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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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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能源”)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发来的《催款通知函》及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资租赁”)发来的《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催款通知函》事项概述及主要内容

  (一)事项概述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签订了编号为KNS(B)—JK201910001的《借款合同》,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2.5%/月,按月付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1月2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签署了编号为KNS(B)—JK201912001的《借款合同》,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2.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出具了(2020)粤0303民初7811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罗湖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科恩斯实业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科恩斯实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利息433.33万元(计息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且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科恩斯实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34.67万元(计息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10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催款通知函》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科恩斯实业发来的《催款通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1)依据罗湖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7811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向科恩斯实业支付人民币6,5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433.33万元的应付利息;

  (2)依据罗湖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向科恩斯实业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134.67万元的应付利息;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9,068万元,现公司已逾期支付,应以逾期支付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如公司在本函出具之日起3日内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拒绝履行。科恩斯实业将分别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其权益。

  二、《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事项概述及主要内容

  (一)事项概述

  2018年4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光伏电站设备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租赁期限5年。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新余德佑担保额度为2.6亿元,担保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具体详见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2)、《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6)、《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3)、《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6)。

  (二)《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主要内容

  1、《租金支付催收函》主要内容

  新余德佑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广西融资租赁发来的《租金支付催收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广西融资租赁和新余德佑于2018年4月3日签署的编号为桂租[2018]年租字第[019]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截至2020年4月16日,新余德佑应付广西融资租赁租金31,419,194.46元,逾期违约金15,709.60元,以上款项合计31,434,904.06元(大写:叁仟壹佰肆拾叁万肆仟玖佰零肆元零陆分)。新余德佑逾期支付租金行为已构成违约。

  请新余德佑务必在2020年4月18日前向广西融资租赁付清所有逾期金和违约金。如新余德佑怠于履行义务,广西融资租赁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2、《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广西融资租赁发来的《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广西融资租赁与新余德佑(承租人)于2018年4月3日签署的编号为桂租[2018]年租字第[019]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截至2020年4月16日,承租人应付广西融资租赁租金31,419,194.46元,逾期违约金15,709.60元,以上款项合计31,434,904.06元(大写:叁仟壹佰肆拾叁万肆仟玖佰零肆元零陆分)。承租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公司与广西融资租赁签署的编号为桂租[2018]年保字第[010]号的《保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公司在收到此函后三日内履行保证责任。如承租人或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广西融资租赁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逾期信息上报人行征信系统、启动司法程序等风险防控措施。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催款通知函》,公司应付科恩斯实业款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9,068万元,现公司已逾期支付,应以逾期支付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根据《租金支付催收函》及《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截至2020年4月16日,新余德佑应付广西融资租赁租金31,419,194.46元,逾期违约金15,709.60元,合计31,434,904.06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科恩斯实业及广西融资租赁协商,争取尽快就上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催款通知函》,若公司在《催款通知函》出具之日起3日内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拒绝履行。科恩斯实业将分别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其权益。

  根据《租金支付催收函》及《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若新余德佑或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广西融资租赁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逾期信息上报人行征信系统、启动司法程序等风险防控措施。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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