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钟祥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汪华先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继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拟将回购股份的50%予以注销,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0%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3月23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2020年4月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详情可参阅公司2020-025号、2020-027号、2020-046号、2020-047号公告。

  2. 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事项

  为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8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2020年4月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详情可参阅公司2020-025号、2020-028号、2020-046号公告。目前,该事项正在持续推进中。

  3.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2020年1月,公司收到《关于请做好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回复说明,并于2020年1月7日公开披露了上述回复。此外,鉴于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预案》及《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预案》,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均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均延长至2021年6月12日。公司将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有关详情可参阅公司2020-039号公告。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还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8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了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并于2020年4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汪思洋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 关于资产处置的议案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关于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2020-050号《昆药集团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 公司2020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9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公司九届十八次监事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并于2020年4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肖琪经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2020-050 号《昆药集团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 公司2020年一季度报告

  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0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日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本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以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也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1号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50%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50%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4月8日-2021年4月7日)

  ●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1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 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完成的风险。

  2. 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 因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免于公司提前清偿或追加担保,或者公司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4. 公司此次回购的股票部分将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出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票注销程序的风险。

  5.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回购方案根据规则发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6. 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方案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公司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若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 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2.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2020年4月8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部分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手续。如公司未来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将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4.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2020年3月20日,公司董事长汪思洋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继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回购股份提议。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继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公司拟将回购股份的50%予以注销,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0%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1元/股(含 16.01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拟将所回购股份50%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50%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现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01元/股,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资金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分别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4月8日-2021年4月7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 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 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 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 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 决定聘请与本次回购相关的中介机构(如需);

  7. 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九)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上限为6,246,096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2%,其中:50%(即3,123,048股)全部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50%(即3,123,048股)全部用于实施激励计划并锁定,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下表中的股本结构以2020年3月20日为基础):

  ■

  若回购股份中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该部分股份未能授予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下表中的股本结构以2020年3月20日为基础):

  ■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十)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19 年 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434,930,607.4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196,201,236.63元,流动资产为4,801,861,045.63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1.35%、2.38%、2.08%。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上限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2019年12月13日,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公司董事/总裁钟祥刚、副总裁徐朝能、副总裁谢波、副总裁汪俊、副总裁孟丽所持限制性股票分别解除限售股63,000股、45,000股、36,000股、45,000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三)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询问未来3个月、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已分别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函并获得回复,截至2020年3月23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未来3个月、6个月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十四) 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2020年3月20日,公司董事长汪思洋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继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提议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五)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的50%拟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50%拟用于实施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股份转让手续。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 个月内就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该部分股份进行全部转让,剩余回购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

  (十六)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涉及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已于2020年4月9日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公司未来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将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十七)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0.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含1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 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 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完成的风险。

  2. 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 因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免于公司提前清偿或追加担保,或者公司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4. 公司此次回购的股票部分将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出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票注销程序的风险。

  5.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回购方案根据规则发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6. 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方案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公司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若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向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事项

  (一) 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1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4号)。

  (二) 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人名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1547567

  (三) 债权人通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等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出了相关的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7)。

  (四) 回购期间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三)公司已按照《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