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9号)。2019年11月22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及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3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实施工作。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臻宇、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魏敏钗、陈天虹及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均作出以下承诺:本公司/本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股票,自威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转让。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有其他规定,本公司/本人亦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