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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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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债券代码:128093       债券简称:百川转债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0年度第一季度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国家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短期内物流、人员返岗受阻;公司设备检修周期被迫拉长,复工延后,导致第一季度开工率严重不足,产能利用率较低,固定成本未能得到有效分摊,因此对公司一季度经营业绩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目前,在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各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公司已有序实现复工达产。公司将对境内外新冠疫情进行密切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各项经营安排,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

  2、公司2020年度第一季度实际盈利情况以公司2020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128093         证券简称:百川转债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铁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9,133,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58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9,070,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5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00,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2%。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对参股公司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130,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2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张若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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