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此次事项是确定年度担保的总体安排,《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方共同协商确定。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有助于帮助其减少融资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上述子公司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华创视讯、华睿科技、运营公司、华橙网络是公司与宁波华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华煜”,为公司核心员工创投持股合伙企业)共同投资组建,保安公司为运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华飞智能、小华科技、檀木科技、无锡锐频、华消科技、大华投资、机器人公司由公司和浙江华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投资”)及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华视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利泉及其配偶陈爱玲控制的法人,魏美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左鹏飞为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其他少数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大华存储由公司和宁波华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固”)、宁波华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淩”) 同投资组建,宁波华固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利泉及其配偶陈爱玲控制的法人,陈爱玲为宁波华淩的普通合伙人;汽车技术由公司和浙江零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跑科技”)、宁波华淩、宁波华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汽”)同投资组建,傅利泉、朱江明担任零跑科技董事,陈爱玲为宁波华汽普通合伙人;上述公司均属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上述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宁波华煜、华视投资、宁波华固、宁波华淩、零跑科技、宁波华汽、魏美钟、左鹏飞及其少数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向被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请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975,85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66.8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807,296.65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27.31%,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1.61%,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投资额度: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投资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品种。
4、投资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决策程序:该项投资的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正回购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逆回购方),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二、投资的收益、风险与内部控制措施
1、国债逆回购投资收益
由于国债逆回购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国债逆回购投资具有明显的收益性。
2、国债逆回购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相当于按照约定的利率,将资金出借给国债持有人(即融资方),对方将国债抵押给交易所,由交易所撮合成交,成交后公司不承担国债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收益在成交时即已确定,因此交易不存在市场风险。交易到期后系统将自动返还资金,如交易对方(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资金,结算公司会先垫付资金,然后通过罚款和处理质押国债等方式向融资方追诉,因此交易也不存在信用风险。综上所述,国债逆回购投资不存在资金损失风险。
3、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国债逆回购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财务部为国债逆回购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人为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审部为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是为了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国债逆回购交易共有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由于其具有周期短、安全性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入于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公司也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适时寻求良好的交易时机以及回购品种,保证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不被占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不超过10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具体如下:
一、投资概况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不超过10亿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为止,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其中任意时点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总额度。
3、投资方式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通常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的理财方式。
4、投资期限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理财阶段,择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单一产品最长投资期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5、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投资额度隶属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资金来源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三、实施方式
1、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方式。
2、公司每年初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求进行预估,并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应规章制度,将相应申请提交公司权属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在上述授权投资总额度内,购买任一一笔理财产品均需在购买之前经财务总监批准。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为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受托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内审部门对购买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立信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立信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2020年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 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16名、注册会计师2266名、从业人员总数9325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2019年,立信新增注册会计师414人,减少注册会计师387人。
3、业务规模
立信2018年度业务收入37.2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7.06亿元。2018年度立信为近1万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56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2018年底,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1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2017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2018年3次,2019年0次;2017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3次,2018年5次,2019年9次,2020年1-3月5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1)项目合伙人:钟建栋
■
(2)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俊慧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蔡畅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立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6,931,5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007,991,230股的1.2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9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实际可解锁共计36,931,56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亦就激励对象资格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鉴于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237名调整至3,14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293,200股调整为 98,865,800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12,174,900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部分于2018年11月30日过户登记至各激励对象名下。
7、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12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以及1名去世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4,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9、2019年9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10、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9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27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19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鉴于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89名调整至749名,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380,400股调整为10,413,500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2月3日过户登记至各激励对象名下。
13、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0年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37,1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427,100股,预留授予部分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15、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10,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787,600股,回购价格为8.1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23,000股,回购价格为8.75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6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3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日,该部分股票于2018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3月1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2901名激励对象的相关解锁事宜。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不存在差异。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单位:股
■
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为290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6,931,56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提请董事会审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01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36,931,56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9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36,931,56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9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36,931,56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对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大华股份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大华股份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3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10,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787,600股,回购价格为8.17元/股;预留授予部分23,000股,回购价格为8.75元/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亦就激励对象资格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鉴于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237名调整至3,14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293,200股调整为 98,865,800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12,174,900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部分于2018年11月30日过户登记至各激励对象名下。
7、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年12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以及1名去世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4,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9、2019年9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10、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9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27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19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鉴于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89名调整至749名,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380,400股调整为10,413,500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2月3日过户登记至各激励对象名下。
13、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0年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37,1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427,100股,预留授予部分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12.2.3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故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36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810,600股,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109,279,300股的1.66%,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3,007,991,230股的0.06%。
3、回购价格
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8.10条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17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75元/股。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14,805,942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98,865,800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2,898,756,130股增加至2,997,621,930股。
2019年3月4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44,200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997,621,930股调整为2,997,577,730股。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6日,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0,413,500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2,997,577,730股增加至3,007,991,230股。
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9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27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0年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37,1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资事项尚在办理中。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1,810,6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007,991,230股调整为3,001,465,5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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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前次回购注销及相关减资事项尚在办理中。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已离职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已离职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810,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大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2019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及2017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3、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0年4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10,6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原来的3,003,276,130股减少至3,001,465,530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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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37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9-027),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内容。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391,480股,占公司总股本3,007,991,230股的比例为0.4452%,最高成交价为17.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3,499,400.44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使用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未超过《回购股份报告书》规定的价格上限25.37元/股,目前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到拟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2亿元。公司回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6月13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38,155,18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15:00-17:00在全景网提供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举行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傅利泉先生、独立董事何超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吴坚先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魏美钟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已于2020年4月3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待时间
签到时间: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2:30-1:00。
会议时间: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00-2:30。
二、接待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公司会议室。
三、预约方式
参与活动的投资者,请填写以下回执并于5月8日下午17:00之前邮件反馈至公司证券投资部邮箱zqsw@dahuatech.com,并同时提供问题提纲,将需要了解的情况以及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公司证券投资部,以便接待登记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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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参与人员
董事长兼总裁傅利泉先生、执行总裁张兴明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吴坚先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魏美钟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五、注意事项
1、来访个人投资者请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2、保密承诺: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3、为提高接待效率,在接待日前,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形式向证券投资部提出所关心的问题,公司针对相对集中的问题形成答复意见。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