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菲4名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达胜热缩最终穿透至肖峰、马小丽、朱建新等3名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众核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深圳众合长盈投资基金”契约式基金)最终穿透至陈晓敏、黄志杰、肖海波、张磊、周良梁、谷远来,共计6名自然人;
剩余有限合伙人均为自然人,最终穿透至钟鸣、谭振兴、廖德生、刘斌、李德明、张宇田、李葆青、姜彤、陈勇、张辉军、王君、倪国华、魏建良、苏忠兴、陆惠岐、吴凤亚、丁建宏、魏兰、单永东、张定乐、陈林、徐红岩、马孟君、李瑞、范燕萍、潘剑峰、陈建青、张雪良、王建新、赵光国、吕燕、孙军、高健、俞江、侯志强、周长明、董俊凯、李霞娟、蒋琦、沈锋、吴翰、张文龙、朱云超、万勇军、吴洪彦,共计45名自然人。
(十一)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陈晓敏同时持有发展基金部分权益,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十)发展基金”。
(十二)刘斌
■
(十三)明亮
■
(十四)肖林
■
(十五)俞江
■
(十六)叶启捷
■
(十七)邢东剑
■
(十八)高健
■
(十九)陈晓敏
■
(二十)黄志杰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人/自然人:
(一)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与其它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关系如下:
■
(二)上海云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魏建良
■
(四)魏兰
■
(五)刘恒
■
(六)丁建宏
■
(七)单永东
■
(八)张定乐
■
(九)吴凤亚
■
(十)林海光
■
(十一)陆惠岐
■
(十二)苏忠兴
■
(十三)王珏
■
(十四)李德明
■
(十五)施卫国
■
(十六)刘永好
■
(十七)包秀杰
■
(十八)徐红岩
■
(十九)徐争鸣
■
(二十)陆燕
■
(二十一)王郑宏
■
(二十二)张宇田
■
(二十三)陈林
■
(二十四)方红兵
■
(二十五)严伟
■
(二十六)李龙勤
■
(二十七)苏州科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一)股权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资产关系
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法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运营。
(三)业务关系
企业之间经营上独立。
(四)人员关系
刘斌任科维机械的董事长及南通机械的董事长;马小丽任苏州资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君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达胜热缩材料的董事;陈晓敏任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26日,中广核核技术与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等44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发展基金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一: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等44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甲方二:发展基金
乙方:中广核核技术
2、一致行动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对象及重组完成后的直接股东,在参与大连国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根据乙方的意见,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等;
在大连国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依照适用之法律和大连国际之组织大纲与章程,对大连国际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及其委派的董事或控制的其他股东(如有)对大连国际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包括根据大连国际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组织大纲与章程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以及出具和签署任何与大连国际相关的法律文件,均应按照乙方的意见行使。
甲方根据乙方的意见而采取一致行动及行使表决权、签署文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应予以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同意,乙方在要求其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表决权、签署文件等行为时,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在需要甲方采取一致行动之行为前,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其相关事项的意见,甲方应完全按照乙方的意见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表决权、签署文件等。
甲方同意不就本协议项下其根据乙方的意见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表决权、签署文件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而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对其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3、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持续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的第三十六个月末,期满后除非有任何一方书面确认终止,否则本协议应自动无限制地延续有效。
4、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其他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十(10)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第二章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2015年11月26日,中广核核技术与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等44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发展基金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及其委派的董事或控制的其他股东(如有)对大连国际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包括根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组织大纲与章程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以及出具和签署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均应按照中广核核技术的意见行使。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持续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的第三十六个月末(2020年1月31日),期满后除非有任何一方书面确认终止,否则本协议应自动无限制地延续有效。
截止公告日,中广核核技术收到上海云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2020年1月16日)、包秀杰(2020年4月7日,下同)、施卫国、刘永好、李德明、张宇田、陆燕、徐争鸣、徐红岩、王郑宏、吴凤亚、魏建良、苏忠兴、单永东、陆惠岐、魏兰、刘恒、张定乐、丁建宏、林海光、王珏、苏州德尔福商贸有限公司、陈林、方红兵、李龙勤、严伟、苏州科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出的书面终止一致行动关系的函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规定,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信息披露人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中广核核技术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暂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如未来有减持需求,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预披露及后续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44,007,512股A股股票,约占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54%(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详见于2019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4,867,742股A股股票,约占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9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以上股东无司法冻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广核核技术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章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根据中广核核技术与陈晓敏、黄志杰、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秀杰、上海云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科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中广核俊尔原小股东”)签署的《资产重组之利润保障协议》、承诺函及相关合同约定,中广核俊尔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中广核俊尔原小股东应履行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返还分红款项的义务。因中广核俊尔原小股东未及时履行义务,中广核核技术已代中广核俊尔原小股东补偿了相应股份。中广核核技术据此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诉请中广核俊尔原小股东偿付中广核核技术代偿的股份,2019年12月31日,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晓敏、黄志杰、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秀杰、上海云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科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中广核核技术偿还已为其代偿的股份,分别为6,344,787股、1,042,994股、391,170股、217,338股、695,330股、457,454股,目前本裁决正在执行阶段。2020年3月11日中广核核技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仲裁,诉请中广核俊尔原小股东陈晓敏、黄志杰、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秀杰、上海云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科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中广核核技术偿还已为其代偿的股份,分别为13,459,909股、2,212,621股、829,832股、461,061股、1,475,080股、970,448股,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本报告书签署声明,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中广核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02号中广核大厦16层)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科维(南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上海日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南通南京大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南通海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苏达胜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苏州资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苏州君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深圳中广核一期核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刘斌:
明亮:
肖林:
俞江:
叶启捷:
高健:
邢东剑:
陈晓敏:
黄志杰:
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科维(南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上海日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南通南京大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南通海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苏达胜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苏州资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苏州君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深圳中广核一期核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刘斌:
明亮:
肖林:
俞江:
叶启捷:
高健:
邢东剑:
陈晓敏:
黄志杰: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科维(南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上海日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南通南京大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南通海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苏达胜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苏州资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苏州君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温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深圳中广核一期核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刘斌:
明亮:
肖林:
俞江:
叶启捷:
高健:
邢东剑:
陈晓敏:
黄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