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诉讼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张湫岑(原审被告)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
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公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股票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洺豪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