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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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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38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5号),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问题1、2019年,你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年审会计师认为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主要原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年审会计师说明:

  (1)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判断下,2018年和2019年审计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结合近两年公司存在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足、债务逾期、公司被立案调查等事项,请说明针对上述情况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审计结论。

  会计师回复:

  东方网络2018年年报由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之后,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改善措施从而使公司2019年仍在持续经营,2019年采取的重大改善措施如下:

  1)将亏损严重的子公司通过破产、出售等方式予以剥离,大幅减少公司对亏损业务的持续投入和支出。

  2)处置资产收回现金偿还公司债务,2019年公司处置了无锡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收回现金33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员工离职费用。

  3)将上海量具刃具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集中到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经营,将其房产予以出租增加公司的现金收入。

  4)稳健经营计量器具业务,降低运营成本,加快资产周转效率,2019年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达到3440万元。

  5)公司积极争取股东对公司的支持,2019年公司获得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1569万元。

  公司管理层2019年完成的上述改善措施,为公司的持续经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未来1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计划进一步推进以下措施来持续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继续集中经营好计量器具业务,将无锡、上海的生产业务集中到桂林经营,进一步提高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2)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合理处置固定资产,回笼现金减轻融资压力,提高资金利用率。

  3)通过资产抵押等相关增信措施维持银行存量授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谈判,积极协商贷款展期或新增贷款额度,保持向银行的融资能力。

  4)采取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措施,压缩规模,保留核心业务,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5)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回收催款力度,及时收回货款。

  6)争取公司股东加大对公司的资金支持,进一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

  7)针对内控薄弱环节和缺陷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层的规范意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8)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立案检查工作。

  9)优化人力资源,一方面裁撤冗员,一方面外聘新的管理人员加入,增强管理团队活力,提高管治水平。

  10)积极应诉,依靠外部、内部法务团队,多方面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争避免或降低诉讼损失。

  通过实施上述改善措施,公司管理层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未来12月内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公司2019年的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层就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及改善措施进行访谈,了解、分析、评估公司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分析评估公司2020年的经营计划、实施进度,了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谈判沟通进度,评估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取得公司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声明,检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持续经营能力情况。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的事项或情况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上述情况,会计师认为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事项段是合理的。

  (2)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 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2019年财务报表的保留意见事项分析如下:

  保留事项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1(1)所述,公司的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截止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东方投资公司的3.22亿元金融机构借款已经逾期未能偿还,公司为其3.22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东方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质押给上述借款的金融机构,质押的长期股权投资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可收回价值为2.96亿元(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结合上述质押股权的可收回价值情况,公司预计对东方投资公司的担保损失为1.02亿元并计入预计负债;我们对公司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实施了重新计算、复核评估报告、访谈评估师、访谈管理层等审计程序,但鉴于东方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展开债权确认和质押股权的拍卖工作,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我们无法判断上述预计负债的充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2所述,报告期末公司因对外提供承诺事项被相关权利人起诉,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或正在审理中;我们虽然实施了管理层访谈、检查诉讼材料、律师函证等审计程序,但我们仍无法判断东方网络就上述案件是否需要承担损失及承担损失金额,也无法判断东方网络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承诺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该保留事项中,东方网络为破产子公司东方投资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担保,该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已处于破产清算中,公司对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是别无选择的,属于现时义务,而且预计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需要对担保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预计负债,该笔借款由东方投资公司以其投资的股权进行质押,经中和资产评估公司对质押股权的可收回价值评估为2.96亿元,公司在考虑了本金、利息、罚息的基础上,预计需要计提担保损失1.02亿元。

  会计师检查东方投资公司的破产裁定书、向破产管理人交接公章资料的交接单、法院发布的破产债权登记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通知,对破产财产(质押股权)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对评估师进行访谈,对公司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进行重新计算,但鉴于东方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展开债权确认和质押股权的拍卖工作,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我们无法判断上述预计负债的充分性。会计师对该项担保损失的预计负债的充分性予以保留,该保留事项影响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两个科目,同时依据或有事项的规定,管理层就该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与期后实际发生担保损失的差额将影响期后的财务报表,该事项对2019年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的影响。

  该保留事项中涉及的对外承诺引发的未决诉讼,会计师检查了诉讼材料、向公司管理层了解诉讼进展情况、就诉讼事项实施了律师函证,律师复函相关诉讼的审判结果无法预计,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或者需要再次开庭补充证据,审判结果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作为或有事项已经在2019年年报中充分披露;该保留事项对2019年财务报表不产生广泛性影响。

  保留事项2、东方网络原董事陈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立案。公司对被涉嫌职务侵占的资产进行了调整,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所述,由于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对陈某的调查尚未结束,我们无法确定因职务侵占案而进行的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东方网络原董事陈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立案,依据公司自查和办案机关向公司发出的案件侦查告知函,原董事陈某涉嫌非法侵占公司投资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的资金,涉嫌通过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侵占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对于原董事陈某涉嫌舞弊犯罪侵占的公司资产和资金,公司预计追回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作为因舞弊引起的前期会计差错予以追溯调整,在2018年对涉嫌职务侵占的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针对该保留事项,会计师检查了刑事立案书、公司的自查资料以及办案机关向公司通报的案情侦查告知函,对涉嫌职务侵占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但会计师认为由于该案尚未侦查完毕,无法确定因职务侵占案而进行的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即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其他被侵占资产或追回部分被侵占资产,进而可能影响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金额,该保留事项对2019年财务报表不产生广泛性影响,作为保留意见事项是合理的。

  保留事项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三)预付装修款说明所述,东方网络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陆)于2018年4月与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对桂林广陆6-12层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工程造价3,500.00万元,施工工期18个月,截止2019年末桂林广陆预付给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进度款3,172.53万元, 经公司自查发现该项装修工程现场进度与工程款进度存在重大差异。我们虽然检查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单、现场装修状况,仍无法判断桂林广陆预付装修款的性质及可收回性。

  会计师检查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单、现场装修状况,因装修款项支付进度与现场装修施工进度存在的重大差异,会计师无法判断桂林广陆预付装修款的性质及可收回性,该保留事项可能会对该笔预付款项的资金性质和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公司2019年的净利润,但不会导致本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具有广泛性。

  保留事项4、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东方网络按照规定每个月定期发布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其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广泛性影响。

  保留事项5、如财务报表附注六、2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所述,东方网络的子公司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公章账册凭证等资料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东方网络不再拥有东方投资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控制权,东方网络将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11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表纳入合并。受破产法律程序实施,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致使无法判断东方投资公司纳入本期合并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列报的准确性。

  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公章账册凭证等资料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东方网络不再拥有东方投资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控制权,公司将处置价格与丧失控制权日该公司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该保留事项可能会影响本期合并利润表的损益科目与投资收益科目的重分类金额产生影响,但不会对本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本期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问题2、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金额为3.84亿元,主要是出售、破产清算处置子公司所致,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1亿元。其中:

  (1)2019年12月23日,你公司将以1元价格将净资产为-0.79亿元的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尚”)出售给上海雅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东方华尚2019年几乎没有收入,前三季度亏损1,420.98万元。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对东方华尚的其他应收款项9,493.19万元在2018年补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补充说明公司对东方华尚其他应收款项在2018年补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公司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等是否与上海雅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管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向关联方剥离不良资产、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时点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东方华尚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且2018年创造营业收入仅为222.9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97.79%,净利润为-4,990.44万元,净资产为-6,130.93万元。东方华尚主营影视类内容投资、版权运营、数字电视内容服务,受到影视行业寒冬的影响,东方华尚版权销售收入以及“沙发院线”点播收入大幅减少,业务几乎停滞,且影视行业并无回暖迹象,公司为了公允反映母公司2018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母公司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公允的财务状况,故公司对2018年末连续巨额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枯竭的东方华尚的具有投资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在母公司层面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经自查,上海雅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苏传媒”)的股东、高管与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没有关联关系。公司出售东方华尚给雅苏传媒是公司进行战略调整聚焦核心主业,优化资源的举措,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通过向关联方剥离不良资产、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时点调节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检查了上海雅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就该事项向上海雅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函证,未发现该公司与东方网络的董监高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检查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2018年东方华尚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清查报告等资料,东方华尚公司截止2018年净资产为负数6,130.93万元,2018年大幅亏损4990.44万元,账面货币资金仅有6.6万元,东方网络对东方华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在2018年末存在明显的严重减值迹象,为了公允反映母公司2018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应在2018年末全部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会计师未发现存在向关联方剥离不良资产、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时点调节利润的情形。

  (2)你公司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你公司2019年度半年报显示,东方投资报告期末净资产为-5.41亿元。东方投资3.22亿元金融机构贷款已经逾期,你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东方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质押给上述借款的金融机构,质押的长期股权投资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可收回价值为2.96亿元(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对东方投资公司的担保损失为1.02亿元并计入预计负债。请说明东方投资质押给相关金融机构的长期股权投资详细信息及对应的估值情况,截至目前东方投资破产清算是否已有实质性进展,因破产清算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东方投资将其持有的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15%股权和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星空”)24%股权质押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借款2.2亿元,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8月7日。公司聘请了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质押股权在2019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国广东方15%股权的评估值为20,079.27万元(中和咨报字(2020)第YCU1002号)、国广星空24%股权的评估值为1,074.67万元(中和咨报字(2020)第YCU1003号)。

  东方投资将水木动画有限公司66.67%股权质押给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2亿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2月17日。公司聘请了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质押股权在2019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水木动画66.67%股权的评估值为8,541.03万元(中和咨报字(2020)第YCU1004号)。

  截至目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已发出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并计划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0日其公章、账簿凭证及资产债务清册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本公司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在2019年合并报表中,东方投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账面价值-761,646,813.20元与其投资相关商誉价值36,876,175.33元之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终止确认相关的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因东方投资破产清算计提的具有投资性质的其他应收款减值325,996,771.99元冲减投资收益。最终,在合并层面,公司确认的净投资收益为398,773,865.88元。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公章账册凭证等资料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东方网络不再拥有东方投资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将处置价款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

  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问题3、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你公司及东方投资因对外提供承诺事项被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聚天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分别起诉,涉案金额分别为10532.43万元、51,190.00万元、9,737.82万元。但公司未对上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显示,你公司因与中航信托的承诺事项产生劣后级差额补足预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5,010.49万元。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及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说明你公司在2019年报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结合设立安杰投资、佰川投资并分别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国投泰康、融聚天下出具《差额补充协议》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同类案例事项的判决结果说明你公司在2019年度报告中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2016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与深圳市普泰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0日其公章、账簿凭证及资产债务清册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公司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东方投资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2018年年报的预计负债5,010.49万元是东方投资计提的预计负债,2019年东方投资不再纳入合并,相关的预计负债不再列报在2019年的合并报表中。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无法预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案件中公司可能的判赔金额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鉴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只有待该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及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后,公司方能确定东方投资是否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及是否可以自行承担劣后差额补足义务。

  (2)

  1、佰川基金

  2016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与和壹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睿赢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深圳睿赢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转让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转让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佰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0日其公章、账簿凭证及资产债务清册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公司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东方投资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该案件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开庭,截至目前未有判决结果。公司尚未查询到类似的资讯,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案件中公司可能的判赔金额也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鉴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只有待该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及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后,公司方能确定东方投资是否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及是否可以自行承担劣后差额补足义务。

  2、安杰基金

  2017年1月,公司与北京安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退伙)、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19年12月,桂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原董事陈建生涉案情况,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或违规操纵公司投资的安杰基金募集的资金,该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结果以公安侦查结果为准。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无法预计。公司尚未查询到类似的资讯,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案件中公司可能的判赔金额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除此以外,如因合伙协议中非公司责任的不恰当履行亦或故意违法违规履行,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将通过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或有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止东方网络2019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上述3项诉讼均不能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公章账册凭证等资料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东方网络不再拥有东方投资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控制权,东方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2019年的合并报表。

  2018年年报的预计负债5,010.49万元是东方投资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2019年东方投资公司不再纳入合并,相关的预计负债不再列报在2019年的合并报表中。

  对于上述诉讼公司是否需要为提供的承诺等承担连带责任全部取决于相关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截止东方网络2019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3项诉讼的审理进度如下:

  ■

  会计师检查了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向公司管理层了解诉讼进展情况、就诉讼事项实施了律师函证,律师复函相关诉讼的审判结果无法预计,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或者需要再次开庭补充证据,审判结果无法预计,可能的判赔金额也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并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

  问题4、你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杰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2018年补充计提减值准备1.7亿元,对应收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2018年补提减值准备1.99亿元,对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在2018年末补充计提减值准备9,758.72万元。

  (1)你公司在2019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安杰投资的标的均为固定收益的影视项目投资,截至2018年末未出现触发差额补足义务的违约情形,基金均按期收到了固定收益并支付给优先级合伙人。公司所持劣后级份额投资未出现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请说明公司在2018年安杰投资未发生违约情形,按期收到固定收益的情形下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补充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所掌握的原董事陈建生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立案的具体信息,并分析说明其被立案与你公司对应收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2018年补提减值准备1.99亿元的具体关系,补提减值准备理由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3)你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公司聘请了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持国广东方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估值报告,公司持有国广东方公司的15%股权的估值为20,727.00万元,较之账面价值19,690.00万元增值1,037.00万元,增值率为5.2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请你公司结合估值报告的具体变化说明对2018年国广东方的股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理由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出资17000万元、出资比例25.37%)与北京安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出资比例0.005%)和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出资比例0.005%)以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资50000万元、出资比例74.62%)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合伙协议,安杰投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影视类、综艺类项目投资。

  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公司未能及时核实、发现安杰投资募集资金实际投向与披露项目不符的情况,也未将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对安杰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师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在2019年6月后调整了管理团队,履新公司的内部审计,通过梳理前期的公司管理及经营情况,发现安杰基金业务存在以下疑点:2019年3月安杰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及时向安杰投资支付相关的利息,募集的大部分资金未投向相关影视综艺内容。2019年12月,桂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原董事陈建生涉案情况,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或违规操纵公司投资的安杰基金募集的资金,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该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结果以公安侦查结果为准。综上所述,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原则,于 2018年末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16,999.91万元,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2)2019年12月,桂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原董事陈建生涉案情况,涉嫌通过惠州骏宏操纵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行为,且2018年度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收到相应款项。经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预计通过民事程序追回因舞弊行为导致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基于谨慎性的原则,应作为因舞弊行为引起的前期会计差错予以追溯调整,将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确认在2018年度,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3)2016年公司从整体发展战略考虑,同时为完善公司文化传媒产业链布局,增强业务发展协同效应,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资于2016年6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国广东方公司15%股权,投资成本1.97亿元。根据《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东方投资有权向国广东方派出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结合国广东方的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权限标准,东方投资对国广东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够参与国广东方的重大经营决策的确定,同时东方投资依据文化战略布局而投资国广东方,因此,东方投资对国广东方的股权投资应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应该作为按成本法核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原先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东方投资所持国广东方15%股权在2018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算,并不适合作为东方投资从业务整合和财务报表为目的角度对持有该项投资的价值参考。

  国广东方2016至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0.92亿元、0.12亿元、-2.10亿元,公司依据国广东方2016至2018年的净利润相应确认公司的投资收益。国广东方2018年亏损2.10亿元。同时受制于影视行业政策调整、电视大屏业务竞争激烈,国广东方预期短时间内无法扭亏为盈,且公司文化传媒业务出现巨额亏损,故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在2018年就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按照权益法对东方投资享有的国广东方净资产份额作为未来可变现的价值,2018年末对该项投资计提减值0.98亿元,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1)和(2)

  2019年6月公司的董事会改组后,公司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原董事陈建生涉嫌舞弊的线索;2019年11月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2019年12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对原董事陈建生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予以正式立案。

  依据公司向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的核查问询以及公安机关就原董事陈建生职务侵占案的案情通报:原董事陈建生涉嫌非法侵占公司投资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的资金,并涉嫌通过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侵占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目前公司无法联系到陈建生及其家属,对其涉嫌舞弊犯罪侵占的资产和资金,公司预计追回的可能性极小,基于谨慎原则,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作为因前期舞弊行为引起的前期会计差错予以追溯调整,将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确认在2018年度。

  会计师检查了公司的报案材料、立案通知、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回复函、办案机关的案情通告,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会计师认为因原董事陈建生前期的舞弊行为引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合理的,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但由于案件调查尚未结束,无法判断对相关的会计差错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

  (3)2016年4月22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对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增资1.969亿元占有其15%的股权。依据章程,东方投资公司向国广东方派出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结合国广东方的章程约定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权限,东方投资对国广东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够参与国广东方的重大经营决策的确定,同时公司投资该企业的目的是长期持有该项投资从而完善公司的文化传媒产业链布局,增加业务协同效应,因此东方投资公司对国广东方的投资应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应该作为按照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东方投资公司应自取得该项股权投资时按照权益法核算,依据国广东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计算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公司应在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分别确认投资收益-1,379.49万元、183.18万元、-3,152.16万元、-1,361.85万元。

  受经济下行和文化传媒行业竞争激烈的影响,国广东方2018年的亏损大幅扩大到21,014.40万元,至2018年末归属于国广东方股东的净资产为37,218.68万元,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东方投资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5,582.80万元。经了解国广东方短期内仍将大幅亏损;同时考虑2018东方投资公司本身的文化传媒板块业务大幅萎缩并出现大额亏损,文化传媒业务基本陷于停顿状态,原来投资预期的协同效应已经无法实现,东方投资公司对国广东方的投资溢价在2018年末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

  综上所述,公司计划通过该项投资带动东方投资公司文化传媒业务协同发展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本项投资预期的资产组效益基本无法实现,东方投资公司对国广东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在2018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按照东方投资享有的国广东方净资产份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9,758.72万元。

  东方投资公司原来将该项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成本法核算,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依据章程约定,东方投资公司通过派出的董事和监事能够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其最初的投资目的是从该项投资带动东方投资公司文化传媒业务协同发展,实现文化传媒资产组的更大效益。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对国广东方的股权投资采用市场法评估(市销率法)得出的该项股权评估值,并不适合作为东方投资公司从业务整合和财务报表为目的角度对持有该项投资的价值参考。

  会计师检查了投资国广东方的投资协议、章程,检查了国广东方投资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审计报告,检查了2019年1-6月的财务报表,复核了该项长投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计算表和投资减值计算表,检查了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18年计算的投资损失和减值是准确的、合理的,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问题5、年报显示,你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彭朋与公司现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详细说明。   

  (2)结合报告期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与履历,说明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与公司前十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由相关股东推荐,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3)结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构成,说明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能够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股东,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2019年9月4日,公司股东彭朋与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潭”)签署了《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朋关于东方网络控制权及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书》,彭朋正筹划将其持有的东方网络92,173,383股股票全部转让予山东星潭,占东方网络总股本的12.23%。

  2019年9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披露:股东彭朋拟协议转让的92,17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12.23%)股份中,34,320,000股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已被法院公开拍卖,且已被个人投资者申媛媛竞拍成功。该部分股票已于2019年10月11日过户到申媛媛名下。除此以外,30,999,990股也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存在被拍卖的风险,并且股东彭朋持有的所有股份已全部被冻结,股东彭朋能否继续履行剩余股份转让约定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2019年9月27日,公司股东石莉与山东星潭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书》,石莉与山东星潭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目前公司所掌握的资料,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彭朋先生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2)2019年度,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如上表所示,2019年新任董监高中,鉴于彭敏女士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先生的女儿,彭敏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先生存在关联关系。宋小忠先生持有公司第二大股东东柏文化67.50%的股份。孙建先生为宋小忠先生原先控制的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雉水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张群先生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王宋琪先生、陆圣圣女士曾在宋小忠先生控制的公司中如建工集团任职。除此以外,根据目前公司所掌握的资料,公司2019年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前十大股东没有关系。

  (3)截至目前,公司现任董监高提名及聘任方式如下表所示:

  ■

  如上表所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宋小忠先生、孙建先生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东柏文化有关联关系,彭敏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先生有关联关系,但公司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同时,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股份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根据目前公司所掌握的资料,并未发现持股5%以上的前2大股东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不存在远超另一方的情形。东方网络现有股东中,公司单一股东无法依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网络前十大股东及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与履历情况与公司回复内容一致。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彭朋与公司现前十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彭朋,于2019年9月4日与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潭”)签署《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朋关于东方网络控制权及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以及《表决权委托书》,表决权委托后,彭朋与山东星潭为一致行动人。2019年9月27日,公司股东石莉与山东星潭签署《表决权委托书》,表决权委托后,石莉与山东星潭构成一致行动人。因彭朋与石莉表决权均由山东星潭行使,故山东星潭、彭朋、石莉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山东星潭不是公司前十大股东。彭朋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现任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与公司前十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张群、彭敏、宋小忠、陈阳旭、孙建、陈守忠、寿祺,敬云川。其中2019年新任董事为张群、宋小忠、陈阳旭、孙建、陈守忠。

  上述9名董事中,彭敏女士为彭朋先生的女儿,彭敏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先生存在关联关系。

  宋小忠先生持有公司第二大股东东柏文化67.5%的股份。孙建先生为东柏文化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小忠先生的原控股公司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雉水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其余董事不持有东柏文化股份,也不在东柏文化担任任何职务。

  经适当核查,东方网络董事席位的产生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由各方股东协商达成的安排,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非由单一股东推荐产生。

  2、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洪志国、陆圣圣、姜苏莉。陆圣圣于2019年3月前在宋小忠先生的控股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秘书。其余监事与公司股东不存在任何关系。

  经适当核查,东方网络监事席位系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产生,其中洪志国与姜苏莉由公司监事会提名,陆圣圣经职工代表审议,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均非由单一股东推荐产生。

  3、公司现任管理层张群、彭敏、胥志强、邹金瑜、王宋琪。除胥志强2016年度、邹金瑜2020年度任职外,其余均于2019年度任职。其中彭敏女士为彭朋先生的女儿,彭敏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先生存在关联关系。王宋琪先生于2019年3月前在宋小忠先生的控股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其余管理人员均与前十大股东没有任何关系。

  经适当核查,东方网络管理层系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组成。其中总经理张群由公司原董事长彭敏女士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其余人员均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非由单一股东推荐产生。

  三、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依据。

  对照东方网络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成、一致行动情况等情况,认定如下:

  1、东方网络现有股东中,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股份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根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网络股东持有人名册,公司无单一股东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持股5%以上的前2大股东无一致行动关系以致可以达到对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公司前两大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达不到另一股东表决权的2倍,不存在远超另一方的情形。其持股及表决权比例已不足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东方网络亦不存在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关系控制公司的股东。

  2、东方网络现有股东中,公司单一股东无法依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现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持股5%以上的前2大股东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形。公司单一股东均无法以其所持表决权达到在法律上保证相关议案通过的效果,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东方网络现有股东中,公司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公司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无单一股东能够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任。现有董事会成员均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中彭敏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存在关联关系,宋小忠先生、孙建先生均与东柏文化存在关联关系。其余董事均与前两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监事会成员也均由监事会提名或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均与前十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无单一股东能够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上所述,无单一股东能够决定董事会成员选任及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无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公司管理人员,不能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故东方网络目前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一家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问题6、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陆”)预付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铭装饰”)的装修进度款3172.53万元,但该项工程进度与工程款进度存在重大差异。请补充说明首铭装饰的股东及董监高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付款进度与工程进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陆”)于2018年4月与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铭装饰”)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对桂林广陆6-12层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工程造价3,500.00万元,施工工期18个月,截止2019年末桂林广陆预付给首铭装饰装修进度款3,172.53万元。

  公司在2019年6月后调整了管理团队,履新公司内部审计,并在年报审计阶段发现子公司桂林广陆与首铭装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预付款的支付情况与装修进度存在重大差异。在年报审计过程中,首铭装饰未对询证函进行回复,目前公司尚未能与对方取得有效沟通。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发现其为关联方与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占用的依据。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层将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查证。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检查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单、现场装修状况,针对装修款项支付进度与现场装修施工进度存在的重大差异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检查了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会计师仍然无法判断桂林广陆公司预付上述装修款的性质及可收回性,因此将预付装修款的款项性质和可收回性作为保留意见事项。

  问题7、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7.18亿元,前五名其他应收款7.01亿元,占比高达97.69%,且账龄较长。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对象名称、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

  1、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

  东方投资是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往来款形成于2015—2019年,是东方投资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支付给东方投资收购水木动画股权及对外投资等业务支持形成的款项,但由于东方投资原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相关往来款经抵消处理后不在合并报表体现。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2019年末公司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故原抵消的往来欠款在丧失控制日不再抵消,从而产生应收欠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东方投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2,599.68万元,其中1至2年的款项有3508.82万元,2至3年的款项有29,090.86万元。截至目前,东方投资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该款项是否获得清偿,以及清偿金额多少,需待破产清算完结才能确定。该笔款项不属于财务资助和资金占用。

  2、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骏宏”)

  该笔款项形成于2017年8月公司向惠州骏宏转让子公司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100%股权。股权转让款共计34,632.02万元,依据转让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惠州骏宏应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惠州骏宏应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7,316.01万元;2018年12月31日之前,惠州骏宏应向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6,816.01万元。惠州骏宏截至2017年12月共计支付了12,5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余款22,132.02万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司原董事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立案。根据办案机关的案情通报,原董事陈某涉嫌通过惠州骏宏操纵乾坤时代的股权的行为。截至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结果以公安侦查结果为准。

  3、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尚”)

  东方华尚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19年12月份完成出售东方华尚100%股权事项。

  该往来款形成于2014-2018年,是东方华尚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支付给东方华尚投资“沙发院线”项目的款项。由于东方华尚原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相关往来款经抵消处理后不在合并报表体现,所以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东方华尚100%股权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2014-2018年业务支持往来款的延续。

  4、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时代”)

  乾坤时代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2017年股权转让后不属于关联方,相关内容款项形成于原开展“超级娱乐家”等业务的集团内借款。由于乾坤时代公司原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相关往来款经抵消处理后不在合并报表体现。东方网络于2017年8将乾坤时代股权全部出售,由于该公司不在纳入合并范围,故原抵消的往来欠款在丧失控制日不再抵消,从而产生应收欠款。2017年8月30日乾坤时代欠东方网络15,103.78万元,2017年9月至12月,乾坤时代累计还款8,680万元,2018年全年还款1,986.80万元。2019年1-6月还款5万元。经陆续清偿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余4,431.98万元欠款。

  5、上海乐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颂文化”)

  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公司原全资子公司东方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乐颂文化的议案,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于2019年12月份完成出售东方影业100%股权事项。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安排,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乐颂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尚余应收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乐颂文化不属于公司关联方,该笔款项不属于财务资助或者资金占用。

  会计师核查意见:

  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款前五名的情况如下:

  ■

  公司其他应收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涉嫌职务侵占。

  问题8、报告期末,你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余额为2.33亿元,占总资产余额比例为35.14%。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受限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对生产经营构成影响,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受限资产。

  公司回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受限制资产的形成过程如下表所示:

  ■

  如上表所示,公司因融资需要,将部分资产抵押给银行借款,目前公司核心子公司和核心业务均未受影响,仍正常运行。

  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况如下:

  ■

  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12%。公司是一家控股型企业,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无受到实质性影响。

  经公司调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受限资产。

  问题9、报告期内,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请你公司自查截至发函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存在重大资金支出缺陷。东方网络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陆”)于2018年4月与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对桂林广陆6-12层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工程造价3,500.00万元,施工工期18个月,截止2019年末桂林广陆预付给桂林市首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进度款3,172.53万元。而施工进度和预付工程款不匹配,目前公司正在调查该事项。

  (2)公司原董事陈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林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立案,其涉嫌职务侵占或违规操纵安杰基金募集资金及涉嫌通过惠州骏宏操纵乾坤时代股权的行为。公司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资产进行了调整。截至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结果以公安侦查结果为准。

  (3)截至发函日,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具体情况见问题8的回复。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37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价异常波动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4、经向公司管理层、第一大股东询问,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立案调查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904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进展文件。具体信息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重大诉讼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对外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9),分别涉及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彭朋、韦越萍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对外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涉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案件具体信息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者结案,判决结果无法预计。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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