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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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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1
(0002)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04月07日2(0003)

  1 公告基本信息

  ■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项制定此模板,此模板主要适用于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如果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是分开披露的,则选取本模板中的相关披露项目即可。

  2送出日期指报告经复核、签发后,正式对外送出的日期,此处可理解为正式对外披露的日期;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临时公告应在事件发生后两日内编制并公告,并在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备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注:(2645)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819)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2820)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

  3.2 申购费率3

  (2842)4

  3如基金不存在申购费,则可不列表,直接声明"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本项下的表格由基金据实填列,例如,没有后端收费的基金,后端收费的相关表格可直接以"-"列示。

  4如下列费率表格不适用,可根据基金实际费率情况另外用文字描述。

  

  3.2.1 前端收费

  ■

  注5:(2685)募集期间投资人多次申购的,费用按每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2821)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282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6

  (2843)7

  5此处填列需说明的事项,如说明一天之内多笔申购的费率处理,又如,说明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等,前后端收费模式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填列。

  6如基金不存在赎回费,则可不列表,直接声明"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如果本表格对基金不适用,可在表格中以"-"填列,并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说明(如基金采用固定赎回费率等)。

  7如下列费率表格不适用,可根据基金实际费率情况另外用文字描述。

  

  ■

  注:(2699)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为75%。对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为50%。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为25%。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2823)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0179)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2824)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825)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28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283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办理赎回)

  7.2 场内销售机构

  (2835)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8

  8此处说明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净值公告或收益公告(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披露安排。

  9此处填写需要提示的重要信息或事项,例如,提示"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年××月××日《××××报》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2756)《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9

  (2646)9.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9.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9.3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9.4咨询方式:

  如您需更详细了解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计划变更为中金新锐集合计划相关事宜,可拨打管理人咨询电话或查询管理人网站。

  咨询电话:800-810-8802(固话用户免费) | (010)6505-0105(直线)

  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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