产品、网络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699.28万元, 净资产628.6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5.70万元,净利润-714.9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民太安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民太安35%股权,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志坚在民太安担任董事一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形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历年与公司的交易均如约履行,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2019年度关联交易执行及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涉及采购物料、销售产品等事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公允性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采购价格不高于向市场同类厂家采购价格执行。具体关联交易协议在实际采购或出售产品发生时签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采购线材。由于线材转单需要在新供应商处打样测试,完全合格后方可导入;在转新供应商生产的期间,公司若接到紧急项目订单,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通常都有库存货物,可以紧急交付,所以向其采购部分线材。2020年配合公司战略调整,从地理位置和性价比方面考虑,已重新选择更适合的供应商,因此2020年不再与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作。

  2、公司与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如下: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公交行业具有较强的软件研发能力,拥有针对不同需求的多系列车载终端产品,公司公交行业主要客户为智能公交领域的软件平台商,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其股东背景及成熟的研发能力,具有丰富的项目资源,可以更好的为公司打开公交行业市场。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成熟的公交平台软件研发能力和丰富的公交项目资源,为了满足公交项目必要功能的实现,需要向公司采购公交行业硬件产品配合其自主开发的平台软件,组成城市智能公交解决方案,运用到公交行业项目中。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种类较多,需要针对实际需求设计定制化的解决方案,对于车载视频终端硬件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司的公交行业车载终端硬件产品满足该要求。该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2018年12月28日至今,公司持有华录智达的股权已降低至4.20%,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坚不再担任其董事,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参与华录智达的经营管理,不会对华录智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自2019年12月28日起,华录智达与公司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公司与华录智达的交易将依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与关联方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如下:

  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专业从事安全运营管理的智能化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等方面做安全风险评估,并为该等企业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以降低其交通事故发生率。在智能化解决方案下,锐明技术为深圳民太安下游客户提供驾驶主动安全设备,结合其在后端安全运营管理服务的优势,共同为大型运输企业提供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智能化解决方案。

  4、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化原则下,自愿、公平的进行,双方互惠互利,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关联交易在逐渐减少。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2019年度关联交易执行及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系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的规定。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预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阅,并就以上事宜等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1)2019年,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未超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上述交易事项均属合理、必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2)公司对 2020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3)上述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审议该议案具体议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2)公司对2020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3)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 4 月 17 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2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

  为满足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相关银行审批为准)。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协商签订的授信申请协议为准。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单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保函、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各银行资信状况具体选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当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开票、借款、保函、融资等)、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质押票据到期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与质押票据共同形成质押或担保额度,额度可滚动使用,保证金余额可用新的票据置换。

  2、合作银行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银行,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合作银行。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事宜。

  4、实施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金额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6、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1)收到票据后,公司可以通过票据池业务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各类有价票证管理的成本。

  (2)公司在对外结算上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票据存量转化为对外支付手段,减少现金支付,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

  (3)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

  7、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能存在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票据池专用保证金账户,这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公司可以采用以新收票据入池来保证未到期票据额度的方法消除该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系为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取得一定的综合业务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务发展迅速,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弥补公司现金流,并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且该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开展票据池业务。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财政部于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4)、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本公司自2019 年6 月10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本公司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4)本公司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

  注1: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因此所披露的小计和合计无法根据上表中呈列的数字重新计算得出。

  注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以成本法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7,170,546.81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权益工具投资持有目的是战略投资,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报表中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报。

  注3:适用新金融准则之前,已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于2019年1月1日将原计入留存收益的减值和递延所得税重分类至其他综合收益。

  注4:本公司在管理应收票据时,除用于质押的票据以外,经常性地将部分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背书或贴现,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双重目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管理的应收票据为主,因此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无重大差异。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4、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2017年修订)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不

  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4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86,400,000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72,800,000股。

  若前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得以实施,届时需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本次修订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信息均以辖区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定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有关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 2020 年报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另行协商确定 2020 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梁春

  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华所共有员工6,119人,其中合伙人196人;注册会计师1,458人,共有699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陈勇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2006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等工作。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岑榆茵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2013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数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3、业务信息

  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70,859.3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49,323.6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57,949.51万元。

  2018年为15,623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24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对于本公司所在行业,该所及审计人员拥有丰富的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陈勇,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6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4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王桥,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8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岑榆茵,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数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7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

  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和提供2019年度

  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并且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23楼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7.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特别强调事项

  议案6和议案1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三)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0日在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5月8日9:00-11:30及14:00-16:00;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20年5月8日16:00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infomax@streamax.com)。

  3、现场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23楼会议室。

  4、现场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④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传真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 扫描件);④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授权委托书传真件的,传真件必须直接传真至本通知指定的传真号0755-86968976,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系由委托人传真,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的,扫描件必须直接发送至本通知指定的邮箱infomax@streamax.com,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除必须出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符合前述条件的复印件、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扫描件将被视为有效证件。

  (6)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场投票。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丹

  电话:0755-33605007      传真:0755-86968976

  电子邮箱:infomax@streamax.com

  6、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970

  2、投票简称:锐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本人(本公司)在该次会议上的全部权利。本人(本公司)对如下全部审议事项表决如下:

  ■

  1、投票说明: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的按废票处理。

  2、授权委托书下载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2020 年 5 月     日,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注:1、请用正楷字填写完整的股东名称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锐明技术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52,000,000.00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53,000,000.00元,其中1,000,000.00元已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68,800,000.00元,已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存入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04849810602开立的存款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190,736.66元后,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943,396.2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68,907,125.6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相关预先投入做出了如下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实施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2020年3月31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9,776.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其中,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综上所述,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人民币 9,125.52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650.73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9,776.25万元。

  四、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出具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3244号)。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锐明技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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