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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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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2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第一季度预计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

  1、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总体开工不足,业务量有所降低;

  2、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极端环境下,仍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维持公司正常运行,按时、全额发放在职员工的工资,日常运营成本较高。

  截至目前,公司已全面复工复产,后续公司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尽力将疫情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该事项尚须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近日收到律师转达的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0)鲁1424民初1026号、(2020)鲁1424民初1027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为(2020)鲁1424民初1026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住所: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告一: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97334040X

  法定代表人:曾令兴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煤化工园区能源大道中段路东

  被告二:魏传平,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24********3617,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孙家村1000号

  第三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代位清偿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的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0.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共计人民币1,040,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7日,原告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德州协诚提供稀释沥青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德州协诚供应了货物,双方经过结算后,德州协诚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410,852.1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德州协诚拒不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龙湾区法院经审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德州协诚分七期向原告偿还货款合计16,410,852.10元。2019年3月25日,龙湾区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号:(2018)浙0303民初6340号)。调解书生效后,德州协诚仅向原告偿还第一期货款人民币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10,852.10元未偿还。

  2018年4月,被告一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泽公司”)与德州协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德州协诚公司以预付款方式向被告一兴泽公司采购异辛烷产品。2018年5月14日,德州协诚公司向兴泽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万元,2019年1月4日,兴泽公司、德州协诚公司和魏传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德州协诚公司与兴泽公司协商解除了上述《购销合同》,兴泽公司分三期返还德州协诚公司预付款:兴泽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300万元。如兴泽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德州协诚公司及时足额偿还欠款,则兴泽公司须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德州协诚公司支付违约金,魏传平对上述兴泽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目前,《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兴泽公司并未向德州协诚公司归还过任何款项,德州协诚公司也并没有向兴泽公司及连带责任担保人魏传平主张过债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第三人德州协诚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其债权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仁智股份有权向兴泽公司、魏传平行使代位权。

  (二)案号为(2020)鲁1424民初1027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告一: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804316078

  法定代表人:段忠义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发区104国道南侧

  被告二:段忠永,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8********0931

  第三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代位清偿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的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0.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共计人民币1,404,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7日,原告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德州协诚公司提供稀释沥青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德州协诚公司供应了货物,双方经过结算后,德州协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410,852.1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德州协诚公司拒不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龙湾区法院经审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德州协诚公司分七期向原告偿还货款合计16,410,852.10元。2019年3月25日,龙湾区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号:(2018)浙0303民初6340号)。调解书生效后,德州协诚公司仅向原告偿还第一期货款人民币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10,852.10元未偿还。

  因永顺达公司在来料加工过程中从德州协诚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2019年1月4日,永顺达公司、德州协诚公司和段忠永签订了《协议书》,各方经过共同对账,对永顺达公司尚欠德州协诚公司人民币5,000,000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永顺达公司分两期偿还德州协诚公司借款:永顺达公司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300万元。如永顺达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德州协诚公司及时足额偿还欠款,则永顺达公司须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德州协诚公司支付违约金,段忠永对上述永顺达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目前,《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永顺达公司并未向德州协诚公司归还过任何款项,德州协诚公司也并没有向永顺达公司及连带责任担保人段忠永主张过债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债务人德州协诚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其债权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仁智股份有权向永顺达公司、段忠永行使代位权。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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