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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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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上接A24版)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向申港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0年4月9日(T-5日)12:00前在申港证券网下投资者备案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申港证券网下投资者备案平台(https://ipo.shgsec.com),完成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申港证券网下投资者备案平台,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核查材料上传。

  2、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4月9日(T-5日)12:00前)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申港证券网下投资者备案平台(https://ipo.shgsec.com)下载。

  (2)具体材料要求

  机构投资者:

  A《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盖章版)(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除外,但需自行审核对比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B《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盖章版)(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除外);

  C《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盖章版)(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除外);

  D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个人投资者:

  A《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签字版);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签字版)。

  3、提交步骤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2020年4月9日(T-5日)12:00前在申港证券网下投资者备案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4、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28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56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0年4月8日(T-6日)至询价日2020年4月10日(T-4日)(8:30-12:0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20639435、021-20639436。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要求提供《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的投资者;

  3、 未按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的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4月16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20年4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4月1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4月1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其他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到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20年4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限请见2020年4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业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二)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20年4月17日(T+1日)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20年4月17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20年4月20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划分为B类,将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

  (二)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并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10%股票向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三)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四)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五)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六)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股份舍去),产生的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4月20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0年4月20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4月2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0年4月20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2,222,000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4月2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0639435、021-20639436

  发行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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