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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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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现金管理金额: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合计5,000万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谷支行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合计15,000万元;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分别为10,000万元及50,000万元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共赢利率结构32398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

  ●现金管理期限:共赢利率结构32398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自2020.02.20-2020.03.30,共39天;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自2020.02.27-2020.03.30,共32天;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自2020.03.05-2020.03.31,共26天;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自2020.04.03-2020.09.24,共174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

  一、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的目的

  通过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 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流动资金。

  (三) 现金管理产品基本信息

  1、中信银行共赢利率结构32398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2、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

  3、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

  ■

  4、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

  ■

  (四) 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控制

  1、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情况,针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2、建立台账对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 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合同主要条款

  1、中信理财之共赢利率结构32398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2月20日购买5,000万元)

  ■

  2. 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2020年2月27日购买15,000万元)

  ■

  3、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3月5日购买10,000万元)

  ■

  4、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4月3日购买50,000万元)

  ■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投向

  1、本次在中信银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主要通过结构性利率掉期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2、本次在广发银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本金部分纳入广发银行资金统一运作管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拆借、回购等)的比例区间为20%~100%、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等金融资产的比例区间为0%~80%,收益部分投资于与美元兑港币的汇率水平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取决于美元兑港币的汇率在观察期内的表现。

  3、本次在杭州银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的本金部分投资于银行间或交易所流通的投资级以上的固定收益工具、存款等,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回购、拆借、存款、现金、同业借款等,获得持有期间收益。

  (三)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为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建立台账对结构性存款产品及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风险可控。

  三、 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受托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谷支行。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9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26)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属于已上市金融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上市金融机构,其情况如下:

  (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

  (三) 以上受托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 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受托人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四、 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 现金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当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购买短期现金管理类产品,不仅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更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合计为446,331.63万元,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共计8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合计的17.92%;本次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预计到期收益约为1,035.84万元,约占最近一期净利润的0.60%,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现金管理会计处理方式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公司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处理方式及依据将严格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处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与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

  五、 风险提示

  1、虽然公司选取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风险可控的、不同货币计价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资金存放和使用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六、 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独立董事就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6;《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1;《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8。

  七、 已到期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自2020年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至今,已到期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如下:

  ■

  八、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 :万元

  ■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6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5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于2019年7月8日诉神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二)两家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73民初1123号],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9)京73民初1123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1820937410.2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公司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ZL20182093741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汇顶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9)京73民初1123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73民初112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 关于诉讼事项的说明

  (2019)京73民初1123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案涉诉专利号为ZL201820937410.2,公司已于2020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该专利的相关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9)。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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