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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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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0-12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6日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15-下午3:00。

  4、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于根茂先生主持。

  7、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26,304,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369,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8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5,934,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8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4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4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20年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9275%;反对1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0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275%;反对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2020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300,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4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和贺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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