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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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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完善,保障了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2019年度未出现重大违反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2019年度公司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真实的。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经核实,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74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合计对应股份数790.5万股可解除限售。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该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实,由于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4名激励对象(曹海波、邓志刚、王昱、袁俊文)辞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计划条件的上述4名原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依法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实施分红、送股等事项时,回购价格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确定冯炳强、黄金维、李穗为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单位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冯炳强、黄金维、李穗均不在本公司领取薪资(三位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冯炳强、黄金维、李穗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公司将以每位候选人分别作为单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上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刘卫红、石峰组成第十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第1、3、6、7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月 10 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冯炳强先生,1956年9月出生,曾任东莞南城篁村社区副主任、篁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及篁村社区支部组织委员等职务,现任本公司监事。冯炳强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本公司股份46,392股。

  黄金维先生,1963年4月出生,1987年至今任职于广东宏远集团,曾任广东宏远集团生化药厂副厂长、厂长,现为广东宏远集团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监事。由于广东宏远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为广东宏远集团下属控股公司,黄金维先生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黄金维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李穗女士,1969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专业。1990年8月入职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2月起历任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务部副总经理;2014年7月起历任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0月至今,任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25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涉及的具体会计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扭亏为盈;□同向上升;□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预计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主要原因是, 公司合营企业东莞万科置地“翡丽山”项目已基本售罄,合营项目首铸二号已售商品房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其他合作项目尚在建设中,导致本期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减少,此外,新裕公司受疫情和铅价持续低迷的影响,本期经营亏损有所增加,故此今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数据为初步测算,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业绩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12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于2020年5月10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职工代表监事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表决一致同意选举出刘卫红女士、石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两位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产生的三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

  附职工监事简历:

  刘卫红女士,1970年9月出生,1992年7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本科学历,1992年7月始在本公司工作,历任办公室主管、高级主管,经理,现为办公室主任。

  石峰先生,1983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2006年6月起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高级主管,办公室副主任,现为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17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对审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要素考虑,拟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具体审计业务收费情况为,年度财务审计费用70万元人民币,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

  公司已就未续聘前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更换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正中珠江作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正中珠江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审计机构已按相关规定做了沟通工作。鉴于正中珠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同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综合考虑,2020年度拟改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审计机构。

  正中珠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行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正中珠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1年,隶属福建省财政厅。1998年12月与原主管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脱钩,改制为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月1日起更名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9日,转制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7月,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

  (5)业务资质: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了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的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7)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尚未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

  2.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合伙人33名、注册会计师252名、从业人员总数500余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200余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冯军,注册会计师,2003 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济平,注册会计师,2008 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3.业务信息

  2018年度业务收入:1.73亿元

  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52亿元

  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56万元

  2019年度审计公司家数:652家

  2019年度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36家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华兴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华兴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冯军(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6年,周济平(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2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岑嘉文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岑嘉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多年,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5.诚信记录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2019年11月收到厦门证监局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份。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冯军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济平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拟新聘、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事前对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了解,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执业资格完备,与公司保持独立,拥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许可证,其审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聘任表示同意。

  独立意见:该聘任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当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4、公司拟于2020年5月8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18

  关于2020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2020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以及孙公司,下同)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16.5亿元(详见下文第二点、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担保总额度范围内,根据各子公司、孙公司经营需求资金情况来分配具体的融资担保额度,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下属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被担保的对象包括: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孙公司东莞市帝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

  担保有效期,始于此议案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之后一年内,止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此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

  *注:帝庭山公司预计新增的担保额度5亿元,将会覆盖原担保余额3.5亿元,即在本次担保有效期内公司对其预计的担保余额不会超过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注:被担保人新裕公司的产权关系图:

  ■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894,118,562.94元,负债总额470,571,370.7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元,流动负债总额470,530,836.12元),净资产423,547,192.16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15,633,155.95元,利润总额83,152,164.76元,净利润84,403,530.07元。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671,044,513.96元,负债总额741,772,677.6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元,流动负债总额741,772,677.61元),净资产-70,728,163.65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0.00元,利润总额-115,419,318.14元,净利润-115,372,457.19元。

  3.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东莞市宏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68,244,242.50元,负债总额34,908,308.7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元,流动负债总额34,908,308.71元),净资产33,335,933.79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24,853,978.38元,利润总额1,183,877.55元,净利润806,204.81元。

  4.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东莞市帝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935,171,723.03元,负债总额738,787,748.4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35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388,787,748.41元),净资产196,383,974.62元;2019年度取得营业收入552,010,789.65元,利润总额159,728,001.41元,净利润119,530,860.73元。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155,273,299.43元,负债总额216,684,147.02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元,流动负债总额164,863,034.27元),净资产-61,410,847.59元;2019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91,622,557.35元,利润总额-49,038,144.51元,净利润-45,372,546.60元。

  以上被担保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具体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协议的内容将由相关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总额度。

  五、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水电工程安装及维修、对外投资等业务,其业务性质决定了企业资金需求为密集型;孙公司从事环保再生铅的生产,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流量也较大,故在公司能够有效控制下属企业经营风险和决策以及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以有效解决它们在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中对于资金需求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生产经营的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无提供反担保情况。公司在向上述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时,将视实际情况要求少数股东提供与其股权比例相应的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下属企业经营资金需求提供合理额度的预计担保,是对下属企业的必要支持,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它是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发展的措施,符合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此事项。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及表决程序合规。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现存实际对外担保余额3.5亿元(全部为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28%。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诉担保等情形。

  八、其他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额度后,当拟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19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4人,拟将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90.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4月10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实施概况、已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1、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发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2人姓名因个别同音字造成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已提示予以更正,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4、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69名激励对象259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在确定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涉及股份合计50万股。因此,首次实际授予总人数为67人,合计授予股份数量为2545万股。

  7、2018年1月17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

  8、2018年11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11名激励对象共计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8日,授予价格为1.57元/股。

  9、2018年11月21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2018年12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

  11、2019年4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解除限售数量为762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48,955,604股的比例为1.1742%。该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13、2019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该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于2019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回购注销涉及人员3名,涉及股份数量22.5万股,均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648,955,604 股的 0.035%;经调整的回购价格为2.63元/股,回购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730,604 股。

  14、2020年4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董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作出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现处于可解除限售时间内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解除限售的安排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而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0日,据上述规定,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即为截止于2019年12月20日,现今限售期已期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现今处于可解除限售时间内。

  2、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而公司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8日,据上述规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即为截止于2019年11月8日,现今限售期已期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现今处于可解除限售时间内。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两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50%。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48,730,604股的比例为1.22%。具体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经核实,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74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合计对应股份数790.5万股可解除限售。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限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股票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意见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粤宏远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20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此前实施情况概述

  1、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发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2人姓名因个别同音字造成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已提示予以更正,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4、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69名激励对象259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在确定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涉及股份合计50万股。因此,首次实际授予总人数为67人,合计授予股份数量为2545万股。

  7、2018年1月17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

  8、2018年11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11名激励对象共计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8日,授予价格为1.57元/股。

  9、2018年11月21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2018年12月17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

  11、2019年4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解除限售数量为762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48,955,604股的比例为1.1742%。该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13、2019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该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于2019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回购注销涉及人员3名,涉及股份数量22.5万股,均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648,955,604 股的 0.035%;经调整的回购价格为2.63元/股,回购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730,604 股。

  14、2020年4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董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作出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人员、数量、价格等说明

  1、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4名激励对象(曹海波、邓志刚、王昱、袁俊文)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万股。具体情况为:

  (1)曹海波,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万股,因辞职而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邓志刚,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万股,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19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后辞职,其对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2万股,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王昱,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万股,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19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后辞职,其对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2万股,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4)袁俊文,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万股,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19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后辞职,其对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6万股,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上述情形所涉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万股,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2620万股(含预留部分75万股)的比例约为0.5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2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以及将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限股票(合计790.5万股)解除限售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合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1.5万股,所涉激励对象人数合计为71人(其中首次授予余为60人、预留部分11人)。

  3、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关限制性股票份额未能解除限售而由公司回购注销的规定,本次回购的是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6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实施分红、送股等事项时,回购价格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经过2019年实施的2018年度分红(每10股派现0.6元)后,2019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故此,本次回购股票的价格现为2.63元/股,如果后续在实际办妥回购手续前公司又实施分红、送股事项的,则回购价格再予调整并公告。

  4、回购资金来源

  拟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将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48,730,604股减少至648,595,604股,公司股本结构将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注:公司在本公告同期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故,后续在办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过程中,或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股本结构表应以实际完成回购注销后的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金额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和广大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实,由于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4名激励对象(曹海波、邓志刚、王昱、袁俊文)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该4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计划条件的上述4名原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依法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6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实施分红、送股等事项时,回购价格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涉减资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粤宏远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 2020-021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等规定,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新增财务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符合条件的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限定的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目的: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被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

  (1)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3、财务资助额度:新增资助总额度(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超过公司2019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862,926,671.69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2019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即172,585,334.34元)。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5、额度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当实际发生额度范围内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2、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持主营业务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利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新增资助总额度进行合理预计,旨在解决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有助于提升运营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解决项目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在实际发生对外财务资助后的12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404,523,187.44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44%,没有逾期未收回款项。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22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于2020年5月10日将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期三年”及“本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与审查,本公司第十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周明轩,王连莹,鄢国根;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刘勇、戴炳源。(上述5位候选人的简历附后;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同期公告。)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周明轩、王连莹、鄢国根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认为刘勇、戴炳源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一致同意上述推荐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根据备案办法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报备交易所业务专区以作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如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方式,就其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反馈意见。

  本次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因此,本次选任周明轩、王连莹、鄢国根为董事的议案,选任刘勇、戴炳源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均分别以单项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综上,本次涉及董事会换届选举,列入股东大会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有:

  1.选任周明轩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选任王连莹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3.选任鄢国根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4.选任刘勇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5.选任戴炳源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4位候选人(周明轩、王连莹、鄢国根、戴炳源)将任职董事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即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而根据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的相关规定,刘勇先生在第十届董事会的任期将不超出2022年5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将在其连任满六年前,及时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明轩先生,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物理系,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青海师范大学物理系;中山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开始任职于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公司总经理,现为本公司董事、董事长。周明轩先生与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405万股,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份273万股。

  王连莹先生,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1993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93年8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王连莹先生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270万股,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份189万股。

  鄢国根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1992年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大学,大专学历,工业管理工程专业,会计师职称,1996年3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公司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现为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兼任财务经理。鄢国根先生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200万股,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份140万股。

  周明轩先生、王连莹先生、鄢国根先生,均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刘勇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CPA)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CIA)。1992年7月至1997年11月任江中制药集团财务部会计师;1997年12月至2010年2月任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副主任、财务处副处长;2010年3月至今任东莞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勇先生2016年5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戴炳源先生,195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1982年至1989年任教于武汉工业大学;1989年至1992年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经济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等职;1992年至2016年任教于东莞理工学院,曾任主任、院长助理、院长、副教授。2016年6月起任职于广东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任副院长。戴炳源先生曾任公司第六、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年5月离任。

  刘勇先生和戴炳源先生,均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一)均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二)均未在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工作;最近五年内的2015年至2016年3月,刘勇先生曾于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兼任独立董事,2016年5月至今,在本公司任独立董事;最近五年内的2017年5月至今,戴炳源先生仅在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三)均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四)目前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五)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六)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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