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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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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20-022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无偿让渡股票等重整相关进展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让渡股票等重整相关进展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前期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拟于2020年3月17日完成质押式股票回购(场内质押)相关债权转让行为和未质押未冻结股票划转行为,目前相关方未能如期完成上述事项。请公司、出让方和受让方核实并说明未能按照原计划于2020年3月17日如期完成的原因,以及后续转让的时间安排。

  回复:

  (1)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等执行重整计划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69号)的回复公告中对第二问中的第(2)问关于上述股份受让方的名称、受让比例和时间安排等问题的回复中统计的股份受让的大致时间安排因工作人员疏忽统计有误,现于本文中予以更正,如下:

  原统计:

  ■

  现更正为:

  ■

  (2)经核实,债权转让行为和股票划转行为未如期完成的原因如下:

  质押式股票回购(场内质押)相关债权转让行为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是重整投资人与相关融资券商的洽谈进展不及预期;未质押未冻结股票划转行为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因工作安排问题无法在原计划日期内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划转业务。

  (3)后续转让的时间安排如下:

  债权转让方面:重整投资人的持股平台深圳市国民运力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通科技”)已于2020年3月底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目前已完成相应债权收购事宜(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股票和解除股票质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0-020)。此外,重整投资人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庞庆华先生股票质押式回购所涉及债权的转让事宜仍在磋商中,预计将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债权转让。

  股票划转方面:唐山中院已于2020年3月19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并完成了未质押未冻结股票的划转(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二、根据重整计划,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的210,624.17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根据公司2020年1月15日披露的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为实际控制人庞庆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8,944,031股和3,918,338股公司股票。请公司和相关股东进一步核实:(1)重整计划无偿让渡的210,624.17万股股票是否包含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拟减持的股份,如是,请公司和相关股东说明上述减持计划行为是否违背重整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对重整方案的执行构成障碍;(2)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目前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履行重整计划拟采取的措施;(3)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如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将所持股份无偿让渡给重整投资人,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重整管理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重整计划无偿让渡的股份包含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于2020年1月15日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中披露的拟减持的股份。该减持计划为江海证券对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拟进行违约处置所致,非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主动减持。减持计划披露前后,数通科技积极与江海证券洽谈债权收购事宜,并于2020年3月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目前已完成债权收购事宜(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股票和解除股票质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0-020)。减持计划披露后,江海证券未实际处置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持有的股份,且债权收购完成后,相应的担保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至数通科技,江海证券已无权处置相关股份。因此,前期披露的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的减持计划将不再执行,不会对重整方案的执行构成障碍。

  (2)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的减持股份计划未实际实施,目前数通科技已完成债权收购,相应的担保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至数通科技,后续数通科技将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江海证券发函要求其协助解除股份质押,并向唐山中院和管理人申请将孙志新先生和刘斌先生的股份划转至数通科技名下。

  (3)鉴于目前数通科技已完成债权收购,后续的股票划转将依照法定程序执行,不存在不确定性。

  管理人经核查,对上述事项表示认可。

  三、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将受让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所持210,624.17万股份。请公司、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进一步核实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及其关联自然人所持210,624.17万股份目前的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的情形。如存在不确定,应及时充分提示风险。请重整管理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实,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持有股份目前的状态如下:

  (1)已划转的股份:裴文会先生、蒿杨先生、李新民先生、许志刚先生、李绍艳先生持有的合计3,464.34万股股份已完成划转(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2)待划转的股份:

  A.已完成债权收购的股份:王玉生先生、武成先生持有的合计10,250.81万股股份、贺静云先生持有的5,042.49万股股份、孙志新先生、刘斌先生持有的合计5,144.95万股股份均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数通科技已与相关融资券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目前已完成债权收购事宜(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股票和解除股票质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0-020)。后续数通科技将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向相关融资券商发函要求其解除股份质押,并向唐山中院和管理人申请将上述股份划转至数通科技名下。

  B.其他股份:

  a.庞庆华先生持有136,290.00万股股份中,79,000.00万股质押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31,933.50万股质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5,322.80万股质押予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且全部股票均被其债权人申请冻结及轮候冻结。

  b.贺立新先生、杨晓光先生、杨家庆先生持有的合计26,586.53万股中,21,686.53万股质押予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且26,586.53万股中的13,400.00万股(包括剩余未质押的杨家庆先生持有的4,900.00万股)被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冻结。

  c.郭文义先生、裴文会先生、克彩君女士持有的合计22,204.04万股质押予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待划转的股份中除已完成债权收购的股份外,其他股份仍存在质押和/或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目前重整投资人与相关方积极协商具体解决方案,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相关债权人有义务配合该部分股票划转工作,待重整投资人与相关的质权人或债权人达成解除权利限制的合意或者唐山中院协调解除相关权利限制,并办理相应手续后,让渡股票的划转将不存在障碍,将不存在重整计划无法完成的情形。具体的划转时间受上述协商或协调程序的影响,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经核查,对上述事项表示认可。此外,经管理人核查,由于重整计划草案出具的时间早于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确定股东资格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2月2日),故在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暂以重整受理日(即2019年9月5日)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的持股数量210,624.17万股(重整中存在部分股东被动减持的部分已相应扣除)作为无偿让渡的股份数量予以记载。但截至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公告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2月2日),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为208,983.17万股,差额为1,641.00万股,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

  因此,庞庆华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可无偿让渡的股份数量应为208,983.17万股。近期,管理人工作人员核查让渡股份数量时发现上述数据记载差异,对于该等差异给债权人和广大投资人带来的不便,管理人深表歉意。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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