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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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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专利等)。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次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湘电风能100%的股权,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评估值最终以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结果为准)。

  4、交易标的经营状况

  湘电风能主要从事大型风力发电装备制造、安装、维护以及作为风电整体解决方案系统提供商。公司目前已具备2MW、2.X MW、3.X MW、4MW、5MW、6MW、8MW等系列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及批量化制造能力,可充分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下不同风区等级的风电场运行要求。截至2019年底,湘电风能累计装机5800多台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达10.52GW,全国排名第九,2019年新增装机容量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3%。

  ■

  湘电风能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集成的定点厂家,国家863确定的兆瓦级风电产业化基地,国家科技部兆瓦级风电重大科技支撑计划承制单位,国家认定高科技(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型高新技术企业,国家863计划和“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大型风力发电机组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和关键技术研制基地,连年承担多个风电领域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公司主要产品——兆瓦级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具有系统可靠、转动部件少、无齿轮箱、运转噪声小、风能利用效率高、上网电源质量好及维护成本低等明显优势,代表了世界风电技术的发展趋势。

  湘电风能的产品主要在国内市场销售,少量产品销往国际市场;销售模式为自主营销为主、代理销售为辅。湘电风能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的主要部件包括叶片、轮毂、变流器、控制系统、机舱、主轴承、发电机等,其中发电机由母公司湘电股份自主生产,其他部件向市场采购。由于公司只负责装配,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无环境污染风险。

  5、交易标的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是湘电风能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账面资产总额674,557.77万元,负债总额594,372.72万元,股东权益80,185.05万元;与本次委托人委托评估对象所涉及评估范围一致。

  依据经评估机构核实后的湘电风能提供的评估范围清单,具体如下表:

  评估范围简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此次评估的资产主要为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流动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81,797.97万元,应收票据:12,842.25万元,应收账款:248,916.92万元,预付账款:17,200.34万元,其他应收款:876.17万元,存货:87,611.79万元,其他流动资产13,626.22万元;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1,080.00万元,全部为对景泰新能寺滩风电有限公司的出资;长期应收款:账面原值为154,103.60 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310.51万元,账面净值为148,793.09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9,047.86万元,为对湘电风能(内蒙古)有限公司、XEMC DARWIND B.V.(湘电达尔文)及邵东兴能风电有限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湘电风能(福建)有限公司的投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等;在建工程为轮毂螺栓预紧机器人系统、风电场智能化远程监控中心及基于光纤监测的叶片振动与载荷测试设备等系统,尚未完工验收;2MW以上90米叶轮风机项目,于评估基准日风机设备已运抵现场,尚未开始安装;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原始入账价值为1,473.90万元,摊余价值为1,120.16万元;其他无形资产又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外购软件,原始入账价值1,135.50万元,账面价值457.77万元;第二类为相电风能外购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原始入账价值13,157.38万元,账面价值6,507.93万元;第三类为湘电风能申报的账外自行研发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其中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38项、实用新型专利78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还有已受理专利申请41项(剔除已驳回、逾期视撤失效的),软件著作权共12项。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如下:已授权专利

  ■

  已受理专利申请

  ■

  软件著作权

  ■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6、交易标的对外投资情况

  湘电风能对外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

  (1)被投资单位之一:湘电风能(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9280315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漳浦县前亭镇梅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岳智

  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6日

  营业期限:2007年12月26日至2057年12月25日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系统、风力发电机及零部件的开发、制造、销售及服务;风电核心技术的引进应用。

  (2)被投资单位之二:湘电达尔文有限公司

  Statutory name:XEMC Darwind B.V.

  CCI number商会号码:24468790

  Legal form类型:BeslotenVennootschap (comparable with Privat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

  Visiting address注册地址:Franciscusweg 219,1216SE Hilversum

  Franciscusweg号码:219-f 邮编:1216 SE 城市: Hilversum 国家:荷兰

  Board members董事会成员: Chen,Yuezhi陈岳智/ Tan, Wenli谭文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授权代表人:Zhou,Zhou周舟

  Issued capital注册资本: EUR 18,000.00壹万捌仟欧元整

  Paid-up capital实收资本: EUR 18,000.00壹万捌仟欧元整

  Date of incorporation成立日期: 14-08-2009  2009年08月14日

  SBI-code经营范围: 7112 - Engineers and other technical design and consultancy工程师和其他技术设计和咨询。

  湘电达尔文有限公司目前为纯研发企业。

  (3)被投资单位之三:湘电风能(内蒙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3699459076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李应安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1日

  营业期限:2010年01月11日至2060年01月10日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系统、风力发电机及零部件的进口、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保养,风电场的建设、经营、风电系统服务及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出口;机电制品和橡胶制品的进出口;风机的安装、拆除工程施工,风机吊装工程施工;风力发电机备品备件销售、技术改造升级施工服务等。

  (4)被投资单位之四:新化新能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M7N6A5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唐家岭社区梦梅街

  法定代表人:杜汉军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7日

  营业期限:2017年10月27日日至2042年10月26日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的开发、建设及运营。

  (5)被投资单位之五:湘电风能(来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MA5N895G8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东区莆田路与新科路交汇处西南面

  法定代表人:李应安

  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6月13日

  营业期限:2018年06月13日至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系统、风力发电机及零部件的进口、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保养;风电场的建设、经营;风电系统服务及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出口;机电制品和橡胶制品的进出口;能源技术咨询服务;电气机械检测服务。

  (6)被投资单位之六:邵东兴能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M7EBF3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白沙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杜汉军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2017年10月25日至2042年10月24日

  经营范围:风电场开发、建设以及运营。

  (7)被投资单位之七:湘电风能(舟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G469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经济开发区徐福大道988号613室(岱西区块)

  法定代表人:李应安

  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贰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6月14日

  营业期限:2018年06月14日至长期。

  (8)被投资单位之八:景泰新能寺滩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067208228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牛俊峰

  注册资本:柒仟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4月23日

  营业期限:2013年4月23日至2033年4月22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生产的上网销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电力设备的配套、监造、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物资供应、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交易标的主要资产状况

  湘电风能在湘潭市德国工业园购买113.83亩土地建设了生产装配基地,厂房面积23,158.02平方米,2007年12月正式投产,具备年产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1000台套的能力;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前亭镇梅亭工业园建设有生产厂房,2009年7月正式投产,具备年产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500台套的能力;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解放街建设有生产厂房,2013年3月正式投产,具备年产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组300台/套的生产能力。但受市场变化影响,福建风能及内蒙古风能项目均于2013年开始停产。

  湘电风能已经在广西来宾市、浙江舟山市及湖南邵东市、新化市注册了子公司,原拟在当地投资设立生产基地,但因风电资源及订单等多重问题,目前项目均已暂停。

  湘电风能的核心资产为所拥有的直驱型单支撑内转子外定子高效高防护等级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及相关风电领域核心技术。

  8、交易标的税收政策

  (1)湘电风能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

  注1:根据《欧洲增值税法令》,XEMC DARWIND B.V.(“湘电达尔文”),荷兰对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一般增值税税率为 2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从其所收取的增值税中扣除。

  ■

  (2)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9月5日,湘电风能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通过,取得编号为GR201743000583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2017至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报告日,湘电风能已在筹备高新证书复审事宜,尚未获取新的证书。

  9、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1)2018年5月21日,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就其与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通东泰接受 197 套叶片的退货及退还相应货款347,140,000元,并赔偿损失 163,486,824.01元,合计金额为 510,626,824.01元,截止现场工作日该案件尚未审结,尚在对涉案197套叶片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时对该部分应付账款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2)2019年5月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就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与银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做出(2019)苏0282民初4737号,判决规定湘电风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0,000.00元。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截止至现场工作日,该款项尚未支付,评估时对该部分应付账款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3)2019年9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之间与弈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做出(2018)湘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规定: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3,857,382.04元,上述追回款项归入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51,400.00元。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截止至现场工作日,该款项尚未支付,评估时对该部分应付账款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4)2019年9月18日,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就其与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截止现场工作日,该案件尚未审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出具“(2019)辽028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5)2019年9月18日,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就其与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截止现场工作日,该案件尚未审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出具“(2019)辽02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6)2019年10月14日,湖南诚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就其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截止现场工作日,该案件尚未审结,评估时对该部分应付账款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7)2019年10月21日,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截止现场工作日,该案件尚未审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湘0304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的影响。

  10、抵押、担保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事项

  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因涉及诉讼被冻结。

  11、重大期后事项

  2020年1月中国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随后蔓延至全国,全国各地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应对措施。截至本评估报告出具日,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湘电风能及下属公司属于风电制造行业,相比往年春节期间延长了复工时间。目前湖南省有关部门已根据疫情态势组织尽快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据权威媒体报道,截至3月3日,湖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15776户,复工率98%;截止3月6日,除湖北省外,全国工业大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工率大多已经超过90%。根据上述情况,本次评估假设在湖除湖北省外,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湘电风能及下属公司不会受本次疫情持续、重大影响。

  12、其他

  (1)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也未考虑股权交易过程中应产生的相关税金、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也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3)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假设、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假设、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评估测算中所依据的,部分是现行的政策条款,部分是评估时常用的行业惯例、统计参数或通用参数。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变化而导致与本次评估结果不同的责任。

  四、定价依据及交易安排

  1、股权转让方案:公司通过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100%的股权。湘电风能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02,695.44万元,公司持有的湘电风能100%股权挂牌转让价格将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评估值最终以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结果为准),最终交易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2、担保及往来款项、借款处理:公司为湘电风能(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公司(含子公司)与湘电风能(含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借款,受让方应采取保障公司权益的有效措施,以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1)公司为湘电风能(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湘电风能(含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共计226,695.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144,252.62万元。股权受让方应负责解决上述借款担保,并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解除上述担保,公司将不再为湘电风能(含子公司)提供任何担保。

  (2)公司(含子公司)与湘电风能含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借款情况: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应收湘电风能(含子公司)的往来款项资金共1,075,726,790.19元,借款135,621,860.78元。股权受让方应就上述应付本公司款项提出解决方案,保证湘电风能在三年内清偿上述款项,并提供相应担保。

  3、过渡期损益处理: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为过渡期,期间湘电风能经营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4、受让方需维持标的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稳定。

  5、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上述股权挂牌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挂牌价格、签署相关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湘电风能近三年来连续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大幅增加,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转让公司所持湘电风能股权,有利于减少湘电风能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尽快实现改革脱困。同时有利于湘电风能引入新的体制机制,激发经营活力。

  2、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成交价格以最终摘牌价格为准,将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湘电风能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六、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后续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披露该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决议

  2、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20)第9003号)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临-050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4月2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20日

  至2020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2020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述议案的有关内容可参见公司拟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特别决议议案:14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15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其他人员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以是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持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上述 1、2 项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19年4月14日(星期二),上午 8:00-12:00,下午14:00-17:30。

  5、登记地点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怡文 刘珏

  联系电话: 0731-58595252 传真: 0731-58610767

  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 302 号

  邮政编码: 411101

  其他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 05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3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董事长周健君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参会董事10名。因疫情原因,现场表决出席董事7人(周健君先生、陈鸿鹏先生、汤鸿辉先生、颜勇飞先生、舒源先生、敖琢先生、何进日先生),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3人(徐海滨先生、陆国庆先生、温旭辉女士)。公司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湘电股份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19年3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78,916,977.58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14,924,107.44元,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数为-3,259,689,975.60元。董事会拟定 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沙分所审计,2019年公司利润总额-15.7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5.79亿元。202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0亿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3)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公司关联董事周健君先生、陈鸿鹏先生、颜勇飞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在与多家金融机构洽谈后,同意为本公司办理2020年度授信,授信总额度约为150亿元(含目前已有银行贷款的授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4)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同意2020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30亿元的银行授信担保,其中:为湘电风能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授信担保;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5亿元的授信担保。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5)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于2020年3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6)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同意控股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决议有效期内投资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5亿元,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审议通过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7)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共计7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8)

  同意: 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49)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同意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评估值最终以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结果为准)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上述股权挂牌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挂牌价格、签署相关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50)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公司拟于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湖南省湘潭市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052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成仲凡先生主持。应参会监事5名,实参会监事5名。因疫情原因,现场表决出席监事4人(成仲凡先生、钟学超先生、魏明远先生、王强先生),通讯表决方式出席监事1人(王颖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怡文、财务总监熊斌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全票审议通过了《湘电股份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包含的年报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9年度经营和财务管理状况。

  3.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的实际情况和2020年财务的预计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五、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六、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控股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全年投资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5亿元,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全票审议通过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定,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九、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评估值最终以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结果为准),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053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3月31日停牌1天;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4月1日;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为“*ST湘电”,股票代码600416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由“湘电股份”变更为“*ST湘电”;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416;

  (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4月1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因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条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31日停牌1天,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争取早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主要措施如下:

  (一)加快结构调整。加快管理创新、资本运作、深化改革等步伐,发挥“电机+电控”技术优势,进一步聚焦电机、电控和军工三个核心产业;以项目为依托,强化公司研发能力,推进传统产品技术升级,进一步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资源整合。对低效、无效的业务,加快整合进度,堵住公司的“出血点”;

  (三)严格执行降本增利计划:

  1、降成本方面:通过招标采购、产品优化和工艺改进降低材料成本;通过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员工优胜劣汰,强化绩效考核,降低人工成本;通过加强变动销售费用和销售人员提费的控制,加强市场开拓力度,降低应收账款和库存,增加公司流动性,加大老款催收力度等措施降低销售成本;

  2、降费用方面:通过加强变动制造费用管理与考核,减少外委外包费用支出等措施降低制造费用;通过大力减债降负,降低有息负债,加大闲置资产处置力度,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降低财务费用;加大对各经营单位可变管理费用的控制力度,确保管理费用比例持续降低;

  3、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加大法律清欠力度,收回公司欠款;加大风电叶片、轴承质量索赔力度;积极应对国贸风险事件诉讼,挽回公司损失;

  4、争取政府支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争取政府各类补贴和税费减免。

  五、其他风险提示或者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预挂牌转让湘电风能股权的公告,2020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目前,股权转让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由于湘电风能自身存在较多风险事项,交易价格以及对公司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否最终转让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2019 年 5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发生了贸易诈骗事件,公司已经停止了贸易业务。因涉及贸易诈骗,公司预计可能承担的损失为 5.6 亿元,2019 年半年报中已计提了 4.68 亿元,全年计提损失达到 5.02 亿元。因国贸公司贸易诈骗案,导致多起诉讼仲裁事件尚未解决,诉讼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还需经过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能否最终实施和具体实施时点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若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被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七、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联系人:李怡文、刘珏

  (二)联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三)咨询电话:0731-58595252

  (四)传真:0731-58610767

  (五)电子邮箱:lyw1119@163.com     Lj1976@163.com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054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74,904,557.3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0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75)和2019年9月6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55)进行了披露。2020年3月27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2019)湘03民初150号、(2019)湘03民初191号、(2019)湘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案件序号1((2019)湘03民初15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 克,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余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 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永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作配,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 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徐雪松,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富民,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本案,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31401。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5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5,802,565.10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8,642,052.08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8,642,052.08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欺诈行为;

  ②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1)项下的款项28,642,052.08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序号2((2019)湘03民初19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 克,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余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 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永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作配,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 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徐雪松,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富民,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本案,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1。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8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7,094,101.2元人民币。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5,965,870.8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5,965,870.8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欺诈行为;

  ②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3)项下的款项25,965,870.84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序号3((2019)湘03民初19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 克,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余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 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永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作配,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 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徐雪松,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富民,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本案,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4698.295吨,合同总金额为25,370,793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0,296,634.4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0,296,634.40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欺诈行为;

  ②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4)项下的款项20,296,634.40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序号1((2019)湘03民初150号)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10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序号2((2019)湘03民初191号)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629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序号3((2019)湘03民初192号)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32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83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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