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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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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等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先生、楼城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小咪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楼国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楼国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除有明确限定外,楼国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股东承诺

  作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楼国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承诺

  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楼静静、楼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楼国君的配偶王红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楼国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楼国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除有明确限定外,楼国君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配偶承诺

  直接并通过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建军、王永如、曹利素、郑敦敦、丁星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杨建军的配偶胡亚红、曹利素的配偶朱晓峰、丁星驰的配偶张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配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5个连续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5个连续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陆小咪、楼城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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