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该案,尚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方请求法院判令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中安物流仓储(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中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中安物流仓储(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隆鑫机车”)继续履行与原告及其第三人广州中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二 、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受让方):中安物流仓储(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PF800
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7号202房
(注:中安物流仓储(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办理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杜毅”变更为“张雷”)
2、被告(转让方):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731176
注册地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工业园
(注:隆鑫机车于2020年3月16日办理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由“高勇”变更为“黎军”)
3、第三人(担保方):广州中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037XR
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7号202房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付出的律师费1,080,000元人民币;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诉讼事由
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被告以人民币2.75亿元的价格向原告转让被告全资子公司广州厚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物流”)100%股权。原告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2月26日前)支付全部2.75亿元股权转让款。
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下,原告委托第三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642.5万元和逾期违约金357.5万元,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与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在2020年3月5日(含当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75亿元,若原告在2020年3月5日前(含当日)未能向被告足额支付100%股权转让款2.75亿元,则被告有权立即解除原协议及本协议,原告同意将上述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其向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返还。
由于原告未能在2020年3月5日前足额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被告决定解除各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3月6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通知》的书面文件。
原告认为其未能按期支付价款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对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原告已依约做了负责任的处理,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告未能按期付款,应免除责任;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三 、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隆鑫机车尚未收到开庭传票。公司及隆鑫机车将会同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依法主张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