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A、深纺织B 公告编号:2020-21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2《仲裁通知》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或“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并于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0-07号公告。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3《关于延长仲裁员指定期限的通知》。现将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通知》落款日期:2020年3月5日

  (五)《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对《合作协议》进行如下变更:

  (1)删除《合作协议》原第3.1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删除《合作协议》原第6.4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申请人保留进一步修改仲裁请求的权利。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因本案争议复杂以及特殊疫情背景,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与被申请人协商沟通本案程序事项,故申请延长本案指定仲裁员的期限。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理,请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仲裁员指定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因此,公司自2020年3月9日收到仲裁通知起15日内指定仲裁员延期至2020年3月30日前指定仲裁员,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受452号-3《关于延长仲裁员指定期限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