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编号:临2020-027号
债券代码:143572 债券简称:18南京0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4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4月16日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发行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8南京01”,代码为“143572”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8亿元,票面年利率为4.86%。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4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21年4月16日一起支付。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担保条款:本期债券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8南京01”的票面利率为4.86%,每手“18南京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

  (二)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南京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人:张璟

  联系电话:025-58519063

  邮政编码:210019

  (二)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叶倩、林玉珑、丁久芳、田硕

  联系电话:010-56683569;0551-65161650-8020

  邮政编码:23008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