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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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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宏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29,988,717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49.69%,均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胡士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0,168,46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4.36%,其中,5,042,115股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15,126,345股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高管限售股)。胡士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757,10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1.68%,其中,1,939,275股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5,817,825股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高管限售股)。胡士法、胡士勤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757,10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1.68%,均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勇

  1、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勇为华宏科技董事长,直接持有华宏科技20,168,46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4.36%。

  2、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勇在华宏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被动稀释),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清为华宏科技董事,直接持有华宏科技7,757,100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1.68%。

  2、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清在华宏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被动稀释),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士清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宏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胡士勇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士勇 胡士法

  胡士清胡士勤

  2020年 4 月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胡士勇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士勇 胡士法

  胡士清 胡士勤

  2020年 4 月1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胡士勇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士勇 胡士法

  胡士清 胡士勤

  2020年 4月 14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股东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股东周经成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2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各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卫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号)》核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0年3月24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股权过户事宜已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江西省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240577),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华宏科技持有吉安鑫泰科技有限公司(由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变更而成,以下简称“鑫泰科技”)100%股权,鑫泰科技成为华宏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同时公司向刘卫华等19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66,162,076股,公司已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交易中,相关各方所做的重要承诺或说明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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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交易对方的主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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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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