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内容为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告编号:2017-105);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3,598,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6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3,02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59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59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59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59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59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59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93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梁晓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