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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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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13日15:0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5名,本次会议由董事杨钦湖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陈实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如下:

  因为对相关增补人员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故弃权。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中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与截止2020年4月17日17:00提交公司的其他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将实行累积投票制。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议案所有的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4.01、增补黄士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陈实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如下:

  因为对相关增补人员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故弃权。

  4.02、增补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陈实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如下:

  因为对相关增补人员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故弃权。

  黄士林先生、蒋辉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中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与截止2020年4月17日17:00提交公司的其他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将实行累积投票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21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以电子邮件和直接送达形式发来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议非独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为了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并保证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汇通正源提议增补李化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增补黄士林先生、蒋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董事候选人。汇通正源持有公司12,142.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5%,具有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如下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李化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化春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如下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黄士林先生、蒋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黄士林先生、蒋辉先生简历见附件。

  黄士林先生、蒋辉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其他说明事项

  1、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2),具有资格的提名人可在2020 年4 月17 日17:00 时前向公司提交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上述董事候选人将与截止2020年4月17日17:00提交公司的其他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将实行累积投票制。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聘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化春先生,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百货公司会计、财务科长;内蒙古赤峰市新华贸易公司法人、总经理;深圳市天龙实业发展公司、广东华普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彩虹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海丰县新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彩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社会兼职为北京亚太华夏财务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化春先生持有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6%的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兆新股份17,922,928股流通股票。除此之外,李化春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化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黄士林,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中国执业律师,高级职称。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长,深圳市法学交流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顾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广东省高级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阳光基金会理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黄士林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黄士林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蒋辉,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获工程学士学位以及英国曼切斯特城市大学研究生商学院获金融和会计研究硕士学位。历任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营销总监;新加坡亿胜投资集团投资总监兼亿胜生物科技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代码8151)副总经理;华立集团海外事业总监兼华宇投资集团常务副总裁;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代码002191)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投资总监。现为深圳嘉德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易达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嘉德森医疗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深圳市凯富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辉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蒋辉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于2020年4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对现任董事进行罢免。公司董事会回复意见称,公司已定于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就相同议案提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针对《问询函》所涉及内容,公司聘请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原文主要内容如下:

  《问询函》问题1:“1月19日,上述股东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而你公司最终定于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如是,请说明原因,如否,请说明整改措施。”

  回复:

  一、基本情况

  1.2020年1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发来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肖土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浩先生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2.2020年1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相关议案。

  3.2020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增加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和《关于取消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汇通正源提请增加《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陈实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李长霞女士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及《关于罢免王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20年3月11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取消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说明了取消原因。

  5.2020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72号),关注事项:“1、请说明取消本次股东大会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8.2.3条的规定,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2、请说明你公司对相关议案的后续安排。”

  根据《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72号)的要求,兆新股份进行了核查,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也发表了意见,并于2020年3月14日回复并公告。

  6.2020年3月20日,董事会致函汇通正源,告知汇通正源,董事会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并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李长霞女士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及《关于罢免王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征得了汇通正源的同意。

  7.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鉴于全国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所提交的五项议案《关于罢免肖土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浩先生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陈实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发出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汇通正源与中融信托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属于《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另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该规定系对《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补充及完善性规定,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无法预见、难以克服之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并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还对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进情形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临时股东大会推迟至超过《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限系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原因。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7日发布的【第22号公告】《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之附件2《关于〈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立法说明》第三条第(一)款亦明确表明“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遵守《公司法》第一百条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的规定,但是,若因出现类似新冠肺炎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其他正当理由,公司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进行延期或取消后另行择期召开而超过两个月期限的,不属于违反《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问询函》问题2:“你公司原定于3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3月10日,你公司董事会称受疫情影响,决定取消该次股东大会。直至3月23日,你公司董事会决定于5月18日重新召股东大会。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是否以取消或推迟的方式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说明原因。”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过程如下:

  1.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已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议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10日召开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基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的特殊原因,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项,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公告中已提及“公司将根据本次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另行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所提交的五项议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公告发布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综上,董事会已在收到股东请求后10日内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方式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后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临时股东大会推迟至2020年5月18日系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原因。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项。因此,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重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代行总经理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5),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先生于2020年3月13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张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文先生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根据张文先生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总经理职务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张文先生将继续忠诚履行总经理职务至辞职申请之日后一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5)。截至2020年4月13日,张文先生总经理职务辞职已生效。

  鉴于目前公司总经理职务空缺,为保证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公司聘任新的总经理之前,过半数董事同意暂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郭健先生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责。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公司总经理聘任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由于公司先后收到提名人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信息有误,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将上述披露文件中董事候选人的姓名及简历进行更正,现更正如下:

  一、姓名更正

  更正前:黄世林

  更正后:黄士林

  二、《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中李化春先生的简历更正

  更正前:李化春先生持有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6%的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兆新股份17,922,928股流通股票,李化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更正后:李化春先生持有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6%的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兆新股份17,922,928股流通股票。除此之外,李化春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化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披露内容不变。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期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生产、销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销量下降较大;

  2、受整体融资环境因素影响,公司融资压力未能缓解。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关于取消召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关于取消召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截至2020年4月10日,兆新股份已有一位监事、三位董事和三位独立董事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汇通正源与中融信托作为召集人自行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五个议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召集人无法及时修改已经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故无法于预定的2020年4月17日召开。鉴于此,汇通正源及中融信托作为召集人决定取消拟自行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取消召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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