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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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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1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12名董事发出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七届四十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12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2名。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对郝占标先生的职务进行调整。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郝占标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同时郝占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同意聘任杨永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上人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表决票及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1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七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对郝占标先生的职务进行调整。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郝占标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同时郝占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同意聘任杨永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上人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认真对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郝占标先生和杨永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郝占标先生和杨永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务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简历

  郝占标,男,197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财务科科长、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桐柏安棚碱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郝占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40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60万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杨永清,男,196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伊化集团总公司财审部副经理、经理,内蒙古蒙西联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永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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