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田强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田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殷晓亮先生,1977年10月出生,大专,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10月至2008年6月,于周村嘉周宾馆任质检培训部经理,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于邹平鑫宇酒店任酒店经理,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于科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任生产线长,2014年1月至今,于公司先后任企管专员及行政主管。殷晓亮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殷晓亮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殷晓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4月11日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为维护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以及《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预期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公司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公司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形势或政策变化等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

  2、决策机制

  (1)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当期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等因素向董事会提出下一期股东回报规划建议。

  (2)董事会根据管理层的股东回报规划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新一期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新一期股东回报规划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2、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该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且速动比率不低于0.8。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下列条件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调整或变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25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并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6、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9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①《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2万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②《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8、2019年6月26日,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9.08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78%。

  9、2019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840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10、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520股,回购价格5.79元/股,回购金额622,540.80元。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4名激励对象共获授80,000股限制性股票,但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同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此次回购数量由56,000股调整为107,520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1.36元/股调整为5.79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622,540.80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0,296,960股减少至190,189,44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4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4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2017年度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解除限售,故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79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000股调整为107,520股,回购金额622,540.8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17年度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解除限售,故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79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000股调整为107,520股,回购金额622,540.8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1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57,621,906.31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395,299,136.48元,减去2019年已分配的现金红利23,808,000元以及2019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8,755,403.83元,2019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20,357,638.96元。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整体财务状况,同时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为持续回报投资者并树立股东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19029.696万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76,118,78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计入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的短缺。

  本预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在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以上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意该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9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本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该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

  2、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19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历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由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承办公司2020年的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服务费用拟定为55万元/年,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2013年4月,经财政部批准,由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有关业务部及其烟台分所,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济宁分所、济南分所转制设立的。设立时名称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6月更名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改制前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最早前身为山东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山东省财政厅,成立于1987年12月。1993年8月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4、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七楼。

  5、业务资质:1993年8月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19年获得德国注册会计师公会(WPK)核发的《第三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证书》。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际会计网络HLB国际(浩信国际)的成员所。

  (二)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末,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合伙人36名,注册会计师282名,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206名,从业人员总数为708名,首席合伙人为王晖先生。拟签字会计师为:罗炳勤先生和刘凤文先生,从业经历见后。

  (三)业务信息

  2018年度,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18568.8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7077.8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707.64万元,为近1300 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4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任项目合伙人罗炳勤先生、质量控制负责人左伟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凤文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罗炳勤先生从业经历

  罗炳勤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任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3年以上经历,曾主持、参与或复核过东方海洋(002086)、日科化学(300214)、龙泉股份(002671)、江泉实业(600212)等10余家IPO及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并在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审计、大型国企审计等方面具有多年丰富经验。

  (2)拟任质量控制复核人左伟先生从业经历

  左伟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6年,主持、参与或复核过山东金泰(600385)、普洛药业(000739)、青岛中程(300208)、潍柴动力(000338)、潍柴重机(000880)、亚星客车(600213)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并在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计、大型国企审计等方面具有多年丰富经验,无兼职。

  (3)拟任签字会计师刘凤文先生从业经历

  刘凤文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至今主持或参与过日科化学(300214)、龙泉股份(002671)等IPO及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并在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计、大型国企审计等具有多年丰富经验,无兼职。

  (五)诚信记录

  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

  2、签字注册会计师罗炳勤先生和刘凤文先生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等。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通过对《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所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资质。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20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0年度与关联方HEAD Solutions S.A.(以下简称“赫达西班牙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为1500万元,因赫达西班牙公司于今年批准设立,正在办理注册手续,去年无此类交易发生;与关联方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赫达美国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累计为4900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2338.77万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赫达西班牙公司、赫达美国公司均系公司的参股公司,故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赫达西班牙公司的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他方在西班牙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MERCADOS Y COMERCIOS ASIATICOS, SL(以下简称M&C)在西班牙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HEAD Solutions S.A.(暂定名,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合资公司拟注册资本为100万欧元,公司与M&C各持股50%,目前注册手续正在办理中。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欧洲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以上信息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2、赫达美国公司的基本情况

  SD HEAD USA, LLC(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在美国设立,由公司与Michael Chen共同出资,赫达美国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美元,公司拥有赫达美国公司40%的股权。

  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美国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3,784,363.28元,净资产为3,758,099.87元;2019年1-12月实现业务收入25,996,706.15元,净利润243,099.60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赫达西班牙公司为公司持股50%的联营企业,赫达美国公司为公司持股40%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因公司向其销售产品,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经营状况和资信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赫达西班牙公司、赫达美国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按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均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能够保证公司良好的销售渠道,公司与各方的既往业务合作情况良好,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故上述关联交易仍将继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2019年度,受国际大环境影响,导致赫达美国公司部分客户订单推迟释放。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市场行为与经营实际,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2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生产建设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余额不超过1亿元,实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

  3、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风险较低,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手段。

  4、投资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5、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7、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适时的低风险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实施部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审计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行为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22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将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0年度需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出口业务所占比重为50%以上,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以远期结汇汇率为基础向客户报价,同时根据外币回款预测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约,从而锁定公司的汇率风险。

  一、2020年度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

  ■

  二、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目前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远期结汇操作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三、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即美元和欧元,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远期结汇业务。

  四、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20年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可能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业务期间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五、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远期结售汇操作可以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营销中心会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专门的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同意公司2020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23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及控股子公司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希公司”)进行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概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加快项目建设进程,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及赫尔希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在实际担保发生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09年09月18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毕耜新

  注册资本:78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原乙酸三甲酯、乙酸甲酯(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双丙酮丙烯酰胺和己二酸二酰肼;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副产品氯化铵、副产品硫酸铵、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仪表及配件;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原乙酸三甲酯、乙酸甲酯、双丙酮丙烯酰胺、己二酸二酰肼、氯化铵、硫酸铵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7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药用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副产品工业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淄博赫达2020年1月17日设立,截至目前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三)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2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曦

  注册资本:97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纤维素植物胶囊、空心胶囊生产、销售;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制药机械、模具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

  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随着福川公司与赫尔希公司的不断发展以及淄博赫达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要求,需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为保证其顺利完成计划经营指标,补充其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支持业务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川公司、淄博赫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赫尔希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本项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94%。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0万元,系为控股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024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的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新会计准则实施

  2017年07月0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01月01日起施行。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0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概述

  1、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近年来随着公司职工人数增加,工资薪金总额大幅增加,计提未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增大,为更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拟调整计提比例。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调整前,公司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为2.5%。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调整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变更为1.5%。

  三、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不追溯2019年末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对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0]第20401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22号惠尔商厦609、626室  邮编:250012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公司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18年4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洪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 2018年5月19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已为上述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 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9、 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4月3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已实施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依据《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且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30%解除限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就上述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

  11、 2019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9月5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未完成,该次股东大会对两次激励股权回购注销事宜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已经取得该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数量由56,000股调整为107,520股,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79元/股。

  2、 2020年4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3、 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4、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