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1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3月2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赵志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同意聘任孙英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原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孙英女士,因职务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公司同意聘任刘必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吴祥礼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陈丹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的前提下,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增加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明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瑞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同意投入3,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员工在特定地区首次购房提供无息贷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专项核查意见》

  5、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15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3月2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由蒋明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及实际运营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地的资源对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变更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可以通过缓解人才在高房价地区首次购房的经济压力,稳定人才队伍,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保障等均作出详细规定,使这一资助政策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1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孙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必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聘任吴祥礼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聘任陈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内容如下:

  一、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赵志坚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孙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原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孙英女士,因职务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职务调整后孙英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职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赵志坚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必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刘必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无关联关系。

  三、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事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聘任吴祥礼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四、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事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陈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陈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33605007

  传真:0755-86968976

  电子邮箱:infomax@streamax.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B1栋23层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附简历:

  1、孙英女士,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会计师职称,先后服务于宁夏石嘴山市碳素厂、宁夏新兴碳化硅有限公司、深圳市路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成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1月至今服务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孙英女士通过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永瑞投资管理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5.47万股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刘必发先生, 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外子公司财务经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子公司财务经理,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刘必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吴祥礼先生,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本科学历,审计师。曾任金威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经理,现任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吴祥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陈丹女士, 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先后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入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曾任行政人事部经理,总经办经理。现任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陈丹女士通过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54万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1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30日,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0,736.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

  三、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总投资43,237.00万元,预计在达产期后,可实现年产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41万台套。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锐明”),实施地点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

  公司拟将项目原实施主体湖北锐明变更为湖北锐明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锐明”);将项目原实施地点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变更为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东莞市清溪镇力合双清创新基地和东莞市清溪镇青湖工业园富士工业城。具体情况图示如下:

  ■

  (二)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是公司为提升研发能力而规划的项目,总投资15,152.33万元,该项目主要对图像智能识别、云计算与数据挖掘和车载基础技术等技术进行大量前瞻性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转化。该项目实施主体为:锐明技术,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3栋5楼。

  公司拟将项目原实施主体锐明技术变更为锐明技术和三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信瑞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检测”)、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锐明”)和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明”);将项目原实施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3栋5楼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众创产业园B53栋、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成都天府新区天府新经济产业园D区。具体情况图示如下:

  ■

  (三)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将以现有销售网络为基础,在包括深圳总部在内的全国省、直辖市、地级市建设23个不同规模的销售中心。项目总投资13,765.07万元,实施主体为锐明技术;实施地点为:深圳、北京、上海、成都、沈阳、武汉、西安、广州、南京、杭州、长春、保定、太原、济南、合肥、郑州、兰州、南昌、昆明、长沙、南宁、厦门、乌鲁木齐。

  公司拟将项目原实施主体锐明技术变更为锐明技术和全资子公司“四川锐明”。具体情况图示如下:

  ■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 子公司湖北锐明、东莞锐明、四川锐明、重庆锐明、信瑞检测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具体增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增资到达全资子公司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增资的原因

  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募投项目原有实施地点在场地面积、区域分布方面均已不能满足各项目实施需要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出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的前提下,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1、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及实际运营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地的资源对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2、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尚需取得该募投项目的发改委备案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可能存在备案及环评批复影响募投项目进度的风险。

  六、 核查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内容。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及实际运营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地的资源对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用,可以使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内部协调合作优势,选择最适合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更好的按照募投项目实施需求及市场实际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公司管理和运营成本。本次增加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上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国信证券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锐明技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锐明技术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锐明技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0 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30日,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0,736.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3月25日,募集资金专户账面余额(未经审计)为53,944.56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分阶段进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整体要晚于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布局的逐步实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营运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形成一定资金缺口。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预期12个月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435.00万元(本数据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同时,公司做出承诺如下:

  1、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使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公司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 相关审批程序

  本次事项已经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监事会审议

  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变更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锐明技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锐明技术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并承诺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锐明技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锐明技术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锐明技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0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锐明技术《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锐明技术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居北京、上海、深圳房价过高的城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职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

  2、申请条件

  凡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居北京、上海、深圳房价过高的城市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在职员工均可申请:

  (1)从入职时间起至申请借款日,连续服务满3年(含)以上,若为公司特殊引进人才,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不受该服务年限限制;

  (2)最近两年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B(含)以上(“最近两年”是指从申请当年往前推两年);

  (3)申请人没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其他条件:

  初次购房:申请人在指定购房地首次购买家庭商品住房自住;

  申请人须在公司指定购房地购买房屋,指定购房地包括深圳、北京、上海房价过高的城市,且该购房地须为申请人长期工作地点;

  申请人未在任一指定购房地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公寓、小产权房、自建房、军产房等);

  若申请人与他人合购首套住房,属已婚的夫妻合购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合购的情况,可以申请贷款;合购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只允许一人申请借款;

  若申请人已婚,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任一家庭成员(含配偶、未婚子女)已在指定购房地购房的,即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三年内已通过自筹资金在指定购房地初次购置家庭住房,但因房款筹借产生较大经济压力的,经总经理特批可适用本办法。

  (二)借款额度及期限

  1、公司免息借款资金池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公司存放至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2、员工免息购房借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30%,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申请人数及额度等情况最终确定。员工实际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依据员工的申请额度、工作年限、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预审、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批准的方式确定。

  3、借款期限为8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至次年4月30日为第1年。此后,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年。

  (三)还款规定

  1、根据《借款合同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通过奖金抵扣、员工个人筹资等方式偿还借款。

  2、如果员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还款年度到期应还的借款,则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8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足额偿还部分借款的利息,且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未按期偿还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及被解雇),借款人必须在在离职前还清全部借款。

  4、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

  (2)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4)员工购房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5)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给予记大过以上处罚的;

  (6)员工借款后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低于“B”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

  2、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投入部分自有资金来减轻员工在高房价地区首次购房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公司更好地留住人才,同时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锐明技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0,736.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布局的逐步实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营运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形成一定资金缺口。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预期12个月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435.00万元(本数据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三、公司承诺

  1、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使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公司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和意见

  本次事项已经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监事会审议

  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变更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锐明技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锐明技术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并承诺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0,736.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一)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总投资43,237.00万元,预计在达产期后,可实现年产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41万台套。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锐明”),实施地点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

  公司拟将项目原实施主体湖北锐明变更为湖北锐明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锐明”);将项目原实施地点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变更为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社区、东莞市清溪镇力合双清创新基地和东莞市清溪镇青湖工业园富士工业城。具体情况图示如下:

  ■

  (二)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是公司为提升研发能力而规划的项目,总投资15,152.33万元,该项目主要对图像智能识别、云计算与数据挖掘和车载基础技术等技术进行大量前瞻性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转化。该项目实施主体为:锐明技术,实施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3栋5楼。

  公司拟将项目原实施主体锐明技术变更为锐明技术和三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信瑞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检测”)、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锐明”)和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明”);将项目原实施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3栋5楼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众创产业园B53栋、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成都天府新区天府新经济产业园D区。具体情况图示如下:

  ■

  (三)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将以现有销售网络为基础,在包括深圳总部在内的全国省、直辖市、地级市建设23个不同规模的销售中心。项目总投资13,765.07万元,实施主体为锐明技术;实施地点为:深圳、北京、上海、成都、沈阳、武汉、西安、广州、南京、杭州、长春、保定、太原、济南、合肥、郑州、兰州、南昌、昆明、长沙、南宁、厦门、乌鲁木齐。

  公司拟将项目原实施主体锐明技术变更为锐明技术和全资子公司四川锐明。具体情况图示如下:

  ■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明、东莞锐明、四川锐明、重庆锐明、信瑞检测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具体增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增资到达全资子公司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原因

  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募投项目原有实施地点在场地面积、区域分布方面均已不能满足各项目实施需要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出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的前提下,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1、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及实际运营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地的资源对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2、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尚需取得该募投项目的发改委备案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可能存在备案及环评批复影响募投项目进度的风险。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上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国信证券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一、目的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免息购房借款作为一项员工福利,旨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投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来为部分员工在指定购房地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缓解员工首次购房时的经济困难。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锐明技术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居北京、上海、深圳房价过高的城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职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

  三、申请条件

  1、凡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居北京、上海、深圳房价过高的城市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在职员工均可申请:

  (1)从入职时间起至申请借款日,连续服务满3年(含)以上,若为公司特殊引进人才,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不受该服务年限限制;

  (2)最近两年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B(含)以上(“最近两年”是指从申请当年往前推两年);

  (3)申请人没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初次购房:申请人在指定购房地首次购买家庭商品住房自住;

  B. 申请人须在公司指定购房地购买房屋,指定购房地包括深圳、北京、上海房价过高的城市,且该购房地须为申请人长期工作地点;

  C. 申请人未在任一指定购房地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公寓、小产权房、自建房、军产房等);

  D. 若申请人与他人合购首套住房,属已婚的夫妻合购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合购的情况,可以申请贷款;合购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只允许一人申请借款;

  E. 若申请人已婚,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任一家庭成员(含配偶、未婚子女)已在指定购房地购房的,即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F.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三年内已通过自筹资金在指定购房地初次购置家庭住房,但因房款筹借产生较大经济压力的,经总经理特批可适用本办法。

  2、每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及剩余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借款名额。若当年借款名额紧张,在申请人均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工龄、学历、绩效等因素进行积分排序进行审批。

  四、借款额度及期限

  1、本免息借款资金池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公司存放至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2、员工免息购房借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30%,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申请人数及额度等情况最终确定。员工实际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依据员工的申请额度、工作年限、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预审、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批准的方式确定。

  3、借款期限为8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至次年4月30日为第1年。此后,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年。

  五、申请、审批及借款发放流程

  (一)借款申请及审批

  1、公司每年统一时间发布申请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通过OA电子系统并填写《内部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表》后,于每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若员工未通过初审,应及时告知员工;

  2、人力资源部依据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若员工未通过初审,应及时告知员工。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按照积分分值依次排序,进行逐级审批,报总经理最终审批;

  3、购房借款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有效,一年内未使用的额度不再保留。额度失效之日起三年内,获批未使用者不得再次申请。

  (二)借款发放流程

  1、通过资格审批的员工在一年内需要使用获批额度时,应当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A. 申请人购房合同复印件(购二手房者需有第三方中介公司盖章),验原件;

  B. 购房预付款(定金)发票(银行底单);

  C. 申请人、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D. 提交申请材料前10日内的申请人、配偶、子女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原件),属于合购的,须提交合购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E. 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贷款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办理《借款合同书》、《还款授权及承诺书》等文件的签署手续。申请人为已婚的,须同时由其配偶现场签署《连带担保协议》。

  借款人须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继续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具体时间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低年限不应低于该借款的还款期限),员工同时应配合签署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3、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在公司指定银行开具的工资卡中;

  4、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在公司指定银行开具的工资卡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全部款项支付至申请人的购房交易对方银行账户中(或原借款方账户),并将转账凭证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

  5、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账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完成购房手续,申请人利用公司购房借款所购房屋必须登记在本人(可以包含其配偶)名下,并提交相关购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付款发票(银行底单)、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房产过户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等)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否则公司有权取消该次借款,并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书》,借款人应当于《借款合同书》解除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借款人未能按前述约定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全部购房借款金额以年利率12%的标准自借款发放之日起向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同时公司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奖金中直接扣回借款及利息。

  六、借款偿还

  1、根据《借款合同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通过奖金抵扣、员工个人筹资等方式偿还借款。

  2、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员工偿还购房借款的方式如下:自借款发放之日至次年4月30日为第1年,此后,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年。员工第1年无须偿还借款,第2年开始为“还款年度”。每个还款年度内偿还借款的最低比例分别为员工购房借款总额的10%、10%、10%、15%、15%、20%、20%。员工应在还款年度的最后一天(即4月30日)前将当年应偿还借款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员工在之前年度的还款额高于最低还款比例,后期还款年度的还款比例可相应降低。全部借款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全部还清。

  3、如果员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还款年度到期应还的借款,则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8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足额偿还部分借款的利息,且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未按期偿还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公司有权从员工以后月份的税后工资及奖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含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前述约定扣除借款及违约金后每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应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工资发放主体为控股子公司,该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款约定在员工未按时还款时履行代扣款义务,并在扣款后将全部代扣款项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及被解雇),借款人必须在在离职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公司有权在离职结算时直接扣除应付该员工的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如有);若借款人未能在离职前还清借款的,未偿还借款金额将以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且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未偿还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规定,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借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按照市场利率核定的贷款利息收入计算,并将由员工所在公司代扣代缴。

  八、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借款并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全部购房借款金额以年利率12%的标准自借款发放之日起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时公司有权另外要求借款人支付未偿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

  2、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4、员工购房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5、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给予记大过以上处罚的;

  6、员工借款后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低于“B”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九、监督及违规处罚

  1、申请借款过程中员工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款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部门各级管理者须善用公司资源,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确保有效资源的合理利用。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或解雇等情形)的,部门审批人应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与员工做好还款沟通工作;

  3、人力资源部门须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若发现隐瞒、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财务部门为员工购房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

  5、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内编制员工购房借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单、借款情况、收款情况等,提交公司总经理,并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获得公司购房借款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不定期简称借款人用购房借款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否则公司有权按本办法提前收回借款;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通过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将其结果提交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

  7、部门审批人应及时发现并报告借款人的违纪行为及异动情形。若发现部门审批人有隐瞒、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部门审批人予以处罚;

  十、其他

  1、以上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工作。

  2、购房借款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或终止。除本办法确定的借款资金池总额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凡因本办法引起的或与本办法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月【】日

  附:内部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表

  ■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