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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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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25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00.00万元(未考虑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7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114),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

  被告一:华仪集团

  被告二:华仪电气

  被告三: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

  被告四:陈道荣

  被告五:赵爱娥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8,000万元、8,800万元、8,00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同日,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一因资金紧张,未能如期偿还。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原借款展期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同意为该笔展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展期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被告一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华仪集团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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