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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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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1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51,966,993.14元;另有两名原告撤诉,撤诉金额为352,962.6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3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4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涂国身;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涂国身、梅惠民、杨建平、林美芹;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华商律所、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涂国身;14名原告起诉公司;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涂国身;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1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1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2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涂国身;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梅惠民、周侠、吴巧民;1名原告起诉公司、银信评估、梅惠民、黄峰、邱忠成;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常清;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762,821.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被告十一:周侠

  被告十二:吴巧民

  被告十三:涂国身

  被告十四:梅惠民

  被告十五:杨建平

  被告十六:林美芹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533,047.4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24,558.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华商律所

  被告八:涂国身

  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

  被告十四:常清

  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5,214.5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2,376,747.0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75,120.3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732,321.6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564,620.3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111,106.9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周侠

  被告十一:吴巧民

  被告十二: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434,029.2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0,151.7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梅惠民

  被告十一:周侠

  被告十二: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3,728.2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银信评估

  被告三:梅惠民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83,555.7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涂国身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53,47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56,491.9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801例(新增两名原告撤诉,撤诉金额为352,962.66 元),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77,359,874.71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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