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17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约142,357,663.0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仲裁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的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兰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参加仲裁通知书》(兰仲字〈2020〉第19号)等文书。现将案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方:华龙证券

  被申请人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二)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方仲裁请求

  1.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共认缴出资2.1亿元设立杭州富阳正信如金投资合伙企业。根据补充协议,出资由2.1亿元变更为2.38亿元收购刚泰控股持有的广州优娜51%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刚泰控股应于2019年3月2日无条件收购申请人持有的1.4亿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收购价款及投资收益款。

  2.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收购价款141,907,663.01元,并承担违约金;(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费45万元;(3)承担其他连带清偿责任和仲裁各项费用。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仲裁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兰仲字〈2020〉第19号)《参加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18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天津迈沃思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迈沃思”)与刚泰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珠宝”)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14,357,063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天津迈沃思

  被告方:刚泰珠宝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6日,天津迈沃思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珠宝向天津迈沃思交付品级为Au99.99的黄金金条40,300克,若刚泰珠宝无法交付上述黄金金条的,应支付原告黄金金条同等价值现金13,290,940元(参照中国黄金Au99.99金砖500g、金砖100g薄片投资金条产品售价329.8元/克计算);2、刚泰珠宝向天津迈沃思支付代金券票面金额的现金227.443元。

  该案于2019年8月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刚泰珠宝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天津迈沃思交付黄金产品(Au99.99)40,300克,如刚泰珠宝不能交付的,则支付折价款13,290,940元;

  (二) 刚泰珠宝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天津迈沃思支付代金券票面金额227,44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10元,由被告刚泰珠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二: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838,680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执6712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扬联众

  被告方:刚泰控股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2月签订《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的相关服务。2019年5月,原告向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4,000元,以上共计1,242,000元。(2)判令刚泰控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案件前期进展

  2019年5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03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刚泰控股的银行存款1,2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8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82.8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8元,减半收取7,9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989元,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49元,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6)及2020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5执67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刚泰控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680元。

  诉讼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黄金”)、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租赁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9,505,547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归还黄金价款9,508,017.5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黄金价款之日止的逾期租赁费(以9,508,017.58元为基数,按6.75%/年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上海刚泰黄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6民初32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名下银行存款9,508,01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和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刚泰黄金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归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购买黄金价款9,467,219.60元;

  (二) 被告刚泰黄金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逾期租赁费38,327.84元;

  (三) 被告刚泰黄金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467,21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收的逾期租赁费;

  (四) 被告刚泰控股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刚泰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五) 被告刚泰集团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刚泰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六) 被告徐飞君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飞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七) 被告徐建刚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建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案件受理费78,35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执6712号《执行通知书》

  (2020)沪0106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1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 条第四项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暂停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决定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历次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进行了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7)。

  四、其他事项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7          证券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20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或有借款、担保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编制2019年度报告,为使报告更加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特披露本次提示性公告,旨在了解除2019年4月以来已披露的违规担保和借款事项之外,是否还存在未经决策机构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和借款事项。本次征集行为及统计结果,不代表公司对本次申报的或有借款、担保事项作出任何清偿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19年自查发现,存在未经公司有效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以及未经公司有效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的公司借款事项(具体见附件统计表及2019-029、2019-030、2019-045、2019-071、2019-091、 2019-110、2019-111、2019-130等公告)。

  公司为深入了解潜在风险,使定期报告准确反映或有借款和或有担保,请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向公司法务部申报登记,以便公司统计。

  现将借款、担保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前除附件统计表之外的申报人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借款或担保性质的协议或合同。

  注:附件统计表中已列示的借款、担保事项,无需再次进行申报。

  

  二、申报方式:现场申报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

  三、各申报人需要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为法人的,应提供与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该申报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原件等;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与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至少应包含代为提交本次申报文件及后续与本公司就申报事宜进行沟通联络等事宜,并确认被委托人的联系方式。

  2、借款/担保的证明文件:

  申报人以现场方式申报的,应提供申报借款/担保权所依据的全部借款及担保合同、协议、收据(收据、欠条)、发票、汇款或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原件在本公司对对应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申报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须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出具申报人盖章的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及将应本公司的要求随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3、通过电子邮件申报的申报人在发出电子邮件后,应立即将授权委托书及承诺函的原件寄给本公司。

  4、申报人提供的任何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否则,申报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申报时间

  1、现场方式申报时间: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电子邮件方式申报时间: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

  五、登记联系方式

  联系人:郝宇韬

  联系电话:58038000*8209

  电子邮箱:haoyutao@gangtaikonggu.com.cn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369号

  六、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若有其他相关情况及该事项的进展发生,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

  附件:

  一、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

  二、未经决策程序对外融资借款涉及诉讼,具体如下: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