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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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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1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恒大高新诉被告杨昭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5)。

  2019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判决杨昭平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公司股份转让价款1,734.60万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杨昭平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786号】,现将该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1、维持(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2、撤销(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3、杨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公司股份转让价款1734.6万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第一部分:以1026.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70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杨昭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按件受理费127948元,由杨昭平负担(公司已预交63974元,杨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公司63974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5062元,由杨昭平负担(已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杨昭平负担(公司已预交,杨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给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10元,由杨昭平负担(已交纳127948元,剩余65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判决的执行情况,并视判决执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如杨昭平按此判决执行支付公司所欠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将增加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对公司业绩有积极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786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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