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4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着农村金融结算体系的逐渐完善以及公司采取多种措施严格规范与农户发生的交易,报告期内,公司现金结算比例逐年下降。2019年度,公司销售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2%,采购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0.004%。但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及个别个体经商户、农户习惯于使用现金结算,公司仍然存在现金交易不能完全杜绝的风险。

  9、代养户保证金机制不能覆盖违约损失的风险

  代养模式主要的风险在于代养户的道德风险,公司通过严格筛选合作代养户、签订代养合同、收取押金、保价体系设置等,以及通过技术员定期巡查、养殖日志检查等一系列内控环节,对代养活禽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防范代养户违约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代养户合作稳定,仅出现两起代养户因违约而退户的情况。但由于公司目前保证金收取标准最高为7元/只,向代养户收取的保证金可能不能完全覆盖代养户违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公司代养户出现大规模违约,公司仍将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养殖场(基地)土地租赁可能产生的风险

  1、政策、法律及出租方违约风险

  公司自有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现主要通过农村土地的承包或租赁取得,该等承包或租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农户的同意,但仍然存在以下风险:(1)政策风险:近年来国家宏观政策稳定,国内经济持续发展,土地供求矛盾大,畜牧业是一个需要大量土地投入的行业,国家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给予了土地政策扶持。但未来若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变化,将影响公司进一步承包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基地),进而影响公司养殖规模的扩张;(2)法律风险:公司在承包或租赁过程中若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有关合同并履行必要法律程序,或签订的协议未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等,将导致法律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3)出租方违约的风险:随着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周边土地用途的改变,存在出租方违约的风险。虽然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权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在过往的土地承包或租赁中未出现过出租方违约的现象,但一旦出租方违约,而公司又未能及时重新选择经营场所,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租赁的部分集体土地未能办理证照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下属的种鸡一场、种鸡三场和种鸡四场的土地为公司从承包方处流转而来,承包方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一定的瑕疵。虽然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已取得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的确认意见,同意承包方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公司,确认了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公司的事实,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担损失或责任的《承诺函》,但公司仍存在因该等瑕疵而受到处罚或追偿的风险。

  (四)税收政策风险及政府补助风险

  公司所属畜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方面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司从事家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照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1,368.25万元、2,669.65万元和5,496.7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2.78%、23.16%和23.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司经营的禽类养殖业务、禽类屠宰及销售业务和饲料销售业务在生产经营期限内免征增值税。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取得政府补助1,581.70万元、733.92万元和999.21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6.33%、6.37%和4.36%。

  上述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规模影响较大。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享有的有关减免税优惠尚无取消时间,未来国家仍有出台有关规定明确优惠执行期限或取消税收优惠的可能,若未来国家对从事家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无法取得政府补助,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影响。

  (五)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负债总额49,958.70万元,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37.50%。其中,短期借款5,700.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为17.04%。由于短期借款持有期限较短,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还款压力。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4、1.17和1.68,速动比率分别为0.58、0.74和1.13,相对偏低。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主要是公司所处的畜禽养殖行业特点所决定的,公司生产所需种鸡在非流动性资产项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公司作为畜禽养殖企业需要大量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从而导致流动资产在资产中占比较低,相应降低了公司的流动比率;公司的主要产品活禽在存货项下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核算,同时公司饲料采用自行生产的方式,导致存货余额较大,相应降低了公司的速动比率。尽管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周转期较短,周转率较高,其良好的流动性有助于改善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但公司如果出现因资金短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定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在生产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六)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规模持续稳步发展,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管理体系。公司目前业务环节覆盖禽类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冰鲜禽肉销售,尽管较长的产业链有效增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禽类疫病防控能力,但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养殖规模的扩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冰鲜禽肉销售区域进一步扩大,公司人员规模和合作代养户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在实施战略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合作代养户管理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提升管理能力,将导致公司管理体系不能完全适应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人员数量的迅速上升及合作代养户规模的不断增长,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产品质量控制造成不利影响。

  迄今为止,喻自文先生、邢卫民先生未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且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文件中对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具体的约束和限制。但是,喻自文先生、邢卫民先生未来仍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选举董事、行使投票权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进行控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同时,喻自文先生和邢卫民先生二人并无亲属关系,二人基于共同的企业发展理念和合作协议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如果二人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1,250万羽黄羽肉鸡养殖规模、1,200万羽黄羽肉鸡屠宰加工能力,各产业链环节产能实现有效匹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均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项目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导致销售不能完全消化新增产能,也将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喻自文持有公司2,300万股股份,公司股东邢卫民持有公司2,300万股股份,二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32%。自公司成立起,喻自文、邢卫民持股比例一直相同,二人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二人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在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以及关于董事、非职工监事提名权时相互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迄今为止,喻自文先生、邢卫民先生未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且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文件中对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具体的约束和限制。但是,喻自文先生、邢卫民先生未来仍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选举董事、行使投票权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进行控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同时,喻自文先生和邢卫民先生二人并无亲属关系,二人基于共同的企业发展理念和合作协议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如果二人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九)自然灾害的风险

  公司的养殖场主要位于湖南地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出现过因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遭受损失的情形。如果未来养殖场所在区域发生水灾、地震、冰雪灾害等各种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则可能造成饲料价格因农作物受灾减产上涨、养殖场建筑设施损坏及畜禽死亡等情况,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最终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环保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养殖场存在排污许可证到期无法续期或者无法办理的情况,主要系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告期内未开通“畜禽养殖行业”湖南区域的网上申报业务所致。并且,公司均已取得养殖场所在地环保部门开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根据规定,公司及下属养殖场属于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目前公司正在办理填报登记。

  此外,由于目前国家环保政策趋严,国家相关部门对禽类养殖企业环保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公司种鸡二场由于被划入禁养区已被关停。虽然公司对于被划入禁养区关停的养殖场会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仍可能导致公司养殖业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业绩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5,415.51万元、151,411.83万元和187,786.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574.86万元、11,011.72万元和22,753.66万元。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呈增长趋势,但各期增长速度存在波动。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黄羽肉鸡行业较为景气,公司业绩大幅增长。但行业景气也会导致新的养殖户进入,短期内产能增加,如果未来非洲猪瘟疫情影响消退,公司短期内产品价格也可能大幅波动甚至下滑,同时,公司仍面临禽类发生疫病的风险等其他风险;因此,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发生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本公司的重大合同除特别说明外,是指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合同,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具体合同如下:

  1、销售、采购合同

  (1)销售合同

  1)冰鲜禽肉产品超市购销合同

  公司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冰鲜禽肉产品超市购销合同为框架协议,无具体合同金额。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冰鲜禽肉产品超市购销合同如下:

  ■

  2)活禽销售合同

  公司活禽产品客户主要为自然人,该等客户主要来自于畜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一般没有正规的合同约束,主要是靠供求关系约束双方的长久合作。若能保证商品鸡的品质和数量的要求,即可维系相互之间的长远合作关系,价格随行就市。每天的价格受区域内供求关系影响,区域内养殖量供大于求,价格自然下降;供小于求价格自然上升。公司和一般自然人客户的议价实际是适时的供求关系的一种体现。

  同时,公司为了促进部分销售市场的稳定,扩大活禽销量,公司与部分区域活禽产品客户签订《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协议书》,对销售产品、价格、付款方式、销售优惠政策、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正在执行的产品购销协议如下:

  ■

  (2)采购合同

  公司采购饲料原料的每笔采购合同执行期较短(一般一个月至三个月左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尚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金额较小,均不构成重大合同。

  除饲料原料采购合同之外,2020年1月12日,浏阳农牧与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签署了框架式饲料购销合同,每次采购数量以双方商定的具体订单为准,双方约定价格以湘佳牧业每月自产饲料的实际成本价加3元/包的运费结算,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代养合同

  公司采用农户代养与自养相结合的饲养方式。公司与农户之间签订代养合同,每批次代养均分别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

  3、融资相关合同

  (1)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正在履行的融资相关合同如下:

  ■

  ■

  (2)抵押合同

  ■

  (3)质押合同

  ■

  (4)保证合同

  ■

  4、其他合同

  (1)2016年11月5日,公司与石门县新铺乡岳家棚村民委员会、石门县金竹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甲方)签署《家禽养殖基地托管养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石门县新铺乡岳家棚村的已建标准化家禽养殖基地(鸡舍4栋)及配套设施委托公司管理,由公司进行家禽养殖,甲方养殖基地及配套建设资金412.5万元,由政府扶贫项目资金、村委会自筹资金、村民出资方式筹措,托管养殖期间,公司按照养殖投资总额以年收益8%的标准给合作社支付养殖收益。

  (2)2016年7月、2017年7月,公司分别与26个村委会签署了《家禽养殖帮扶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出资新建扶贫标准化家禽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村委会将申请的扶贫资金投入到公司新建的扶贫家禽养殖标准化养殖基地获得养殖扶贫帮扶收益,村委会不享有养殖基地的份额,帮扶期限内,村委会不得中途撤回资金,帮扶期限五年,帮扶期间公司按村委会投入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给村委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共收到26个村及石门县扶贫办的扶贫资金1,833.00万元。

  (3)2017年10月24日,公司与清泥溪村村委会签订了《家禽养殖帮扶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出资新建扶贫标准化家禽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村委会将申请的扶贫资金投入到公司家禽养殖产业链获得养殖扶贫帮扶收益,村委会不享有养殖产业链的份额,帮扶期限内,村委会不得中途撤回资金,帮扶期限三年,帮扶期间公司按实际投入的资金以年收益8%的标准支付扶贫帮扶养殖收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收到清泥溪村的扶贫资金33.00万元。

  (4)2018年2月27日,公司与刘家峪村村委会签订了《家禽养殖帮扶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出资新建扶贫标准化家禽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村委会将申请的扶贫资金投入到公司家禽养殖产业链获得养殖扶贫帮扶收益,村委会不享有养殖产业链的份额,帮扶期限内,村委会不得中途撤回资金,帮扶期限三年,帮扶期间公司按实际投入的资金以年收益8%的标准支付扶贫帮扶养殖收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收到刘家峪村的扶贫资金30.00万元。

  (5)2019年5月1日,公司与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签署《鸭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委托其屠宰加工白条鸭、分割品及副产品鸭胗,屠宰加工所需活鸭由公司委托乙方养殖,双方另行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乙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收购活鸭为公司加工,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6)2018年8月1日,公司与石门县太平镇犀牛坪村民委员会签署《犀牛坪村育雏基地接管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于2018年8月1日将育雏基地移交给公司接管,由公司整合资金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育雏设备款、对育雏基地进行经营管理。育雏基地名称变更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犀牛坪育雏基地。育雏基地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育雏设施及配套等资产所有权归属公司。

  (7)2018年12月20日,公司与壶瓶山镇管山村村民委员会就养殖基地接管事宜签订《管山村标准养鸡场项目正式接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村委会于2017年8月10日将建设工程移交给公司接管,公司整合村级扶贫资金进行建设、养殖经营,贫困村按帮扶合同取得帮扶收益,养殖基地所有权属公司。

  同时,公司与壶瓶山镇管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夹山镇杨坪养殖基地帮扶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全面接管杨坪养殖基地的建设并开展养殖经营,村委会不参与养殖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公司按村委会出资额110万元给乙方计算帮扶收益,双方确定年帮扶收益标准为7%。

  (8)2019年9月17日,公司(甲方)与乙方(泰安金泉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泉道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涛)及丙方(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人民政府、山东省新泰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收购乙方与禽类屠宰加工、饲料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作价为4,000万元,丙方协助促成各方合作。

  (9)2019年8月23日,公司与广州市湖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笼养成套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在临澧县修梅镇观音洞村建设万伏种鸡场,购买乙方层叠式行车喂料种鸡饲养设备及安装服务,包括8栋鸡舍的笼架系统、喂料系统、送粪系统、通风系统、保温系统等设备,合计总价款1,505万元。

  (二)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的诉讼如下:

  1、与湖南家润多的诉讼

  2019年3月5日,发行人以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1日更名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家润多”)拖欠货款、逾期拒支付为由,将其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5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1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家润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湘佳牧业货款1,380,962.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0,962.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湖南家润多负担。2019年5月10日,一审被告湖南家润多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民终7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已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与新康牧业、均益养殖的诉讼

  2019年9月1日,公司以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牧业”)、溆浦均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益养殖”)拖欠饲料货款、逾期拒支付为由,将其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26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新康牧业、均益养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湘佳牧业货款本金1,035,759.14元、利息19,030元,合计1,054,789.14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以1,0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2019年11月20日,新康牧业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湘0726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后公司与新康牧业、均益生态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和解协议》。新康牧业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2月27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民终2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新康牧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7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26执40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湘佳牧业执行申请,决定立案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案已执行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自文

  住所: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

  联系电话:0736-5223898

  传真:0736-5223888

  联系人:何业春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776

  传真: 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曹文轩、曹冬

  项目协办人:杜慧敏

  其他项目人员:刘娜、邹林哲、黄高侃、卢星宇、贺骏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联系电话:0731-82953777

  传真:0731-82953779

  经办律师:邹棒、赵国权

  (四)发行人会计师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曹国强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金鼎广场西楼6-10F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源源、唐世娟

  (五)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劲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B座15层-15B

  联系电话:010-62143639

  传真:010-62156158

  经办评估师:邓文、陈迈群

  (六)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3164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银行名称:【】

  户名: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二、公司与有关中介机构及人员关系的说明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将存放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备投资者查阅:

  (一)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六)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发行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三、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

  发行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

  电话:0736-5223898

  联系人:何业春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电话:010-85127776

  联系人:曹文轩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日

  (上接A21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