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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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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6亿阳03”)、第三期(即“16亿阳04”)、第四期(即“16亿阳05”)的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此前就亿阳集团发行的债券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018-46)。

  近日,中山证券分别收到北京高院关于上述16亿阳03案、16亿阳04案和16亿阳05案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亿阳集团已构成对上述债券的违约,中山证券请求亿阳集团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财产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予以支持。

  一、判决结果

  (一)16亿阳03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0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755,000,000元、计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债券利息37,821,305.56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792,821,30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亿阳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的时间)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803,306.33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058,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二)16亿阳04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7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1,210,000,000元、计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85,910,000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1,295,9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1,310,171.49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6,592,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三)16亿阳05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6号],北京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326,000,000元、计至2018年5月11日止的债券利息19,609,805.56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债券逾期利息以345,609,80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5%,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

  2.确认被告亿阳集团应偿还原告中山证券财产保全保险费347,586.55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79,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判决生效。上述诉讼均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上述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前已由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0号]

  2.《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7号]

  3.《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6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2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和董事长朱凤廉女士有关办理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非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未来半年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6,52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4.54%,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28%,对应融资余额3.80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5,82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5.28%,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66%,对应融资余额13.40亿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5.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名称: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东深二路66号天安数码城

  (4)主要办公地点: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5)法定代表人:杨梅英

  (6)注册资本:80,000万

  (7)经营范围: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9)截止目前,新世纪公司各类借款总余额26.35亿元,未来半年内需偿付上述债务金额5.50亿元,未来一年内需偿付上述债务金额12.40亿元。其中,已发行债券余额14.00亿元,未来一年内需偿付的债券金额不超过5.00亿元。新世纪公司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0)新世纪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新世纪公司资产充足、资信良好、融资渠道畅通,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偿债风险。

  6.杨志茂先生基本情况

  (1)姓名:杨志茂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5)任职:现任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6)控制的核心企业或资产:新世纪公司

  7.朱凤廉女士基本情况

  (1)姓名:朱凤廉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5)任职: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6)控制的核心企业或资产:新世纪公司

  8.本次股份质押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资金周转),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

  9.本次股份质押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将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等措施化解风险。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0.新世纪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0年3月5日,新世纪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新世纪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元财务资助,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3)、《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9)。新世纪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新世纪公司和朱凤廉女士上述质押股份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世纪公司和朱凤廉女士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相关的股份质押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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