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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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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要求的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的,无论持票人请求付款或委托其开户行收款,乙方依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支付结算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成都先导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韦弦、王洋

  联系人:王洋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韦弦: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经担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洋: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JIN LI(李进)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聚智科创作为JIN LI(李进)的一致行动人,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华博器械、东方佳钰、钧天投资、腾澜生物、巨慈有限、渤溢新天、鼎晖新趋势、钧天创投、长星成长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丹青投资、中岭燕园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份,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JIN LI(李进)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王霖、陈永存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耿世伟、胡春艳、窦登峰、万金桥、刘观赛作为通过第一批及第二批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先导药物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实施方案》所获授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实施方案》所获授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袁梦作为通过第一批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李蓉作为通过第二批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JIN LI(李进)、窦登峰、万金桥、刘观赛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JIN LI(李进)与其一致行动人聚智科创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本企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华博器械、东方佳钰、钧天投资、钧天创投、腾澜生物、巨慈有限、渤溢新天、鼎晖新趋势、长星成长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企业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和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但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2)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自违反前述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要求其作出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公司股价分别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2)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JIN LI(李进)与其一致行动人聚智科创就稳定公司股价分别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本企业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人/本企业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JIN LI(李进)、任明非、耿世伟、胡春艳、李蓉、万金桥、窦登峰、袁梦作为从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分别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2)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JIN LI(李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JIN LI(李进)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 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及截至2019年3月26日止的验资报告(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复核机构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的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针对JIN LI(李进)、聚智科创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JIN LI(李进)、聚智科创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华博器械、东方佳钰、钧天投资、腾澜生物、巨慈有限、渤溢新天、鼎晖新趋势、钧天创投、长星成长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针对发行人其他股东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股东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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