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一审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36,391,19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告所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公告了《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号),披露了公司涉及的18宗案件情况,详细内容见公告。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民初754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相关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二: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
第三人:嘉兴百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本情况和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的《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号)。
3、裁定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影响
本公告所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