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29日,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不超过 30 亿元额度的超短期融资券。
近日,路桥集团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SCP18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20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你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你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四、你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你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信息,应提前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六、你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九、你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你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一、你公司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