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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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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0-011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0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经营工作的需要,同意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于四川长虹注册申报海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同意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并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四川长虹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四川长虹在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103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赵勇先生、李伟先生、杨军先生、邬江先生执行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已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临2019-042号、043号、045号、047号公告。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回避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0-012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0年4月7日在本公司商贸中心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悦纯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否决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同意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否决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2020-013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4月23日09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3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0年4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二)登记地点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方式登记,但应在出席会议时提交上述证明资料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法

  电话:(0816)2417987

  传真:(0816)2417949

  邮编:621000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0-014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2019年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6日披露的临2019-007号、008号、009号、029号公告。现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3.22%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此次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已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临2019-042号、043号、045号、047号公告。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4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赵勇先生、李伟先生、杨军先生、邬江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3年8月22日领取《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56H251070001),2013年8月2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0700076120682K)。财务公司注册资本:188794.175102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943,970,875.51元,各持有财务公司50%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服务原则

  (1)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财务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为四川长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四川长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3、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四川长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四川长虹提供担保;

  (5)对四川长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接受四川长虹的委托,办理四川长虹的票据池相关业务;

  (7)办理四川长虹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四川长虹的存款;

  (9)对四川长虹贷款及融资租赁;

  (10)办理四川长虹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11)办理四川长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12)对四川长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四川长虹与财务公司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四川长虹应协助财务公司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一日四川长虹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一日四川长虹在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103亿元。

  5、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定价原则

  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四川长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四川长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四川长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不高于第三方向四川长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四川长虹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四川长虹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资金安全。

  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四川长虹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四川长虹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四川长虹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财务公司在协议中保证四川长虹在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不会对四川长虹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审议程序

  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以3票赞成,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勇先生、李伟先生、杨军先生、邬江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已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临2019-042号、043号、045号、047号公告。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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