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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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住所:21ST FLOOR 238 DES VOEUX ROAD CENTRAL 香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港币
注册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主营业务:清洁类家用电器的研发、进出口业务,以及股权投资。
2、深圳尚科宁家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0.000000万人民币
注册日期:2018年03月26日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4G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电子软硬件的研发设计、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上述产品的上门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
(二)关联关系
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深圳尚科宁家科技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王旭宁先生控制的企业,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杭州九阳向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销售商品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尚科宁家(中国)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尚科宁家(中国)向深圳尚科宁家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基于双方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公司认为上述关联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定价原则和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品销售协议
甲方: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乙方: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承诺与保证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并依本合同之条款全面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产品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活动应符合产品销售国或销售区域(指有关进口国及其他区域,下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产品质量、产品认证等要求。
第三条数量与订单
甲方自合同签订且样品确认合格后,委托乙方开始生产。产品的具体数量由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确定。
第四条成交金额
预计2020年成交金额预计折合人民币不超过50,000万元。
第五条结算方式
以美元支付每笔采购订单的价款,支付方式包括承兑、电汇等形式。
第六条协议期限
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二)采购经销协议
甲方:尚科宁家(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尚科宁家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经营范围
本协议界定甲方为乙方在中国范围内经销产品的独家且唯一的经销商,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推广并销售经销产品。
第二条成交金额
预计2020年成交金额预计不超过25,000万元。
第三条结算方式
以人民币支付每笔采购订单的价款,支付方式包括承兑、电汇等形式。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双方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有助于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业绩增长。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上述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
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为促进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尚科宁家(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科宁家)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拟与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按照持股比例对尚科宁家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2,55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后,尚科宁家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为1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仍为51%,尚科宁家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宁控制的企业,且王旭宁及公司副董事长韩润担任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董事,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宁宁担任尚科宁家的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旭宁、杨宁宁、韩润进行了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额度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2、住所:Unit 606,6th Floor Alliance Building 133 Connaught Road Central 香港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港币
5、注册日期:2017年11月17日
6、主营业务:清洁类家用电器的设计开发、咨询服务、生产、零售、网络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以及股权投资。
7、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2019年度,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实现营业收入895,327,449.24美元,利润总额14,668,271.21美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34,641,772.12美元,净资产11,035,160.81美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尚科宁家(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服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家用电器上门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0UQD4A
5、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6、注册资本:5,000万元
7、实收资本:5,000万元
8、设立时间:2018年2月11日
9、股东情况:公司持股51%,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持股49%。
10、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9年度,尚科宁家营业收入107,499,093.95元,利润总额-43,043,302.2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65,080,480.30元,净资产-22,020,431.50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1、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公司拟与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共同向尚科宁家恩进行增资5,000万元,增资金额均计入尚科宁家注册资本,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550万元。增资完成后,尚科宁家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公司和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持有尚科宁家股权比例均不发生变化。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 乙方: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3、 丙方:尚科宁家(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4、 增资目的:用于补充丙方经营所需资金及业务发展。
5、 增资方式和金额:经协商一致,本次甲乙双方拟以现金方式按目前持股比例向丙方合计增资人民币伍仟万元整(RMB 5,000万元)。其中:甲方增资额为人民币2,550万元;乙方增资额为人民币2,45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对丙方的持股比例不变。
6、 违约责任: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需按相关约定进行增资,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中一方放弃增资或因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经各方协商可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7、 生效条件:经各方签署并经各方机关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适应公司业务拓展和发展需要,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尚科宁家进行增资,可以有效扩大尚科宁家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和经济效益。
本次交易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也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SharkNinj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发生关联交易704.05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查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公平、有效,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尚科宁家进行增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我们同意公司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尚科宁家增资事项。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9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厉慧城、王顺、刘爽、伍淑峰、齐清涛、成科、曹磊、孙亮、贾兴利、王剑、苗苗、李红太共1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3,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鉴于厉慧城、王顺、刘爽、伍淑峰、齐清涛、成科、曹磊、孙亮、贾兴利、王剑、苗苗、李红太共12名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三款“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上述1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3,000股。
(二)回购价格
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的,则回购价格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本次拟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1元/股。2019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每10股派8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及2019年10月公司实施了2019年半年度每10股派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调整办法,本次回购价格为-0.3元/股,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42,900?元,即上述已离职对象应向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共计42,900元。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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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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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回购后股权结构情况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后为准。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及回购价格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事项。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厉慧城等12名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目前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3,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0.3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股份。
八、律师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及其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的通知和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9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1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阳)于 2020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2018年5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3、2018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人数191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0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取消该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并将其限制性股票额度共计7万股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首次授予人数由191人调整为188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11月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授予人数14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蔡德平等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000股,首次授予人数由188人调整为179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年4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9人,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9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22%。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19年8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9,000股,首次授予人数由179人调整为176人,预留授予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年9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1、2020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剔除1名已离职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9,9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17%。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授予股票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至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授予日起12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同时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规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和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12月7日,预留授予完成日为2019年1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于2019年12月7日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月22日届至。
2、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的“销售额”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12人(已剔除因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股份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9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7%。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各激励对象在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总数的比例为50%。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12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均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2019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12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共89,98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前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至,《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已就办理公司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已经履行了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2018年5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3、2018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人数191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0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取消该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并将其限制性股票额度共计7万股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首次授予人数由191人调整为188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11月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授予人数14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蔡德平等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000股,首次授予人数由188人调整为179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年4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9人,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9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22%。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19年8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9,000股,首次授予人数由179人调整为176人,预留授予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年9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1、2020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剔除1名已离职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9,9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17%。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目的
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按下了“暂停键”,在此次突发情况下,公司作为国内小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也受到了较大影响。虽然公司已在第一时间调整了销售策略,并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但是公司预计突发疫情以及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仍将对短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面对上述不利因素,考虑到目前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采取各类应对措施,将本次突发疫情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且在特殊时期更需要鼓励团队士气、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为年度发展目标而继续努力;应当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为公司、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公司决定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后一个解除限售期(即2020年)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三、本次调整的内容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第二节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如下:
调整前:
本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调整后:
本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激励计划文件,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经济形势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能够更好地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激励文件,是根据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和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调整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考核指标。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激励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已经就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调整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5月8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旭宁先生、姜广勇先生、杨宁宁女士、韩润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韩世远先生、刘红霞女士、邬爱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红霞女士、邬爱其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刘红霞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候选人韩世远先生出具了《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承诺将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在此,公司董事会对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5月8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朱宏韬先生、朱泽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本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审查同意,经2020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现聘任赵小杰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附:赵小杰简历
赵小杰先生,生于1979年9月,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山东大学,自2006年12月起一直就职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法务部经理、法务内审部经理、企业维权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监。
截至目前,赵小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韩世远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被提名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被提名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三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红霞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被提名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三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邬爱其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被提名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三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新财务报表格式
(1)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2019]16号),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2019年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列报,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列报;增加对仅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报表项目的调整要求;补充“研发费用”核算范围,明确“研发费用”项目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删除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2019年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除上述“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的拆分外,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等行项目。对于上述报表格式变更中简单合并与拆分的财务报表项目,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相应调整。
2、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
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第五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表决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崔建华(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其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计算。经核实,上述职工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1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崔建华简历:
崔建华先生,生于1966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兼任杭州九阳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碧克仑(北京)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旗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崔建华先生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0.59%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9年
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9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王旭宁先生,总经理杨宁宁女士,财务总监裘剑调先生,独立董事刘红霞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